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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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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加坡
第4 节 供电与配电
2.4.1 供电与配电系统
2.4.1.1 可采用下列配电系统:
(1) 直流
双线绝缘系统;
负极接地的双线系统;
利用船体作负极回路的单线系统。
(2) 交流单相
双线绝缘系统;
一线接地的双线系统;
一线利用船体作回路的单线系统。
(3) 交流三相
三线绝缘系统;
中性点接地的四线系统;
利用船体作为中性线回路的三线系统。
如采用上述以外的配电系统, 应经CCS 特殊同意。
2.4.1.2 高压系统的供电和配电系统见本篇2.14.2.1 的规定。
2.4.1.3 散装运载闪点( 闭杯试验) 不超过60℃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其配电系统见本篇
2.16.2.1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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