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393|回复: 1
收起左侧

[其他] 个人救生设备之救生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3-27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宁德
SOLAS公约 第32条 个人救生设备
3 救生服
3.1 本条适用于所有货船。但是,对于2006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货船,应不晚于2006 年7 月1 日或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时符合第3.2 款至第3.5款。
3.2 应向船上的每个人提供尺寸适宜的符合规则第 2.3 节要求的救生服。但是,对于第IX/1 条所定义的散货船以外的船舶,如果船舶一直在温暖的气候中**航行,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救生服没有必要,可不必要求这些救生服。
3.3 如果船上有远离于通常存放救生服的处所的值班或工作站,应在这些处所按任何时间通常在这些位置值班或工作的人数存放包括按照第31.1.4条所载位于边远位置的救生艇筏附加的尺寸适宜的救生服。
3.4 救生服的放置应随时可用,其位置应清晰标注。
3.5 可使用本条所要求的救生服来满足第 7.3 条的要求。

** 参见《保温评估导则》(MSC/Circ.1046)。
参考文件:   
IMO决议:   
  1. Res.MSC.216(82)   
IMO通函:   
  1.MSC/Circ.1042   

LSA规则 第二章 个人救生设备
2.3 救生服
2.3.1      一般要求
2.3.1.1    救生服应采用防水材料制成,并应:
.1  能不经帮助在2 min内打开并穿上,包括穿上任何有关服装的时间,如果需要将救生衣与救生服连同穿着,则还包括穿上1件救生衣的时间,以及人工充气室(如安装)的充气;*        
.2     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3     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 但是双手可由永久附连在救生服上的单独的手套遮盖;
.4     备有限制或减少救生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
.5     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进水中后,不至有过多的水进入救生服。
2.3.1.2     救生服本身或其必要时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时,在平静淡水中应有足够的浮力和稳性,以:
.1     将筋疲力尽或丧失知觉的人员嘴部托出水面不小于120mm;和
.2     允许穿着者在5S内由脸朝下的姿势翻转为脸朝上的姿势。
2.3.1.3     应使穿着救生服再加穿救生衣,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的人员还能:
.1     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2     在弃船时,执行正常的任务;
.3     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救生服或其附件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并
.4     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能登上救生艇筏。
2.3.1.4     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须加穿救生衣的救生服应设有符合2.2.3要求的灯以及2.2.1.8所规定的笛哨。
2.3.1.5 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救生服应配备一条可抛投的浮索或其他工具, 使其可系于水中另一人穿着的救生服上。
2.3.1.6 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救生服应配备合适的工具, 以允许营救人员将穿着者托出水面送入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
2.3.1.7 如果救生服应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 救生衣应穿在救生服外面。穿着这种救生服的人员应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穿上救生衣。救生服上应作标记, 说明其必须与匹配的救生衣一起穿着。
2.3.1.8  浸入淡水中24 h 后, 救生服的浮力下降不应超过5 % , 且不应依靠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2.3.2      救生服的热性能要求
2.3.2.1     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救生服:
.1     应标明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及
.2     其构造应为:在穿着者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时,或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加穿救生衣后,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救生服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5℃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1h,体温降低不超过2℃。
2.3.2.2     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救生服,穿着者单独穿着救生服,或如救生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加穿救生衣后,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1次,应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0℃与2℃平静流通水中历时6h,体温降低不超过2℃。

来自China PSC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6-3-27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公约上都有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标签|免责声明|龙船社区

GMT+8, 2024-11-15 10:45

Powered by Imarine

Copyright © 2006, 龙船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