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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C] mlc2006生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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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3-8-7 12:46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mlc2006生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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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3-8-7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8月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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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本帖最后由 AHTS-PSV 于 2013-8-7 13:15 编辑

面对MLC2006船东应做些什么
来自:航运在线 (http://news.sol.com.cn/html/2013-08-05/A56EC1CB73BB29FEC.shtml)        
专栏作家: 刘颖钊

(公约生效在即,船东公司面临着诸多文件的编制或修改,面临着船级社的初次审核及发证,面临着PSC针对性的检查等等,本人现在以巴拿马(海事劳工公约的缔约国)船旗国为例,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整理。)

  2012年8月13日菲律宾参议院以全票一致通过MLC2006(即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由此该国成为世界上第30个批准MLC2006的国家,至此公约生效的条件(最少30个国家批准和批准国商船占世界总吨位33%)已经达到,公约将于一年后,即今年的8月20日强制生效。

  公约生效在即,船东公司面临着诸多文件的编制或修改,面临着船级社的初次审核及发证,面临着PSC针对性的检查等等,本人现在以巴拿马(海事劳工公约的缔约国)船旗国为例,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整理。

  一、需要准备的文件性材料:

  1、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的准备和批准。符合声明分两部分,即DMLC PART I和PART II,PART I由船东直接向船旗国申请批准,巴拿马商船第269号通函有申请表格式和申请要求。PART II的申请,需要递交给船旗国认可的组织批准,关于MLC2006的审核和发证工作,巴拿马一共认可28家船级社(RO),相关内容可在巴拿马第255号通函中查到。

  2、必要的程序。①就业协议。按规则A2.1要求,此协议要经船东及船员签字认可,有副本可供船级社审核员及PSCO检查,编制的内容应为中英文对照,协议内容均应包括:船员的名字、船员生日及出生地、船东的名称和地址、协议签立地点和日期、船员职务、船员工资、带薪年假天数、协议终止及终止条件、船员健康和社保津贴、遣返权利等。②关于船员遣返的船旗国规定或程序。按规则A2.5要求,船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应向他们收取费用,船东应制定相关的程序,在导则B2.5中,还对遣返中船东应承担的费用,有较详细的说明和要求。③船上的投诉程序。按规则A5.1要求,船上应有一份用于该船船员投诉程序的副本,以供船级社审核员及PSCO检查,船东应确保船员有权直接向船长或适当的外部当局投诉,该程序应包括船旗国主管当局和船员居住国主管当局的联系信息,在巴拿马第86号法令里,有各级各部门接到船员投诉处理问题的较详细时间要求。④关于保证职业安全和健康的程序。按规则A4.3的要求,此程序应包括风险评估及培训和指导船员,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包括减少和防止在有害环境和化学品风险中工作等引起的伤害和疾病的风险。

  3、必要的记录表格。①中英对照的工作安排和休息时间记录。按规则A2.3要求,船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1天和公共节假日休息为依据。应在船上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在海上和港口的工作时间,和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表格应用工作语言和英文制订。②船员起居舱室日常检查记录。按规则3.1要求,在公约生效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持有船员居住舱室证书(CICA证书),并有船长或船长授权的船员,对船员起居舱室进行日常检查的记录。③食品和膳食设施检查记录表。按规则A3.2要求,船上应对食品和饮用水供应、用于储存/处理食物和饮用水的所有场所和设备、以及用于准备和供应餐食的厨房或其他设备,开展有记录的经常性检查。④船上使用的医疗报告表格。按规则A4.1要求,主管当局应通过一个标准的船员医疗报告表格,供船长和相关的岸上和船上医疗人员使用,填好后的该表格及其内容应予以保密,只应用于方便船员的治疗。这个表格的格式,可以参考《国际船舶医疗指南》或巴拿马第274号通函。⑤船上的安全委员会会议记录。规则A4.3要求,船员人数超过5人时,应成立船舶安全委员会,按相关程序,对涉及船员职业安全和健康的相关工作及其环境进行检查。

