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非国际航行海船,但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1)军用船舶;
(2)帆船和机帆船;
(3)从事捕鱼、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
小于1000总吨的非国际航行海船参照本篇规定办理。
1.2 在本篇生效前建造的船舶作重大改建或变动,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本篇的要求。
1.3 在合理和可行时,本篇也适用于拖船和从事海上一般作业的船舶上工作人员的居住舱室。
1.4 船员舱室设备还应符合本法规总则与第1篇的适用规定。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国内航行海船,但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小于1000总吨的国内航行海船参照本篇规定办理。
1.2 1999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作重大改建或变动,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本篇的要求。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自愿申请签发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国内航行海船。
1.2 船舶所持有的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船舶进行改建或变动影响船员舱室的布置和设备的配备时,应即申请检验,否则该证书即自动失效。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但下列船舶除外:
1.2 在合理和可行时,本篇也可适用于拖船。
1.3 对现有船舶,如需取得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则应满足本篇的要求。
1.4 船舶所持的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船舶进行改建或变动影响船员舱室的布置和设备的配备时,应即申请检验,否则该证书即自动失效。
1.5 船员舱室设备, 还应符合本法规总则与第1篇的适用规定。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机动海船,但下列船舶除外:
(2)机帆船;
1.3 对现有船舶,如申请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则应满足本篇的要求。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从事商业活动的机动海船,但下列船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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