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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7692-1999
第一篇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
5 一般要求
5.1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
5.1.1 涂漆前处理作业应在前处理作业场所,或在划定的前处理区内进行。5.1.2 除特大型构件外,一般不宜在露天设置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如需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3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并宜与生产过程相关的机加工、冲焊、装配等工序相分隔。
5.1.4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宜布置在单层建筑物的近外墙一侧处。
5.1.5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前处理作业场所,分别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场所的防火,均应符合GB J16的有关设计规定。
5.1.6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作业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严禁吸烟和引入火种,作业过程中不准电瓶车、汽车和金属轮车进入。作业人员应穿着防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钉靴鞋。
5.1.7 化学前处理的作业场所,地坪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且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不渗水积水。废水应排向废水处理系统。对采用浸渍式酸洗工艺的,其建筑物的内墙、立柱、屋架及屋面应采取有效防腐措施。
5.1.8 与高压喷射清洗装置配套的泵、配件及管路系统和喷丸除锈(或除旧漆)装置的简体和橡胶软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耐压性能试验和密封性能试验。5.1.9 涂漆前处理作业用的手持照明灯具,应符合GB/T 3805的有关规定。5.2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卫生
5.2.1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应不超过表1的规定;冬季根据生产需要和机械排风状在封闭的手工作业区域相应采取局部采暖,以保持作业区环境温度不低于12℃。
表1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机温度,℃ 22及以下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及以上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5.2.2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GB 6514—1995中5.2.1的规定。
5.2.3 机械法除锈或清除旧漆必须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作业人员呼吸区域空气中含尘量应小于10mg/m3。
5.2.4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为2级。
5.2.5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不断水的事故应急冲洗用水设备。
5.2.6 机械前处理除锈严格限制使用于喷砂,应用喷丸和抛丸等工艺。5.2.7 涂漆前处理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当进行人工喷丸操作时应穿戴封闭型橡胶防护服和供氧面具。
5.2.8 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严禁使用苯。
5.2.9 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漆作业中,禁止使用甲苯、二甲苯和汽油。5.2.10 化学前处理作业中产生的浸洗水、喷淋水、各类化学废液的排放,经处理后应符合GB 8978的有关规定。
5.2.11 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5.2.12 涂漆前处理车间(工段)的化学药品存放量不许超过两个工作班的耗用量。药品储存柜应靠近使用点。
5.3 涂漆前处理场所噪声