  二、需要的相关船员证书:

  1、健康证书。需要说明的是,公约中文翻译把这个证书译为体检证书,但中国海事局在签发此证书时译为健康证书。按规则A1.2要求,健康证书应载明船员听力和视力是否符合要求,有效期最长为两年,但色觉视力证书最长有效期为六年。

  2、厨师资格证书及相关培训证书。按规则A3.2要求,对于船员人数超过10人的船上,厨师应接受过培训、合格并胜任其职位;对于配员少于10人的船上,可不要求配备正式资格的厨师,但相关人员要受到过相关培训或指导。考虑到实际情况,巴拿马第275号通函,对厨师证书的要求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

  3、负责医疗护理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证书。按规则A4.1要求,所有船舶均应携带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对于100人以下的船舶,可不配备医生,但至少有一名船员,其一部分正式职责是负责医疗和管理药品,或提供医疗急救。这个培训即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的《船上医护培训》(04规则证书中的B06)。

  三、船上需要配备的图书资料:

  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A5.1.1要求,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所有船舶均携带一份本公约。无庸置疑,这本是公约生效后必须在船的一本书,以方便船员的学习,和相关检查人员的查阅。

  2、按导则B4.1及4.3要求,船上应配备《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第三版)、《用于涉及危险品事故的医疗急救指南》、《指导文件-国际海事培训指南》、以及《国际信号规则》的医疗部分及类似的国家指南、《工作场所的环境因素》的ILO实用守则。

  四、公约生效后可能产生的缺陷或滞留项目:

  1、MLC2006证书或符合声明不在船上。规则A5.1.3要求,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长期证书不得超过5年,在证书到期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要进行一次中间检查。
  2、个别船员在公约生效后,仍没有拿到有效的健康证书。
  3、船员的职务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没有更新或过期。
  4、就业协议上没有船员或船东签字;协议没有完全涵盖规则要求的内容;协议和船旗国要求不一致;没有发给船员一份载有其在船上就业记录的文件;协议中有侵犯船员权利的条款。
  5、私营招募和安置(船员中介)没有相关证书;船员向中介公司为招聘工作付费。
  6、船上没有工作安排和休息时间表或这个记录非中英文对照;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不满足公约要求。
  7、船员人数和最低配员证书不符。
  8、船上没有进行起居舱室的日常检查并记录。
  9、厨师年龄小于18岁;因食品和饮用水向船员收费;厨师没有培训证书;没有对食品和饮用水等进行检查的记录。
  10、船上没有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伤害和疾病的措施或程序;没有建立安全委员会等。
  11、指定的船员没有船上医护培训证明;没有医药箱、医疗设备或医疗指南;没有医疗报告表格等。
  12、没有相关投诉程序;投诉程序非工作语言;投诉的船员受到迫害。
  13、未按就业协议要求,多次超过一个月的间隔期支付船员工资,或一次长时间超过一个月间隔支付工资;船上没有月薪帐单;使用两套以上的月薪帐单等。

  五、结束语:

  上述提及的工作,仅仅是和海事劳工相关的诸多工作中的一小部分。现在大多数船东,为了方便管理,多做一个海事劳工管理手册或类似的手册,做为DMLC PART II的支持性文件,来指导公司和船舶做好海事劳工的屣约工作。

  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对船员来说无疑是件喜事,还不用说工作环境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单单就不允许拖欠船员工资来说,以现在的航运市场环境来看,就足以让船员拍手称快了。

  船员的工作体面了,环境舒适了,船东的难度就大了,曾有船东跟我讲过:海事劳工对船员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有了要求,但为什么对船员的最短工作时间和最长休息时间没有要求呢?所以做为船员,我们得到相应报酬时,也要多替船东想想,以高度的责任心保持在船的工作心态。

