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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REG的第24条第3点: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 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23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2) 两盏舷灯;
3) 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或3款的机动船, 还应遵守第23条1款(1)项或1款(2)项的规定;
PS: 第23条1款:
1) 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这里,我就有点看不懂了。第24条(1)明确写着机动船要垂直挂两盏桅灯,来取代第23条规定的号灯。而24条(3)又要求遵守23条的规定。。到底怎么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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