5.3.1 涂漆前处理工艺过程中所用的风机、水泵、电机等噪声源部件及风管、水管应采取减振、隔声、消声、吸声等措施,使操作区的噪声符合GB J87的有关规定。
5.4 电气设备及点火源
5.4.1 用有机溶剂作业的涂漆前处理区内一般不宜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须设置时,应符合 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4.2 采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前处理区,区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垂直和水平距离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5.4.3 用有机溶剂清洗并有良好通风的封闭或半封闭的涂漆前处理工艺装置内为1区,其开敞面以外垂直和水平距离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3m以外的场所降低一级。
5.4.4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工作位置周围15m内,用风动工具除锈工作位置周围5m内,均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料。
5.4.5 严禁使用火炉、电炉、燃气和燃油炉及其他明火加热设备。
5.4.6 有机溶剂前处理作业区入口处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并按GB J140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保持有效状态。
6 有机溶剂、气相除油清洗,
6.1 用可燃性有机溶剂除油时,应先卸下产品或部件上的蓄电池或其他电源装置,其作业场所应设有醒目标牌,并配置可燃气体快速测量仪,定期检测。
6.2 气相除油清洗应在半封闭槽内进行,应有严格的防止清洗液蒸气逸出的措施;槽体内壁村里材料宜用不锈钢、陶瓷、阻燃型不饱和聚酯树脂纤维增强塑料及其他合适的材料。
6.3 气相除油清洗装置应具有清洗液的温度和液位的自动控制。监视以及冷凝器冷却水的供水监视器,其中测温用温度仪的分度值应不大于0.5℃。
7 机械前处理除锈
7.1 机械除锈应优先选用抛丸和喷九;实现除锈过程密闭化,改善劳动条件。
7.2 手工除锈用的钢刷、铲刀和铁锤等工具,作业前应检查可靠性。相邻操作人员的间距应大于1m。
7.3 凡离地2m以上进行手工除锈作业,必须设置脚手板及其扣挂绳索,脚手板应采用金属格栅结构等防滑措施,脚手板和坐身板应牢固平稳。工具放置固定可靠,防止坠落。
7.4 除锈用手持式电动打磨工具必须符合GB 3883.1的有关规定。
7.5 除锈用风动打磨或电动打磨工具,应按照所选用的磨片材料、钢丝抛轮限制其线速度。作业前进行空载试转2min检验机动工具的可靠性,作业过程应经常检查磨具的材质损耗,超过限度不准使用。并符合GB 2494的有关规定。
7.6 砂轮、磨片、钢丝抛轮的回转强度的检查应按GB/T 2493和JB/T 7992的有关规定执行。
7.7 直径60mm以上的风动打磨机应设置防护罩,其开口夹角不大于150°。
7.8 喷丸除锈作业必须在密闭的喷丸室内进行。喷丸室的通风除尘净化系统必须与喷丸的压缩空气源连锁,只有当通风除尘净化系统正合运行后,气源才能启动。作业人员一般应在室外操作,当不得不进人喷丸室内操作时,必须穿戴封闭型橡胶防护服和供氧用具。作业人员呼吸区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5.2.3的规定。
7. 9 喷丸室围护结构应在非对流区设置由不易碎材料制作的观察窗,供室外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监护。喷丸室应同时设置室内外都能控制启动和停止的控制开关,并设置相应的声光信号器件。
7.10 喷丸室内壁应设置耐磨材料制作的护板。与其配套的喷射软管应耐磨、防静电。
7.11 喷丸室应设置固定或移动吸口的丸、粒回收装置。集丸地坑上应设置防滑盖板,坑内设扶梯,斜壁设踏步,地坑入口处设活动盖板、入孔、护栏。
7.12 丸粒回收设备地坑的高度应保证人员出入安全,设置固定扶梯、照明装置、通气口。
7.13 当采用升降装置或脚手架进行喷丸除锈时,操作人员站立的板应为格栅或钢板网,四周设置高度为1.2m的安全栏杆。
7.14 抛丸除锈应在封闭的抛丸室内进行。对大型工件可采用通过式抛丸室进行除锈,抛丸室进出口两端应设置隔离区段,在此段中采用多层橡胶帘或其他软性遮挡结构封隔。
7.15 抛丸室的围护结构、内部耐磨挡板设置、丸粒回收装置、集丸地坑,应符合7.9~7.12的有关规定。
7.16 抛丸室装置的通风除尘净化系统应与抛丸作业设备联锁。前者先启动运行,再开始抛丸作业;当抛丸作业终止,通风系统需继续运行2~3min后,作业人员才准进入抛丸室工作。
7.17 抛九室在工作状态时人员不得靠近。对于通过式抛丸室进出口端10m处,按GB 2894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抛丸室应设检修开关,严禁在抛丸作业进行中打开抛丸室的密闭门进入操作。
7.18 采用高压水清洗除锈应符合8.11~8.13的规定。