  最后以下面这段话做为结束语,与诸位船员朋友共勉:船舶有缺陷发现不了,说明船员的技能有问题;发现有问题不汇报,说明船员的责任心有问题;接到报告公司不认真对待,说明公司管理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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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MLC2006,中国是不是在今年的8月20日强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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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马上生效了,现在设计的船一般都可以满足的,强制要求影响较大的是不能再有双人房间,净层高好像不能低于2050

船友们舟山中远招聘详细设计人员若干
https://www.imarine.cn/forum.php ... 5&fromuid=2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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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8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面对MLC2006船东应做些什么
来自:航运在线 (http://news.sol.com.cn/html/2013-08-05/A56EC1CB73BB29FEC.shtml)        
专栏作家: 刘颖钊

(公约生效在即,船东公司面临着诸多文件的编制或修改,面临着船级社的初次审核及发证,面临着PSC针对性的检查等等,本人现在以巴拿马(海事劳工公约的缔约国)船旗国为例,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整理。)

  2012年8月13日菲律宾参议院以全票一致通过MLC2006(即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由此该国成为世界上第30个批准MLC2006的国家,至此公约生效的条件(最少30个国家批准和批准国商船占世界总吨位33%)已经达到,公约将于一年后,即今年的8月20日强制生效。

  公约生效在即,船东公司面临着诸多文件的编制或修改,面临着船级社的初次审核及发证,面临着PSC针对性的检查等等,本人现在以巴拿马(海事劳工公约的缔约国)船旗国为例,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整理。

  一、需要准备的文件性材料:

  1、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的准备和批准。符合声明分两部分,即DMLC PART I和PART II,PART I由船东直接向船旗国申请批准,巴拿马商船第269号通函有申请表格式和申请要求。PART II的申请,需要递交给船旗国认可的组织批准,关于MLC2006的审核和发证工作,巴拿马一共认可28家船级社(RO),相关内容可在巴拿马第255号通函中查到。

  2、必要的程序。①就业协议。按规则A2.1要求,此协议要经船东及船员签字认可,有副本可供船级社审核员及PSCO检查,编制的内容应为中英文对照,协议内容均应包括:船员的名字、船员生日及出生地、船东的名称和地址、协议签立地点和日期、船员职务、船员工资、带薪年假天数、协议终止及终止条件、船员健康和社保津贴、遣返权利等。②关于船员遣返的船旗国规定或程序。按规则A2.5要求,船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应向他们收取费用,船东应制定相关的程序,在导则B2.5中,还对遣返中船东应承担的费用,有较详细的说明和要求。③船上的投诉程序。按规则A5.1要求,船上应有一份用于该船船员投诉程序的副本,以供船级社审核员及PSCO检查,船东应确保船员有权直接向船长或适当的外部当局投诉,该程序应包括船旗国主管当局和船员居住国主管当局的联系信息,在巴拿马第86号法令里,有各级各部门接到船员投诉处理问题的较详细时间要求。④关于保证职业安全和健康的程序。按规则A4.3的要求,此程序应包括风险评估及培训和指导船员,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包括减少和防止在有害环境和化学品风险中工作等引起的伤害和疾病的风险。

  3、必要的记录表格。①中英对照的工作安排和休息时间记录。按规则A2.3要求,船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1天和公共节假日休息为依据。应在船上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在海上和港口的工作时间,和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表格应用工作语言和英文制订。②船员起居舱室日常检查记录。按规则3.1要求,在公约生效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持有船员居住舱室证书(CICA证书),并有船长或船长授权的船员,对船员起居舱室进行日常检查的记录。③食品和膳食设施检查记录表。按规则A3.2要求,船上应对食品和饮用水供应、用于储存/处理食物和饮用水的所有场所和设备、以及用于准备和供应餐食的厨房或其他设备,开展有记录的经常性检查。④船上使用的医疗报告表格。按规则A4.1要求,主管当局应通过一个标准的船员医疗报告表格,供船长和相关的岸上和船上医疗人员使用,填好后的该表格及其内容应予以保密,只应用于方便船员的治疗。这个表格的格式,可以参考《国际船舶医疗指南》或巴拿马第274号通函。⑤船上的安全委员会会议记录。规则A4.3要求,船员人数超过5人时,应成立船舶安全委员会,按相关程序,对涉及船员职业安全和健康的相关工作及其环境进行检查。

