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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关于蓄电池问题,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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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请教各位大虾,免维护蓄电池所在区域,可以不划分为危险区域吗?如果可以,有依据吗?如果不可以,那依据又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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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0-12-28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这个免维护电瓶也有氢气产生啊!所以这个区域肯定是危险区,设计时早就该考虑进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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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8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我也是怎么想的,但是设计公司说不需要,让我很迷惑。
我看了之前很多贴子,说2KW为界,大于2KW要机械通风,需要防爆。
我公司这组蓄电池用于自动化,小弟是新手,不知道怎么计算功率?最大充电电流是怎么看出来?
请教各位大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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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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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12-28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楼主,划定界限好像是10KVA吧,高于这个的要求证书。
关于是否划定为危险区域,要看电池的释氢量,释氢量的多少再看你安装地方的空间大小来决定是否具有防爆性质。如果安装的地方通风良好的,又另计了。
你可以要求蓄电池的厂家提供这份释氢量的计算书,厂家一般都是可以提供的。作为依据,提交给船级社或相关的认可部门。
具体的规范不是很清楚,以上内容是之前项目经历过的一些事情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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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中山
2KW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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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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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我认为厂方如果能提供该型蓄电池不释放氢气等有害气体或者总充电功率小于2kW的证据的话,按照规范制定的本义来讲就不用划成危险区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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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个人认为2kW的界限是指是否需要机械通风,即使小于2kW,可以使用自然通风,但仍是危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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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LR 规范上说的很清楚啊,建议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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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ABS的说是2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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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芜湖
11.3.1 连接至输出功率大于2kW(其由可能得到的最大充电电流和蓄电池标称电压计算得到)的充电设备的透气型蓄电池应装置在蓄电池专用的具有足够通风的舱室内,或敞开甲板上具有足够通风的适当的箱内。

11.3.2 连接至输出功率在0.2kW至2kW(其由可能得到的最大充电电流和蓄电池标称电压计算得到)的充电设备的透气型蓄电池应按11.3.1安装,或可安装在具有良好通风的机器处所或类似处所内的箱内。

11.3.3 连接至输出功率小于0.2kW(其由可能得到的最大充电电流和蓄电池标称电压计算得)到的充电设备的透气型蓄电池可安装在敞开处或在任何适当处所的蓄电池箱内。

GL规范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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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芜湖
说错了 是LR规范里滴  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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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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