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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透过公约看船舶起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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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本帖最后由 龙船客服 于 2016-1-13 14:06 编辑

1 关于起居舱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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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所有起居舱室具有充足的净高;所有需要海员充分和自由移动的起居舱室最低允许净高不得低于203厘米;主管当局可准许在任何起居舱室或 舱室的一部分酌量有限降低上述高度,如果主管当局认为该降低:(1) 是合理的;且
(2) 不会给海员带来不适;

2 卧室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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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如下:(a) 在除客船以外的船舶上,应为每一海员提供单独的卧室,对于低于3000总吨的船舶或特殊用途船舶,主管当局在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可准予免除此要求;(b) 应为男海员和女海员提供分开的卧室;
(c) 卧室应有足够的尺寸并配备适当的陈设,以保证合理的舒适及便于保持整洁;
(d) 在所有情况下都应为每个海员提供单独的床位;
(e) 每个床位的最小内部面积应为至少为198×80厘米;
(f) 在单床位的海员卧室,地板面积应不小于:
(1)在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上,4.5平方米;
(2) 在3,0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10,000总吨的船舶上,5.5平方米;
(3)在在10,0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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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个居住者,家具应包括一个宽敞的衣柜(至少为475升)和空间不小于56升的抽屉或等效空间;如果抽屉设在衣柜里面,则衣柜的合计容积至少 应为500升;柜内应设搁板,并能够由居住者上锁以确保隐私;每间卧室应备有一张桌子或书桌,可以为固定式的、折叠式的或可滑动式。

3 医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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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务室的设计应便于会诊和进行医疗急救,并有助于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
2. 入口、床位、照明、通风、取暖及供水的设计安排,应以保证病人的舒适和便于治疗为目的。
3. 所需病床的数量应由主管当局规定。
4. 应为医务室的使用者提供专用的卫间,既可作为医

务室的一部分也可就近设置。此类卫生间至少应包括一个厕所、一个洗脸池和一个浴盆或淋浴。


4 供海员使用的洗衣设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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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洗衣机;(b) 烘干机或具有足够加热和通风的烘干室;和(c) 熨斗和熨衣板或其等效物。


来源:船员履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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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6-2-18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不错,整的还挺华丽滴。 MLC要求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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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感谢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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