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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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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辽宁
MLC, 2006公约全面生效
发布日期:2013-08-19
简介:作为国际航运法规“四大支柱”之一的《2006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于2013年8月20日全面生效,这部旨在促进海员“体面工作”的公约必将对国际海运业带来深远影响。
作为国际航运法规“四大支柱”之一的《2006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于2013年8月20日全面生效,这部旨在促进海员“体面工作”的公约必将对国际海运业带来深远影响。截至目前全球共计46个国家批准了MLC, 2006公约,其中41个国家完成了所有的批约程序,其船舶总吨位占全球的75.3%。
根据公约要求,自2013年8月20日起,下列31个批约国家将对到港的外国适用公约船舶进行强制性的海事劳工条件的PSC检查: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巴哈马、巴拿马、挪威、波黑、西班牙、克罗地亚、保加利亚、加拿大、圣文森特、瑞士、贝宁、新加坡、丹麦(包括丹属法罗群岛)、安提瓜和巴布达、加蓬、拉脱维亚、卢森堡、基里巴斯、荷兰、澳大利亚、圣基斯和尼维茨、图瓦卢、多哥、波兰、帕劳、瑞典、塞浦路斯、菲律宾、俄罗斯。
此外,公约对批约的其他国家也将于各自批约日期的12个月后生效,意味着届时这些国家也将开展相应的海事劳工条件PSC检查。这些国家包括:斐济、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日本、黎巴嫩、马耳他、摩洛哥、尼日利亚、塞尔维亚、南非、英国(包括英属直布罗陀、马恩岛)、越南。
各个批约国具体MLC, 2006生效信息参见ILO官方网站: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1000:11300:0::NO:11300_INSTRUMENT_ID:312331
2013年8月12日,巴黎备忘录(PARIS Mou)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信息,自2013年8月20日起,巴黎备忘录成员中批约的下述12个国家将根据MLC, 2006公约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方面的PSC检查: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丹麦、拉脱维亚、荷兰、挪威、波兰、俄罗斯、西班牙和瑞典,这些国家将基于公约的“无优惠原则”对到港的非批约国船旗船舶进行更加细致的检查,以确保满足MLC的要求。其他成员国仍将根据ILO C147公约及C147公约1996年议定书进行海事劳工条件方面的PSC检查。巴黎备忘录声明其接受ILO 94届大会XVII号决议,即允许公约生效后的一年内(截至2014年8月20日)除客船及散货船外的船舶可以不持有MLC证书,但是船舶应满足MLC, 2006的所有其他要求,并敦促各成员国采取有计划的措施。
澳大利亚海事局(AMSA)2013年8月15日致函其授权的各个船级社,AMSA也接受ILO 94届大会XVII号决议,对到港的外国旗适用公约的客船和散货船以外的其他船舶,在2014年8月20日前不会因为船舶未持有MLC证书而滞留,但是船舶存在不满足公约要求的严重缺陷将被滞留。
中国船级社将依据船旗国的授权,一如既往地支持航运界的相关履约检查发证工作,并在PSC检查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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