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ugh777 于 2013-10-6 21:17 编辑
为了让各位能够看得更清楚,现总结一下SOLAS各版本对梯道的要求如下:
SOLAS2001 Reg.29 起居处所与服务处所内梯道与电梯的保护(注:对客船的要求) 1除主管机关特准使用其他等效材料者外,一切梯道应为钢质结构,并应在“A”级分隔形成的环围之内,还应在一切开口处设有可靠的关闭装置,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仅连接两层甲板的梯道,若在一甲板间具有适当的舱壁或门以保持甲板的完整性,则不必环围。当梯道在一个甲板间被环围时,其梯道环围应按照第26或27条表列对甲板的要求加以保护; .2 如完全位于公共处所内的梯道,则该梯道可以是开敞的。(注:这就可以采用天井式设计了)
Reg.46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内的梯道与升降机围阱的保护(注:对货船的要求) 1 仅穿过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至少在一个水平面上用至少为B-0级分隔及自闭式门的保护。仅穿过一层甲板的升降机,应在两层甲板上用A-0级分隔以钢门来环围。穿过多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及升降机围阱,应在每层上至少用A-0级分隔环围,并用自闭式门保护。 2 在居住舱室容纳12人或少于12人的船上,如梯道穿过多于一层甲板,且每层起居处所甲板上至少有两个直接通往开敞甲板的脱险通道,则主管机关可考虑把本条1要求的A-0级降低为B-0级。 3 除非主管机关批准使用其他等效材料,所有梯道应为钢质结构。
SOLAS2004,2009 Reg.9.2.2.5 起居处所内的梯道和升降机的保护(注:对客船的要求) 2.2.5.1 (这里省略了“一切”二字)梯道应位于“A”级分隔形成的环围之内,并在一切开口处设有可靠的关闭装置,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仅连接两层甲板的梯道,若在一甲板间具有适当的舱壁或自闭门使甲板的完整性得 以保持,则不必环围。如果梯道在一个甲板间被环围,其梯道环围应按照本条2.2.3 或2.2.4的表中所列对甲板的要求加以保护; .2 梯道可设于公共处所的开敞部位,但应完全位于公共处所内。
Reg.9.2.3.4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梯道和升降机围阱的保护(注:对货船的要求) 2.3.4.1 仅穿过一层甲板的梯道,最低限度应在一层甲板上至少用“B – 0”级分隔及自 闭式门保护。仅穿过一层甲板的升降机,应在两层甲板上用装有钢质门的“A – 0”级分隔来环围。穿过多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及升降机围阱,应在每层甲板上至少用“A – 0”级分隔环围,并用自闭式门保护。 2.3.4.2 在设有容纳12 人或少于12 人的起居处所的船上,如梯道穿过多于一层甲板, 且如每层起居处所甲板上至少有2 条直接通往开敞甲板的脱险通道,则本条2.3.4.1 所要求的“A –0”级可降为“B – 0”级。
总结: 1. 从SOLAS的各版本可以看出,2001版已明确是对“一切梯道”的设计,不管是不是构成脱险通道。尽管2004版以后将“一切”二字去除了,但也不能让我们推延出不构成脱险通道的梯道就不必“环围”了。 2. 从客船或货船的耐火完整性要求表也可以看出,上下甲板上的走廊之间都有防火等级要求,除非是表格底下的注中允许的之外。 3. 该船设计的缺陷在于:无论按照客船还是货船设计,没有对这个旋转式梯道提供环围。这样,各层甲板的居住舱室的门均直接开向这个梯道了。诸位可以从照片中看到的。估计没有照片的甲板也会这样布置的。如果是按照客船的“天井”设计,天井作为公共处所,不允许居住处所的门直接开向天井;且天井是为一个大型的、超过两层甲板的公共处所提供的内部梯道。所以,无论按照客船还是货船,两边都不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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