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fficeffice" /> 一、《船舶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的背景和制订过程 ………………………1 二、中国在《涂层性能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6 三、IMO《涂层性能标准》草案简介 ……………………………………… 11 四、《涂层性能标准》关键要点及有关说明 ……………………………………21 五、中国在DE49和MSC81所取得的成绩 ……………………………………28 六、为实施《涂层性能标准》需要应对的措施 …………………………………31 附件一: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 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34 附件二:关于在IACS散货船和油船结构共同规范中实施MSC.215(决议通过的 IMO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的IACS程序要求 ……………………. 54 一、 《船舶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的背景和制订过程 1.IMO关于《船舶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的由来 由于腐蚀对船舶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国际海事组织对压载舱涂层的性能和质量越来越重视。1995年11月IMO通过《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应用和维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A.798(19)号决议,以改进散货船和油船安全。紧接着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996年6月4日通过了47(66)号决议,重申A.798(19)决议,指南在SOLAS公约修正案第II-1/3-2条中引用,并要求所有成员和组织不得迟于1998年7月1日履行。并要求主管机关根据该指南批准油船和散货船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但是,上述指南仍为建议性而非强制性。 [IMO的A.798(19)决议发布的《指南》和 MSC 的 47(66)号决议的主要精神是: a. 压载舱的涂层系统应是硬质涂层; b. 建议使用对比颜色的多层涂层进行涂装; c. 最好使用浅色涂层作为表面涂层。 这就意味着传统的焦油环氧(或称环氧沥青)涂料在船舶压载舱 的涂层系统中应当淘汰。也明确了类如羊毛脂的软涂层不能用于船舶压载舱的保护。另外也等于宣布在新造船的船舶压载舱内,一次成膜的厚涂层是不推荐的。] 2002年12月对进一步提高散货船安全措施进行3年多的研究后,MSC(海安会)76次会议(2002年12月2-13日)根据散货船综合安全评估(FSA)研究的结果,通过了16项降低散货轮风险的安全措施,其中之一是制定强制性的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国际标准。MSC76指示DE(船舶设计与装备)分委会承担此项工作。 至2005年2月, 2002年12月在MSC76通过的16项安全措施 仅遗留《涂层性能标准》尚未完成立法工作。 2004年11月,由波罗的海和国际海事理事会(BINCO)、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国际航运公会(ICS)、国际干货船船东协会(INTERCARGO)、国际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等根据MSC77和DE47的要求成立联合工作组,在A.798(19)决议发布的《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应用与维护指南》 和油船结构合作论坛(The Tanker Structure Co-operative Forum)(简称TSCF)的TSCF 15标准的基础上起草了《船舶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 for Protective Coatings forDedicated seawater ballast tanks in all types of shipsAnd double-side skin spaces of bulk carriers(PSPC)(以下简称《涂层性能标准》)草案,提交DE48讨论。由于TSCF 15是2002年制定的关于压载舱涂层体系和表面处理的防腐标准 ,在亚洲甚至在欧洲根本没有应用事例,至今尚未得到验证。因此,该标准草案中不乏过高的技术指标。 2、IMO制定《涂层性能标准》的发展过程 DE48决定成立涂层性能标准通信组(Correspondence Group on Coating Performance Standards)进一步讨论《涂层性能标准》草案。DE49将成立涂层性能标准组继续讨论和完成此项工作。 为平衡造船业和航运业的利益,由中国作为通信组牵头国,由 DE副主席、CCS海事处处长向阳担任协调人。加入通信组工作的共有8个国家、7个组织。具体为:中国、日本、韩国、挪威、利比里亚、希腊、英国、美国、BIMCO、IACS、ICS、INTERCARGO、INTERTANKO、OCIMF(油品公司国际海事论坛)、CESA(欧洲船厂联合会)。 自2005年2月25日起,通信组向所有对参与《涂层性能标准》有兴趣的IMO成员国、非政府组织开放。 通信组成员经过一年的讨论,意见分歧很大,许多重大分歧不得不提交DE49会议讨论。 IMO船舶设计与装备分委会(DE)于2006年2月20-24日在伦敦举行了第49次会议,由中国交通部组团,包括中国大使馆海事处共12人(其中中国造船工程学会3人为顾问)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在涂层标准通信组提交的报告基础上,继续对《涂层性能标准》草案进行讨论,并成立了专门工作组(中国代表团5人参加)。