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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2017-06-15 新联船级社袁晓东 船之友
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因为长期不能靠港,营运停航等原因造成年度检验或者中间检验不能在检验窗口期完成。根据规定,一旦检验逾期,该证书就中止有效,那怎么处理相关证书使其恢复有效呢?
我们来看,
IMO规定:
2011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 IMO A.1053(27)
5.6证书的重新有效
参照:SOLAS 74/88第I/14(i)(i)条,LLC 66/88公约正文第19(9)(c)条,MARPOL附则I第10.9.1条,MARPOL附则II第10.9.1条,MARPOL附则IV第8.8.1条,MARPOL附则VI第9.9.1条,IBC规则第1.5.6.9.1条,IGC规则第1.5.6.9.1条和BCH规则第1.6.6.9.1条。
如在有关条文或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相应的定期、中间或年度检验,或船底外部检查,证书即中止有效。在此种情况下,欲恢复证书的有效性则应按未进行的检验的要求进行相应检验,但其彻底性和严格性应视该检验的允许延滞时间而定。有关的主管机关应确定为何允许该检验延滞并考虑进一步的行动。
可见,遇到检验窗口期逾期的情况,我们可以申请进行临时检验,检验要求参照已经逾期的检验,除非船旗国主管机关有其他要求。
报告:
一旦发现船舶不能在预定港口和窗口期内安排检验,船东或管理公司应该尽量提前通知船级社(RO)。根据公约规定和船旗国要求,对于这种情况都需要船级社(RO)报告给船旗国,在船旗国同意之后,进行下一步行动。
检验和签署:
如果船舶法定证书出现检验过期情况,船级社(认可组织)应该通知船旗国主管机关,验船师将登轮执行逾期的检验,除非主管机关有其他要求。 在满意地完成检验及主管机关其他要求的基础上,验船师应该对相应的检验栏进行签署,并在旁边做出如下批注:
“Overdue Mandatory Annual survey/Intermediate survey *completed on (date). Certificate revalidated in accordance with IMO Resolution A.1053(27), paragraph 5.6”
逾期法定检验于XX日完成。该证书根据IMO A.1053(27)决议 5.6段重新有效。
* 删除不适合项目。
证书:
经过上述处理之后,该证书即重新被激活,有效期继续按照原来的有效期,年检窗口期不变。
特此声明:作者水平有限,本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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