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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线公约(NEW 中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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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各条规则适用于2005 年1 月1 日及以后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8)对在2005 年1 月1 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主管
机关应确保根据经198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适用的,由
1988 年国际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会议通过的要求得到满足。
(9)符合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97(73)决议通过的《2000 年国际高
速船安全规则》(2000 年HSC 规则)要求并按该规则检验和发证的高速船应被
视为已符合本附则的各项要求。按2000 年HSC 规则签发的证书和许可证应被
视为与按本附则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得到同等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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