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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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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国内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实施细则》规定,2012年1月1日以后,现有船应该在第一个坞期申请吨位丈量复核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对于更改船名船籍港的情况,因为要进行临时检验一般情况下也需要上坞,所以也应该申请吨位丈量复核。对于海船,即使错过了一个中间检验没有申请复核,那么在换证检验的时候也应该进行复核工作了,所以通常情况下2017年以后应该全部复核完毕。对于2017仍然没有进行过复核的船舶,应该已经对船舶进行了隔离处理,船舶证书视为失效状态。不过最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又出了新的文件,对吨位复核工作又做了新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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