  二、需要的相关船员证书:

  1、健康证书。需要说明的是,公约中文翻译把这个证书译为体检证书,但中国海事局在签发此证书时译为健康证书。按规则A1.2要求,健康证书应载明船员听力和视力是否符合要求,有效期最长为两年,但色觉视力证书最长有效期为六年。

  2、厨师资格证书及相关培训证书。按规则A3.2要求,对于船员人数超过10人的船上,厨师应接受过培训、合格并胜任其职位;对于配员少于10人的船上,可不要求配备正式资格的厨师,但相关人员要受到过相关培训或指导。考虑到实际情况,巴拿马第275号通函,对厨师证书的要求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

  3、负责医疗护理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证书。按规则A4.1要求,所有船舶均应携带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对于100人以下的船舶,可不配备医生,但至少有一名船员,其一部分正式职责是负责医疗和管理药品,或提供医疗急救。这个培训即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的《船上医护培训》(04规则证书中的B06)。

  三、船上需要配备的图书资料:

  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A5.1.1要求,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所有船舶均携带一份本公约。无庸置疑,这本是公约生效后必须在船的一本书,以方便船员的学习,和相关检查人员的查阅。

  2、按导则B4.1及4.3要求,船上应配备《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第三版)、《用于涉及危险品事故的医疗急救指南》、《指导文件-国际海事培训指南》、以及《国际信号规则》的医疗部分及类似的国家指南、《工作场所的环境因素》的ILO实用守则。

  四、公约生效后可能产生的缺陷或滞留项目:

  1、MLC2006证书或符合声明不在船上。规则A5.1.3要求,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长期证书不得超过5年,在证书到期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要进行一次中间检查。
  2、个别船员在公约生效后,仍没有拿到有效的健康证书。
  3、船员的职务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没有更新或过期。
  4、就业协议上没有船员或船东签字;协议没有完全涵盖规则要求的内容;协议和船旗国要求不一致;没有发给船员一份载有其在船上就业记录的文件;协议中有侵犯船员权利的条款。
  5、私营招募和安置(船员中介)没有相关证书;船员向中介公司为招聘工作付费。
  6、船上没有工作安排和休息时间表或这个记录非中英文对照;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不满足公约要求。
  7、船员人数和最低配员证书不符。
  8、船上没有进行起居舱室的日常检查并记录。
  9、厨师年龄小于18岁;因食品和饮用水向船员收费;厨师没有培训证书;没有对食品和饮用水等进行检查的记录。
  10、船上没有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伤害和疾病的措施或程序;没有建立安全委员会等。
  11、指定的船员没有船上医护培训证明;没有医药箱、医疗设备或医疗指南;没有医疗报告表格等。
  12、没有相关投诉程序;投诉程序非工作语言;投诉的船员受到迫害。
  13、未按就业协议要求,多次超过一个月的间隔期支付船员工资,或一次长时间超过一个月间隔支付工资;船上没有月薪帐单;使用两套以上的月薪帐单等。

  五、结束语:

  上述提及的工作,仅仅是和海事劳工相关的诸多工作中的一小部分。现在大多数船东,为了方便管理,多做一个海事劳工管理手册或类似的手册,做为DMLC PART II的支持性文件,来指导公司和船舶做好海事劳工的屣约工作。

  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对船员来说无疑是件喜事,还不用说工作环境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单单就不允许拖欠船员工资来说,以现在的航运市场环境来看,就足以让船员拍手称快了。

  船员的工作体面了,环境舒适了,船东的难度就大了,曾有船东跟我讲过:海事劳工对船员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有了要求,但为什么对船员的最短工作时间和最长休息时间没有要求呢?所以做为船员,我们得到相应报酬时,也要多替船东想想,以高度的责任心保持在船的工作心态。

  最后以下面这段话做为结束语,与诸位船员朋友共勉:船舶有缺陷发现不了,说明船员的技能有问题;发现有问题不汇报,说明船员的责任心有问题;接到报告公司不认真对待,说明公司管理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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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1304727191 发表于 2013-8-18 13:36
面对MLC2006船东应做些什么
来自:航运在线 (http://news.sol.com.cn/html/2013-08-05/A56EC1CB73BB29FEC ...