经过5天的艰苦工作和激烈辩论,对原通信组提交草案中的多数重大分歧点上基本达成妥协意见。会上,中国代表团与韩国、日本共同为使标准要求更符合目前三国造船的现状作了积极努力,使会议对三国共同关心的主要技术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采纳了造船界的意见,其中在中国提案中的五项关键问题方面,基本上达到了我们预期的结果。 但仍有少部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报告海安会第81届会议决定。 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届会议于2006年5月10日至19日在英国伦敦召开。以交通部海事局刘功臣副局长和中国驻英使馆海事参赞唐国梅为团长的交通部、外交部、驻英使馆海事处、中国船级社、中国航运界、中国造船界(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涂层工作组三位专家为代表团顾问)等单位21人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5月10日MSC 81正式召开。5月12日,大会第三天,在第7项议程下审议了DE 49提交的《涂层性能标准》草案和相关的SOLAS第II-1/3.2条修正案草案。 我国、日本、韩国、丹麦、希腊和其他国际航运组织、造船组织等就此项议题向大会提交了共计14份提案。全会仅讨论与SOLAS公约修正案草案有关的提案,涉及标准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和涂层的维护和修理等问题,中国代表对我国提交的关于标准实施日期(MSC/81/7/11)和涂层维护修理提案(MSC/81/7/13)做了介绍发言,并阐述了我国对制定该标准的原则立场。 会议采纳了中国和其他国家提案的建议,决定使该标准强制化的SOLAS公约修正案将采用“签订建造合同日期”确定标准适用日期,而不是SOLAS公约中一直沿用的“铺设龙骨日期”的传统方式。因此,该涂层性能标准将强制适用于2008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所有500总吨以上的新造船。 会议成立了专家组具体讨论遗留的技术问题和完成的涂层标准和公约修正案的批准稿以提交全会批准。5月12日下午起至5月15日深夜,经过了数日(夜)的专家组会议讨论和代表团之间磋商,就标准草案的各项内容达成了基本一致意见,工作组完成了向MSC81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在会议审查中,中国代表团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我国造船密切相关的五项重大技术问题中,有四项达到或部分达到了中国的愿望,另外一项仍维持DE 49已同意的结果。实现了中国造船界所期望的“维护DE 49的成果,争取更多利益”的目标。 2006年11月27—12月8日,IMO的MSC82大会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12月8日正式通过了压载舱《涂层性能标准》,并写入SOLAS公约成为强制性标准。 二、 中国在《涂层性能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2005年5月初,由船级社上海规范所牵头,召集了上海部分船舶涂装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了第一轮的讨论。 2005年6月28日~29日,中国船舶企业的涂装专家与日、韩两国专家在上海浦东紫金山大酒店进行了三国第一次研讨会,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在重大技术问题上基本上取得了共识。 由于该标准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强制性标准。这项标准的制订、通过和执行,将对新造船的周期和成本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引起国防科工委的高度重视。11月初,国防科工委批复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的报告,由学会会同南、北两个造船集团成立《中国造船涂层性能标准工作组》研究对策,并决定组成代表团赴日参加中、日、韩三国专家第二次会议作进一步相互沟通和共同研究。 2005年11月28、29日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在上海召开了《船舶保护涂层性能标准草案》研讨会。 会议通报了国防科工委关于建立国内海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和成立中国造船涂层性能标准工作组的情况。介绍了《涂层性能标准》的由来和《涂层性能标准》草案主要内容、通报了《中国造船涂层性能标准工作组》的组建和组建前后的工作情况。会议对《涂层性能标准》草案重大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讨论, 形成了中国造船业对《涂层性能标准》草案的基本意见,为与日、韩进一步沟通、协调以及中国向DE49提交正式提案打好了基础。 2005年12月8~9日在日本东京举行了中、日、韩三国专家第二次研讨会议、协调了三国共同立场。中国造船业对《涂层性能标准》草案的基本意见获得了日、韩专家的认同。 三国专家第二次研讨会后,中国造船涂层性能标准工作组于2005年12月26日上午向国防科工委专题汇报IMO《涂层性能标准》草案基本内容和涂层性能标准工作组成立前后工作的有关情况。当天下午,在中国船级社总部,召开了有中国船级社、国防科工委、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造船行业协会和中国造船涂层性能标准工作组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最终确定了中国向IMO的DE分会的正式提案 。 IMO 船舶设计设备分委会(DE)于2006年2月20-24日在伦敦举行了第49次会议,由中国交通部组团,包括中国大使馆海事处共12人(其中中国造船工程学会3人为顾问)参加了本次会议。 