8 化学前处理
8.1 采用敞开式全浸型脱脂、酸洗、中和、表调、磷化、钝化、清洗等化学前处理的作业场所,宜布置于单独建筑物内,若与其他非涂装车间合用一个建筑物,应将此作业场所布置在建筑物的靠外墙一侧。车间墙面和地坪应采用防蚀材料,照明和其他电气设施宜采用防潮型。
8.2 敞开式全浸型化学前处理应配置专用的起重设备和吊装工具,严禁作业人员直接用手搬运或使用钢丝绳捆绑工件。若采用桥式和梁式起重机,其驾驶室应设在化学槽的另一侧。
8.3 大型全浸型化学槽的槽口宜高出地坪面0.8m,当槽体全部埋入地面时,应在槽体四周按GB 4053.3的有关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并按GB 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8.4 全浸型有挥发性化学液和加热要求的化学槽,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加热方式应符合安全要求。
8.5 各化学槽配制槽液时应先注入水,后注化学液,对挥发性较强的化学槽配制后宜施覆盖层或抑制剂。
8.6 各类化学原液和添加剂的容器应加盖严封,并有醒目标签。
8.7 采用氢氟酸作业场所,应设置具有明显标记的事故喷淋装置和洗眼用具。
8.8 采用全喷淋型的各化学前处理设备应为全封闭或半封闭式,工件出人口应设置防喷淋液飞溅的屏幕室,该室用门洞或挡帘隔开,并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8.9 喷淋用泵应与排风装置连锁,待风机运行正常后泵再启动;喷淋过程结束,排风装置须继续运行2~3min;当排风装置发生故障,喷淋操作应能立即停止。
8.10 所有与腐蚀性化学液接触的前处理槽体、加热系统、循环搅拌系统、喷淋系统、加料系统、排风系统及泵等均应具有耐腐蚀性。
8.11 采用高压喷射清洗装置应配置压力控制和连锁装置,并应与驱动高压水泵的电动机联锁。
8.12 长臂高压喷枪应配置自锁安全机构,喷射间歇应将喷枪自锁。
8.13 高压水泵短期停用时,应清洗保养,重新使用前应检查高压水泵系统密封性能,并作耐压试验。
9 钢材预处理流水线
9.1 钢材预处理流水线主要由预热、抛丸清理、喷涂车间底漆、烘干及输送辊道组成,为半封闭生产线。各组成部分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9.2 钢材预处理流水线中抛丸清理系统应符合7.14~7.17的规定。
9.3 钢材预处理线中高压无气喷涂车间底漆及烘干的技术安全,以及底漆的储存应符合GB 6514和GB l4443中的有关规定。
9.4 车间底漆烘干装置,不应采用直接燃气辐射加热式结构。
9.5 车间底漆烘干室体内滴漆和油漆中挥发冷凝物应定期清除并集中处理。9.6 车间底漆的组分中,不应含苯、汞、砷、铅、镉和锑等成分,且不宜合铬酸盐。
10 清除旧漆
10.1 清除旧漆宜用机械方法、碱液、水基清洗液、有机溶剂或脱漆剂清除,禁止使用火焰法清除旧漆。
10.2 机械方法清除旧漆的有手工、机动工具、喷丸、湿式喷砂、真空喷砂、抛丸等诸法,其安全技术要求与第7章相同。
10.3 用有机溶剂或脱漆剂清除旧漆,不应同时使用易发火的钢制工具敲铲。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应符合7.3的规定。
10.4 地面溅留的脱漆剂残液不应用木屑和化纤织物揩擦,应用棉纱头、抹布等揩擦。废纱头、抹布等应集中回收处理。
10.5 用脱漆剂和有机溶剂清除旧漆时,操作人员应戴有效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11 有限空间内的涂漆前处理
11.1 有限空间内的涂漆前处理是指对有限空间本身或设在有限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进行涂漆前处理作业。除此以外,有限空间内不应作为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
11.2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 l2942的有关规定。
11.3 在有限空间内进行除旧漆作业的亦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篇 涂漆前处理工艺通风净化
12 一般要求
12.1 为防止酸碱雾、溶剂蒸气、粉尘等有害物质在室内逸散,涂漆前处理应首先采用有利于局部排风的工艺和设备。当无法采用局部排风或采用局部排风后仍达不到5.2.2的规定时,应采用或增加全面换气通风。
12.2 排风系统排出的污染物,当影响周边地区的大气质量时,应在采取净化处理、回收或综合利用措施后,再向大气排放,并符合GB 16297的规定。
13 作业场所通风
13.1 涂漆前处理作业中的浸蚀处理液、除油清洗液和除旧漆脱漆剂的配制宜在封闭装置或配制间内进行,并应设置机械排风。
13.2 在实体墙分隔的建筑物内,在固定工位上对大件进行除油或除旧漆时,应设置局部排风并同时辅以全面排风;当操作工位不固定时,则可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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