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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C] 请教一个关于吨位丈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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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某船实船吨位丈量时,海事局发现其2013年4月22日进行年度检验和更换船名时,未向海事局申请办理吨位复核换发证书工作。是否属于缺陷?有没有对应的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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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9-4-29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国内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实施细则》规定,2012年1月1日以后,现有船应该在第一个坞期申请吨位丈量复核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对于更改船名船籍港的情况,因为要进行临时检验一般情况下也需要上坞,所以也应该申请吨位丈量复核。对于海船,即使错过了一个中间检验没有申请复核,那么在换证检验的时候也应该进行复核工作了,所以通常情况下2017年以后应该全部复核完毕。对于2017仍然没有进行过复核的船舶,应该已经对船舶进行了隔离处理,船舶证书视为失效状态。不过最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又出了新的文件,对吨位复核工作又做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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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船家之宝 发表于 2019-4-29 11:14
《国内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实施细则》规定,2012年1月1日以后,现有船应该在第一个坞期申请吨位丈量复核并换发 ...

感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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