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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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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ziying1986 发表于 2012-8-20 08:00
好吧。谢谢你告诉我这个残酷的现实。。。。
参考SOLAS第XI-1章,第3条
4. 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性标记在以下位置:
.1 在船尾或船体中部左舷和右舷的最深核定载重线以上,或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或
上层建筑正面的可见位置,或者,就客船而言,在可从空中看见的水平表面;和
.2 在第II-2/3.30 条所定义的机器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或在一个舱口上,或者,
就油船而言,在泵舱内,或者,对于设有第II-2/3.41 条所定义的滚装处所的船舶,
在滚装处所的一个端部横舱壁上容易接近的位置。
5.1 该永久性标记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并应涂成有对比性的颜色。
5.2 上述4.1 所述的永久性标记的高度应不小于200 mm。上述4.2 所述的永久性标记的
高度应不小于100 mm。标记的宽度应与高度成比例。
5.3 该永久性标记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或用中心冲头冲制,或使用可确保该标记
不易被擦除的任何其他标识船舶识别号的等效方法制成。
5.4 对于用钢材或金属以外的材料建造的船舶,船舶标识号的标识方法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对于IMO号的安装有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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