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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4-24/CII-2/R13.3.4R13.4.3
3.4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①
3.4.1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船上应配有备用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2 所有船舶应在起居处所内配备至少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3 在客船上的每一主竖区,应配备至少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4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除应配备本条3.4.3要求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外,还应在每一主竖配备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5 但是,本条3.4.3和3.4.4不适用于由单个主竖区形成的梯道环围和不含第9.2.2.3条 所定的第(6)、(7)、(8)和(12)类处所的船艏或船艉上的主竖区。
4.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4.3.1 在所有船上的机器处所内,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位于易于见到的位置,随时可用。在发生灾时,这些位置应能够迅速而容易地到达。紧急逃生呼吸装置位置的确定应考虑到机器处所的布置和常在该处所工作的人员数目①。
4.3.2 这些装置的数量和位置应在第15.2.4条所要求的防火控制图中标出。
4.3.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客船特种处所和所载乘客能够进入的开式滚装处所的脱险通道
FSS CODE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002
2.2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2.2.1一般要求
2.2.1.1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是提供空气或氧气的装置,仅用于从有危险气体的舱室逃生的目的,并且应为认可型的装置。
2.2.1.2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不得用于救火、进入缺氧空舱或液货舱,也不得供消防员穿着使用。在这些场合,应采用特别适合这种应用目的的自给式呼吸器。
2.2.2定义
2.2.2.1 面罩系指设计成通过适当方式使之固定就位并把眼睛、鼻和嘴全部罩住的面套。
2.2.2.2 头罩系指其能全部覆盖头部、颈部,并且能覆盖肩膀部位的头套。
2.2.2.3 危险气体系指能直接对人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任何气体。
2.2.3细则
2.2.3.1 EEBD应至少能提供10min的持续使用时间。
2.2.3.2 EEBD应包括1具合适的头罩或全面罩用于在逃生期间为眼睛、鼻子和嘴提供保护。头罩和面罩应用防火焰材料制成,并应包括一扇清洁明亮观察窗。
2.2.3.3 暂时不使用的EEBD应能佩戴在身上而使双手保持自由。
2.2.3.4 在存放EEBD时应对其作适当的保护从而免受环境影响。
2.2.3.5 简要的使用说明和示意图应清晰地打印在EEBD上。佩戴的程序应既快又简单以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危险气体环境中获得安全保护。
来自China P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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