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7-11-4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公约》(COLREG72) :在锚泊状态下,是对所挂锚球的要求,锚球直径不少于0.6M,高度不低于1.5M
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5.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本条1和2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6.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搁浅时,不要求显示本条4款(1)项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