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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于近期开展重大活动期间船舶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入沪船舶专项安全监管。
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接受船舶专项安全检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2019年11月3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航行、停泊、作业的外籍船舶,接受船舶专项保安检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二)入汉船舶专项安全监管。
2019年10月28日前,拟进入武汉港管控水域(12-1簰洲沿岸标与簰洲缓流5号白浮连线水域至牧鹅洲1号白浮与美利石红浮连线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接受船舶专项安全检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2019年10月28日前,拟进入武汉港管控水域(12-1簰洲沿岸标与簰洲缓流5号白浮连线水域至牧鹅洲1号白浮与美利石红浮连线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籍船舶,接受船舶专项保安检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二、相关要求
(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中国籍船舶应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上一港为国外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口岸申请时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拟进入管控水域的中国籍船舶,应在抵达管控水域的上一港口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提交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附件1)、《船舶信息报告表》(附件2)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时出具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上一港为境外港口的,应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进行上述报告。
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11日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专项安全检查,提交《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和《船舶信息报告表》,并报备停泊地点和作业水域。期间,船舶信息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予重新报送。
(二)拟进入管控水域的外籍船舶,应向抵达管控水域的上一个中国停靠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保安专项检查;由境外港口直接进入管控水域的,应在办理进口岸申请时向拟靠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拟进入管控水域的外籍船舶,应在船舶抵达管控水域的上一中国停靠港办理出口岸手续时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提交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和《船舶信息报告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专项保安检查时出具的《船舶保安专项检查表》;上一港为境外港口的,应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进行上述报告。
(三)专项安全监管期间,同一船舶原则上仅实施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但是,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或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的应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未通过专项安全检查或专项保安检查的船舶,不得进入管控水域。
(四)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组织船舶开展开航前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舶应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船舶不得携带“低慢小航空器”进入管控水域,对就地处置有实际困难、确需携带的,应在《船舶信息报告表》声明栏中申报所携带“低慢小航空器”的种类、型号、数量,并明确封存措施。严禁船舶在管控水域使用“低慢小航空器”。
(五)船舶应确保船上自动识别系统(AIS)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的畅通;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或损坏的,不得进入管控水域。进入管控水域后,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指令。
(六)除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的紧急情况外,船舶不得在管控水域释放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潜航器、无人艇等)。如确需释放的,应提前征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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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海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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