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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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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加坡
5.1 在紧靠直升飞机甲板处,应设有下列消防设备,并存放在直升飞机甲板的通道口附近:
.1 至少2 具干粉灭火器,总容量不小于45 kg;
.2 二氧化碳灭火器,总容量不小于18 kg,或等效灭火装置;
.3 一个由泡沫炮或泡沫发生支管组成,能在直升飞机可作业的所有气候条件下向直升
飞机甲板各部位喷射泡沫的适用的泡沫喷射系统。该系统应能够按表18.1 所要求
的喷射率工作至少5 min;
.4 主要灭火剂应适于与盐水一起使用,并符合不低于本组织接受的性能指标①;
.5 至少2 具经认可的两用型(水柱/ 水雾)水枪和足以到达直升飞机甲板任何部位的
水带;
SOLAS II-2 G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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