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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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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由于公约没有生效,公约中规定的实施日期并没有法律效力。然而公约对公约生效前建造的船舶的符合日期没有任何缓冲期,也就是税,一旦公约生效,所有公约适用的船舶均应持有有效的压载水管理证书才能营运。据统计,在2015 年至2019 年间将约有75000 艘船舶需要安装BWMS,到时修船厂的安装能力及生产厂家的产能都会有限。对于公约生效前已经投入运营的船舶而言,这意味着在公约生效前船舶应已经检验发证并持有证书才不至于到公约生效之日因没有证书而被迫停运。然而按照IMO 公约如SOLAS、ARPOL 以往的做法,在公约生效前主管机关是不能签发证书的,如果提前实施也只是签发《符合证明》。但对于压载水公约而言,即使先签发《符合证明》,在公约到达生效条件之日至生效之日间的12 个月内,对目前全球营运的约75000 艘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完成证书换发也是不现实的。
为解决这个问题,MEPC64 会议通过了BWM.2/Circ.40 通函,请求压载水公约缔约国政府,在公
约生效前为船舶进行提前检验发证:
(1)在证书上注明:该证书自公约生效之日起有效;
(2)在收到船公司的BWMP 时,为船公司签发一份声明,这样船舶在BWMP 没有被批准的3 个月
内允许营运;
(3)MEPC.127(53)自通过之日起实际取代A.868(20),此前已经按照A.868(20)批准的BWMP 可
保持有效,除非船舶由于安装了BWMS 而需要对BWMP 进行修订和重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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