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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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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天津
本帖最后由 sanshandaobojue 于 2016-11-17 09:47 编辑
首先要明确一点,为什么要满足这些要求,海上设备吊装,不同于陆地设备吊装,陆地吊装可以实现平稳,轻起轻放,加速度小,相对静止。海上有浪,那么吊装时供应船与平台都是浮在海面上的,本身就有很大的加速度,IMO 有个决议 circ. 860. 1998 就是关于海上吊装的,transfer at see。需要说明的是平常常见的集装箱是船用集装箱,只适合在陆地,或者平静的港湾呢,码头边吊装,吊机与集装箱船之间相对静止,不能用于海上吊装。IMO circ. 860 规定按照DNV standard 2.7-1 设计,EN12079 实际也是DNV 2.7-1。所有船级社都要按照DNV 2.7-1标准发证。
1995年开始 DNV 最先制定了 DNV 2.7-1, offshore container, 中文叫近海集装箱,从吊装起重的角度制定的标准,常见的仪器房,吊篮,都需要满足。该标准在1998年被IMO MSC 通过860决议,成为强制标准,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要执行,包括中国。
DNV 2.7-2, offshore service module, 中文叫近海服务模块, 是在 DNV 2.7-1的基础上对于模块临时安装到入级平台船舶,那么模块成为入级平台船舶的一部分,也需要满足该入级平台船舶的适用的规范。如通风,防爆,火灾探测,消防,照明,公共广播报警,应急切断等等。也就是说如果模块有了2.7-2证书,该服务模块才可以到入级平台作业,眼下中海油,中油海都因为国内配套模块,第三方设备不满足这些标准,而头疼呢。
DNV 2.7-3, portable unit, 与DNV2.7-2 类似,更多的是一些模块,托盘,压力容器等等。
还有不懂的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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