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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国内航行海船配备《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最新要求,你的船满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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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9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一、前言

近期,《国内航行海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对船舶持有《船员舱室设备证书》要求的修订比较多,尤其是最近的三次修订,分别将适用船舶界定为“国内航行海船”、“ 国内航行机动海船”、“ 国内航行从事商业活动的机动海船”,船舶及公司在结合船舶自身状况开展实际操作过程中应予以特别注意,避免滞留缺陷的产生。

二、法规要求解读


海99/7篇/1章1  适用范围
海04/7篇/1章1  适用范围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非国际航行海船,但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1)军用船舶;

(2)帆船和机帆船;

(3)从事捕鱼、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

小于1000总吨的非国际航行海船参照本篇规定办理。

1.2  在本篇生效前建造的船舶作重大改建或变动,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本篇的要求。

1.3  在合理和可行时,本篇也适用于拖船和从事海上一般作业的船舶上工作人员的居住舱室。

1.4  船员舱室设备还应符合本法规总则与第1篇的适用规定。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国内航行海船,但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1)军用船舶;

(2)帆船和机帆船;

(3)从事捕鱼、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

小于1000总吨的国内航行海船参照本篇规定办理。

1.2  19999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作重大改建或变动,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本篇的要求。

1.3  在合理和可行时,本篇也适用于拖船和从事海上一般作业的船舶上工作人员的居住舱室。

1.4  船员舱室设备还应符合本法规总则与第1篇的适用规定。

海04/06修/7篇/1章1  适用范围
海04/08修/7篇/1章1  适用范围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自愿申请签发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国内航行海船。

1.2  船舶所持有的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船舶进行改建或变动影响船员舱室的布置和设备的配备时,应即申请检验,否则该证书即自动失效。

1.3    船员舱室设备还应符合本法规总则与第1篇的适用规定。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但下列船舶除外:

(1)军用船舶;

(2)帆船和机帆船;

(3)从事捕鱼、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

1.2  在合理和可行时,本篇也可适用于拖船。

1.3  对现有船舶,如需取得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则应满足本篇的要求。

1.4  船舶所持的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船舶进行改建或变动影响船员舱室的布置和设备的配备时,应即申请检验,否则该证书即自动失效。

1.5   船员舱室设备, 还应符合本法规总则与第1篇的适用规定。

海11/7篇/1章1  适用范围
海11/14修/7篇/1章1  适用范围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机动海船,但下列船舶除外:

(1)军用船舶;

(2)机帆船;

(3)从事捕鱼、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

1.2  在合理和可行时,本篇也可适用于拖船。

1.3  对现有船舶,如申请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则应满足本篇的要求。

1.4  船舶所持的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船舶进行改建或变动影响船员舱室的布置和设备的配备时,应即申请检验,否则该证书即自动失效。

1.5  船员舱室设备, 还应符合本法规总则与第1篇的适用规定。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从事商业活动的机动海船,但下列船舶除外:

(1)军用船舶;

(2)机帆船;

(3)从事捕鱼、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

1.2  在合理和可行时,本篇也可适用于拖船。

1.3  对现有船舶,如申请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则应满足本篇的要求。

1.4  船舶所持的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船舶进行改建或变动影响船员舱室的布置和设备的配备时,应即申请检验,否则该证书即自动失效。

1.5  船员舱室设备, 还应符合本法规总则与第1篇的适用规定。



三、自查技巧

1.基本定义:
(1)船员舱室:系指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厅、卫生间、医务室和休息室等;
(2)高级船员:系指船上的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事务长、以及医生等;
(3)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轮机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4)特殊人员:系指特种用途船上除乘客或船员或一岁以下儿童以外,与船舶的特殊用途有关的或在船上进行特殊工作而乘载于船上的所有人员。
2. “海04/08修”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但“海04/08修/7篇”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且“海04/08修/7篇”是对整个“第7篇 船员舱室设备”的全部替代,不仅是本文中所提到的内容。
3.自“海04/08修/7篇”生效以后,才对适用船舶持有《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有了强制性明确要求,且对适用船舶有了更清晰、明确的界定,适用“海04/06修/7篇”的船舶可自愿申请该证书,适用“海99/7篇”及“海04/7篇”的船舶没有持证的要求。
4. 《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应进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船舶应配备有船员舱室布置图及船员舱室设备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应包括船员舱室的用途、尺寸、家具、通风、取暖、卫生设施及供水系统的布置情况等。

四、典型缺陷例举

1、适用船舶未持有《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2、船舶所配备的船员舱室布置图未在船,或舱室设备说明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一致。
3、船舶进行改建或变动,从而影响船员舱室的布置和设备的配备时,船舶未进行附加检验。

来源:Tianjin F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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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9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本帖最后由 aqwe 于 2017-1-9 13: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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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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