对8.20之前的船舶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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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1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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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已经生效了,好几条船已经需要满足MLC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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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今年8月20 号开始实施   海事局已经开始检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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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
MLC, 2006公约全面生效

发布日期:2013-08-19
简介:作为国际航运法规“四大支柱”之一的《2006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于2013年8月20日全面生效,这部旨在促进海员“体面工作”的公约必将对国际海运业带来深远影响。
       作为国际航运法规“四大支柱”之一的《2006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于2013年8月20日全面生效,这部旨在促进海员“体面工作”的公约必将对国际海运业带来深远影响。截至目前全球共计46个国家批准了MLC, 2006公约,其中41个国家完成了所有的批约程序,其船舶总吨位占全球的75.3%。
       根据公约要求,自2013年8月20日起,下列31个批约国家将对到港的外国适用公约船舶进行强制性的海事劳工条件的PSC检查: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巴哈马、巴拿马、挪威、波黑、西班牙、克罗地亚、保加利亚、加拿大、圣文森特、瑞士、贝宁、新加坡、丹麦(包括丹属法罗群岛)、安提瓜和巴布达、加蓬、拉脱维亚、卢森堡、基里巴斯、荷兰、澳大利亚、圣基斯和尼维茨、图瓦卢、多哥、波兰、帕劳、瑞典、塞浦路斯、菲律宾、俄罗斯。
       此外,公约对批约的其他国家也将于各自批约日期的12个月后生效,意味着届时这些国家也将开展相应的海事劳工条件PSC检查。这些国家包括:斐济、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日本、黎巴嫩、马耳他、摩洛哥、尼日利亚、塞尔维亚、南非、英国(包括英属直布罗陀、马恩岛)、越南。
       各个批约国具体MLC, 2006生效信息参见ILO官方网站: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1000:11300:0::NO:11300_INSTRUMENT_ID:312331
       2013年8月12日,巴黎备忘录(PARIS Mou)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信息,自2013年8月20日起,巴黎备忘录成员中批约的下述12个国家将根据MLC, 2006公约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方面的PSC检查: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丹麦、拉脱维亚、荷兰、挪威、波兰、俄罗斯、西班牙和瑞典,这些国家将基于公约的“无优惠原则”对到港的非批约国船旗船舶进行更加细致的检查,以确保满足MLC的要求。其他成员国仍将根据ILO C147公约及C147公约1996年议定书进行海事劳工条件方面的PSC检查。巴黎备忘录声明其接受ILO 94届大会XVII号决议,即允许公约生效后的一年内(截至2014年8月20日)除客船及散货船外的船舶可以不持有MLC证书,但是船舶应满足MLC, 2006的所有其他要求,并敦促各成员国采取有计划的措施。
       澳大利亚海事局(AMSA)2013年8月15日致函其授权的各个船级社,AMSA也接受ILO 94届大会XVII号决议,对到港的外国旗适用公约的客船和散货船以外的其他船舶,在2014年8月20日前不会因为船舶未持有MLC证书而滞留,但是船舶存在不满足公约要求的严重缺陷将被滞留。
       中国船级社将依据船旗国的授权,一如既往地支持航运界的相关履约检查发证工作,并在PSC检查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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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
中国还有没批准呢,具体日期还没有呢。具体的请到ILO官方网站去查询。越来越趋船保护劳动者,期待中国快批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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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
ILO官方文件批准接受信息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 ... 300:0::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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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对现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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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没有!但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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