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3-11-10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MLC
1.港口国(如其为缔约国)不给予挂非MLC缔约国旗帜的到港船予以任何优惠。
2.MLC目前生效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均生效,对目前非缔约国的生效是该国加入/批准./接受MLC之后的12个月后才生效,尽管1.里已经有强制PSC的要求但是并不意味着对挂非缔约国旗帜的2013.8.20后建造船舶执行PSC检查必须执行MLC 守则A与PART守则B中的船员舱室及设备部分的硬件要求。
3.MLC并不对船旗国在此方面的特殊法规有排它性处理。
4.在MLC对船旗国生效前不应给挂该国旗帜的船舶颁发MLC证书,即便为了满足MLC的PSC要求也仅仅可发DOC符合证明(MLC对船旗国生效后换发MLC证书)----该项的审图检验发证工作不应视为法定检验而为类似符合某些行业型组织的鉴证检验,个人理解不影响船级证书的有效性,这点有带商榷。
5.目前所有符合MLC在吨位和国际航行两项参数的船舶均应持有DMLC PARTII +MLC证书/符合证明,对挂非缔约国旗帜的2013.8.20后建造船舶,在船员舱室及设备部分的硬件要求仅要求应符合该国接受的92和或133号船员舱室公约或其法规,而是否要符合MLC 守则A与PART守则B中的船员舱室及设备部分的硬件要求则是船东所考虑的问题,特别涉及以后的换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