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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请教SOLAS II-2 B部分第4条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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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请教SOLAS II-2 B部分第4条 5.1.1中,

"货油泵舱、货油舱、污油舱和隔离空舱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但是,燃油舱
不必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货油舱和污油舱应通过隔离空舱、货油泵舱、燃油舱和压载舱与
机器处所隔开。凡设有供相邻于货油舱和污油舱的处所进行压载的泵及其附件的泵舱和设有
燃油驳运泵的泵舱,如果这类泵舱所具有的安全标准与货油泵舱要求的安全标准相同,均应
视为等效于本条内的货油泵舱。但是,只用于压载或燃油驳运的泵舱不必满足第10.9条的要
求。泵舱的下部可以凹入A类机器处所,以便安置泵,但凹入部分的顶板高度自龙骨以上一
般不得超过型深的1/3,但对于载重量不超过25,000吨的船舶,如能证明这一高度由于通道和
妥善布置管系的原因而不切实际,则主管机关可准许凹入部分高度超过此限,但其高度自龙
骨以上不得超过型深的一半."

这里限制泵舱凹入机舱部分的高度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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