中国提案中的五项关键问题基本上达到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中国代表在本次会议上努力非常有成效。是我国交通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驻英使馆海事处人员不畏艰难同心协力的结果。 DE49会议一结束,2006年3月9日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在上海举行了介绍《船舶保护涂层性能标准草案》的涂层性能标准工作组扩大会议。会议向中国造船界介绍了标准草案制定相关的情况、通报了DE49会议情况、介绍和讨论了中国向MSC81的提案以及讨论了工作组下一步工作计划。为出席5月份举行的MSC81会议作好了准备。 2006年5月10日至19日中国代表团参加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届会议 。会议中,中国代表团在团长和我使馆海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协作、共同努力,按照预案精神,在审议和完成《涂层性能标准》和相应的公约修正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的结果。会议期间中国造船界、我驻英使馆海事处和CCS组成的中国涂层工作小组(共5人)积极参加了专家组的工作,并在会前和会议期间积极与各有关国家代表团沟通协调,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我国造船密切相关的五项重大技术问题中,有四项达到或部分达到了中国的愿望,另外一项仍维持DE 49已同意的结果。实现了中国造船界所期望的“维护DE 49的成果,争取更多利益”的目标。 MSC81会议后,2006年6月26-27日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在上海 主持召开了《国际船舶涂层标准情况介绍及对策研讨会》。国防科工委系统三司、交通部国际合作司、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船舶工业集团科技部和我国主要造船企业、设计研究院所以及涂料生产厂商等7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介绍了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情况,以及我国应对IMO公约的机制、《涂层性能标准》的制定情况、MSC81会议批准的《涂层性能标准》的主要内容,并就标准的实施将对我国造船业所产生的重大影响、需要应对的措施等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这次会议受到了国防科工委、中国造船行业协会、船舶工业集团、船舶重工集团的高度重视,目前各领导机关面对标准的要求,正在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各方力量尽快适应标准,尽可能降低标准将对我国造船业所产生的重大影响。 2006年12月8日MSC82会议正式通过了《涂层性能标准》。 12月20日国防科工委在北京举行了国际海事重大情况通报会,交通部国际司、国家海事局、CCS、船舶工业集团、船舶重工集团、船舶工业行业协会、造船工程学会及造船界、航运界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我作为中国造船涂层性能标准工作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对MSC82会议作了总体情况通报;介绍了MSC(215)82关于压载舱涂层性能标准的决议及标准主要内容;通报了IACS C54会议通过的PR34:《关于在散货船和油船结构共同规范中实施MSC.215(82)决议通过的IMO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的IACS程序要求》。 科工委领导在会议总结中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标准的宣贯组织议定合同注意条款;选择典型企业,进行标准试点;组织研究相关的ISO标准;加强涂层系统国产化和认可工作和加紧研究人员培训。 12月22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经济运行部在上海主持召开了IMO《船舶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宣贯及标准实施对策研讨会。中船集团公司科技部、集团公司所属各造船企业的生产或经营、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相关设计研究院(所)有关领导和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上,中国造船涂层性能标准工作组专家介绍了IMO《涂层性能标准》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分析了该标准的实施对我国造船行业的影响,并提出了标准实施对策建议;各主要造船企业汇报交流了应对IMO涂层性能标准已经开展的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会议代表讨论了集团公司应对IMO《涂层性能标准》的工作计划。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经济运行部领导在会议总结中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IMO涂层性能标准实施的目的和意义,并要求立即建立集团应对IMO《涂层性能标准》工作组织机构、制订和完善集团涂层性能标准应对工作计划、认真开展IMO《涂层性能标准》模拟实施试点工作、组织力量研究和规范相关合同谈判中的责任保护。 2007年中国应对IMO《涂层性能标准》的工作,将在全国造船行业范围内迅速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