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L/CII/ R25-1为船员安全通道采取的措施
(1)应至少按表25 – 1.1 规定的以下措施之一为船员提供安全通道
-->
* 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分别同SOLAS 公约II– 1/2.12,VII/8.2 和VII/11.2的定义。
** Af:按 A 型船舶计算所得的最小夏季干线,而不论实际勘划的干舷类型。
Hs:第33 条定义的上层建筑标准高度。
*** 布置(a)至(f)在以下(2)说明。位置(i)至(v)在以下(6)说明。
(2) 表 25–1.1 所指可接受的布置定义如下:
(a) 一条尽可能靠近干舷甲板的照明和通风良好的甲板下通道(净开口
至少宽0.8m,高2m)连接和通达各有关处所。
(b) 在上层建筑甲板面或以上的船舶中心线或尽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
处装设一固定步桥,设置一个表面防滑的至少宽0.6m 的连续平台,
并在其全长范围内两侧装设栏杆。栏杆至少高1m,并按第25(3)
条要求设有三档。还应设档脚板。
(c) 一个固定走道,宽度至少为0.6m,设在干舷甲板平面上,并由两
行栏杆和间距不大于3m 的撑柱组成。栏杆的横档数和间距应符合
第25(3)条的要求。在B 型船上,当舱口围板高度不小于0.6m 时,
可同意作为走道的一侧,条件是在舱口之间设有两排栏杆。
(d) 一条由间距不大于10m 的撑柱支持的直径不小于10mm 的钢丝绳
救生索,或一条附在舱口围板上的,舱口之间连续有支撑的单根扶
手或钢丝绳。
(e) 一架固定步桥:
(i) 位于上层建筑甲板面或以上;
(ii) 位于或尽可能接近船舶中心线处;
(iii) 位于不至妨碍方便穿过甲板工作面处;
(iv) 提供一个宽度至少1m 的连续平台;
(v) 由耐火和防滑材料构成;
(vi) 在其全长范围内的每一侧装设栏杆;栏杆应至少高1m,开档符合第25(3)条要求,并由间距不大于1.5m的撑柱支持;
(vii) 每侧设置挡脚板;
(viii) 有通往甲板的开口,在适当时,配有梯子。开口间距应不大
于40m;
(ix) 如果所横穿的甲板的长度超过 70m,在步桥处应设置间距不超过45m的遮蔽设施。每个这种遮蔽设施应至少能容纳一人,且其结构应能在前部、左舷和右舷提供风雨保护。
(f) 设在船舶干舷甲板面中心线或尽可能靠近中心线处的固定走道,除挡脚板外,其技术规格和(e)中所列固定步桥的规格相同。在B 型船(核准载运散装液货)上,当舱口围板和所设舱口盖的高度之和不小于1m 时,舱口围板可接受成为走道的一侧,条件是舱口之间装设两排栏杆。
(3) 如合适,上述(2)(c)、(d)和(f)中布置的许可横向位置为:
(i) 在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或装设在位于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的舱口上。
(ii) 装设在船舶每一舷。
(iii) 装设在船舶一舷,但每一舷应有供安装的安排。
(iv) 仅装设在船舶的一舷。
(v) 装设在尽可能靠近中心线的舱口的每一侧。
(4) (a) 如使用钢丝绳,应装设螺丝扣以保证其绷紧。
(b) 如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用钢丝绳代替栏杆。
(c) 如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用装设在两个固定撑柱之间的链索代
替栏杆。
(d) 如设撑柱,每第3 根撑柱应由肘板或撑条支持。
(e) 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
(f) 凡遇障碍物,例如管道或其他固定附件,应配置能通行的设施。
(g) 通常,步桥或甲板面走道的宽度应不超过1.5m。
(5) 对船长小于 100m 的液货船,按上述(2)(e)或(f)装设的步桥平台或甲板面走道的最小宽度可分别减至0.6m。
SOLAS/CII-1/R3.3“进入液货船船首的安全通道”
1、适用于液货船,包括第2.12条所定义的油船、第VII/8.2条所定义的化学船以及第VII/11.2条所定义的气体船。
2、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每艘液货船应有使船员即使在恶劣海况下也能安全通往船首设施。1998年7月1日前建造的液货船,安全通往船首的设施应在1998年7月1日后第1次计划迸船坞时,但不迟于2001年7月1日安装。安全通往船首的这一设施应由各主管机关根据国际海事组制订的导则①认可。
MSC.62(67)决议(1996年12月5日通过)安全通往液货船船首导则
步桥和通路
1. 液货船,包括SOLAS第II—1/2.12所定义的油船、第Ⅶ/8.2所定义的化学品船和第Ⅶ/11.2所定义的气体船,应提供措施使船员即使在恶劣气候条件下也能安全通往船首。对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通往船首的措施应为甲板上的通道或在上层建筑甲板或以上甲板或第一层甲板室水平面上的固定的结构坚固的步桥,其应:
.1 其宽度不小于1m,位于或尽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且所处位置不防碍横向通过甲板工作区;
.2 沿步桥两侧全长范围内安装踏板和由支柱支撑的栏杆。栏杆应不少于三道横杆,最低一道横杆距步桥或通道以上不超过230mm;最高一道横杆距步桥或通道不小于1m;中间横杆间距不大于380mm。支柱的间距不大于1.5m;
.3 应由阻燃和防滑材料制成;
.4 如适宜,应设有通往甲板的梯道开口,开口间距不超过40m:
.5 如所需通过的露天甲板长度超过70m,在通道或步桥上每隔间距不超过45m处应设有一个遮蔽处所。每一这样的遮蔽处所应至少容纳1人,其能在前方和左右两侧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提供保护:且
.6 如管子或其他固定的结构件构成障碍,应有通过这些障碍的设施。
2. 主管机关可接受替代措施或液货船借助处所限制修改其布置,如小型液货船或大干舷液货船,如气体船,提供这样的替代措施或修改布置使之通往船首具有同等安全水平。
3. 对1998年7月1日前建造的液货船,可接受已由主管机关已认可的布置,如现有布置可达到通往船首同等安全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来自China PS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