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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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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加坡
ccs rule:
第13 节 避 雷
2.13.1 防止直接结构损坏
2.13.1.1 对金属结构船舶,由于其桅、构件和船体构成固有的对地低电阻通路,故不需另设避
雷系统。
2.13.1.2 对具有较多非金属构件的船舶,则应设有避雷系统。
2.13.1.3 避雷系统应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端子组成。
2.13.1.4 金属桅杆和金属构件可作为避雷系统的一部分或全部。
2.13.1.5 金属桅索,如支索、侧支索等的末端应可靠接地。
2.13.1.6 引下线的连接应以铜铆钉或夹钳的方式进行,并应易于接近和在布置上加以考虑或具
有保护以能减小意外的损坏。夹钳可以是铜、铜合金或与引下线相同的材料,并应有锯齿状的接触类
型和有效的锁紧装置。不应采用软焊连接。
2.13.1.7 接闪器与接地端子间的电阻不应超过0.02Ω。
2.13.1.8 当船舶在干船坞或船台上时,应有适当的措施确保船舶的避雷系统或金属船体与岸地
相连。连接到岸地的整个电缆应位于船舶的外部。
2.13.1.9 避雷系统中的接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每一非金属桅杆上应安装接闪器;
(2) 接闪器应以直径不小于12mm 的铜或铜合金导电杆组成,并应至少高出桅顶300mm。也可
采用其他材料,如不锈钢、铝合金、经防锈处理的铁杆等,但应符合2.13.1.7 的要求。所有这些材料
均应耐海水腐蚀;
(3) 对液货船,位于桅杆顶端或其附近的可燃气体通风口应由接闪器进行保护,接闪器应高出通
风口至少2m。如钢桅高出通风口2m,则可作为接闪器。
2.13.1.10 避雷系统中的引下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引下线应由铜或铜合金带或铜缆组成,为防止表面放电, 铜缆应有绝缘且成圆形。也可以采
用其他材料,如不锈钢、铝合金或钢条,但应符合2.13.1.7 的规定。这些材料均应耐海水腐蚀;
(2) 铜引下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70mm2,并应牢固固定在船体结构上。在接闪器与接地体间引下
线应尽可能敷成直线,如必需弯曲,则弯曲半径至少为导体等效直径的10 倍。
2.13.1.11 引下线末端应可靠地连接至其附近船体金属结构的接地端子上。如有必要应采取措施
防止发生电化腐蚀。
2.13.2 防止间接损坏
2.13.2.1 在所有船舶上,设备的安装均应能减小雷击所引起的对电气系统的间接损坏效应。
2.13.2.2 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对处于桅顶或其他突出构件上的航行灯和其他设备应予
以特别注意。
2.13.2.3 通常作为抑制信号干扰的电缆屏蔽或铠装的接地不能作为唯一的避雷接地通路,应设
有本节2.13.2.2 所要求的专门接地。
2.13.2.4 在本节2.13.1.2 所要求的避雷系统中的引下线附近,应避免有电缆环或如管子之类的
金属环存在。贴近引下线的电缆应安装在接地的金属管中。
2.13.2.5 沿金属甲板的电缆应贴近甲板敷设,并应充分利用电缆束附近或其上的例如栏杆、管
子等的接地金属构件的屏蔽作用。
2.13.2.6 应设有将可能在无线电和航行设备等天线中感生的任何雷电能量泄放至地的措施。应
考虑安装例如火花放电器或浪涌分流器等设备作保护,以防止过高的电压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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