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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约》标题二阐述了哪些要求?
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二中,阐述了海员就业条件的八个方面要求: 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a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等。标题二中规则2.1至2.8及相应守则的规定,阐明了ILO各成员国、船东对于海员就业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实践的方式,对于规范和发展稳定的海事劳动关系,在国际层面提出有关各方均需遵循的规定。 2、海员就业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海员就业协议是明确的、法律上可执行的书面协议,明确船东和海员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约》标准A2.1/4明确了海员就业协议中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海员的全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出生地;
船东的名称和地址;
订立海员就业协议的地点及日期;
海员将担任的职务;
海员的工资数额,或者如果适用,用于计算工资的公式;
带薪年假的天数,或者如果适用,用于计算天数的公式;
协议的终止及其终止条件;
由船东提供给海员的健康津贴和社会保障保护津贴;
海员获得遣返的权利;
提及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国家法律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约》标题二中其他有关海员就业条件的规定,以及标题四中有关海员健康、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等规定,为海员就业协议条款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详细的实施细则。
3、对海员就业协议的订立和实施,《公约》还有哪些规定?
《公约》规则2.1和标准A2.1提出了海员就业协议的订立、履行、提前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对于就业协议,海员在签字前应有机会对协议条款进行审查和征询意见;
船东和海员应各持有一份经双方签字的海员就业协议原件;
船上有一份海员就业协议的副本,应能够提供给主管当局的官员,包括船舶所挂*港口的官员查验;
如果集体谈判协议构成海员就业协议的全部或一部分,该协议的一份副本应保留在船上;
海员或船东提前终止海员就业协议,海员或船东提前通知的最短期限一般不少于七天;
应发给海员一份载有其船上就业记录文件,该文件不得包括关于海员工作质量和其工资的陈述。
4、我国目前对海员就业协议的订立有哪些规定?
船东和海员通过签署海员就业协议建立劳动关系,我国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形式及合同内容;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船员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服务业务,应当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等方面的要求。
5、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海员就业协议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完善海员就业协议签署制度;完善海员就业协议的文本,至少应具有《公约》要求的条款;当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代理船东签署海员就业协议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应在双方的合同中规定;
完善船员服务簿的管理规定;
把有关符合海员就业协议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海员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船东与服务机构的合同(如适用)、船员服务簿、一份海员就业协议的标准格式等文件资料。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海员就业协议要求的证据: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海员就业协议;
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船员服务簿;
一份海员就业协议标准格式;
船员清单。
6、《公约》对海员工资有哪些规定?
《公约》规则2.1和标准A2.1对海员工资提出如下基本规定:
所有海员均应根据其就业协议获得全额工作报酬,间隔期应不超过一个月;
海员每月应得到一个工资单,列明月薪包括工资、额外报酬,以及家庭赡养费之类委托扣款;
汇款/家庭赡养费的汇寄服务收费必须合理,汇率按国家要求。
7、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工资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船东:执行ILO成员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完善海员工资管理制度,包括一套工资体系;加班工资和津贴的规定;海员工资不低于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货币兑换汇率使用;根据海员本人意愿,海员工资通过银行转帐或寄汇的规定等;
完善同工同酬的规定,受聘于同一船舶的所有海员,不应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而受到歧视;每月支付海员全额报酬,向其提供月工资单;
把有关符合工资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海员就业协议、海员工资帐册、海员发薪记录等。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海员工资要求的证据: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海员就业协议;
船上发薪记录;
海员月度工资单。
8、《公约》规定了海员正常工时标准吗?
是的,《公约》A2.3/3规定海员同其他工人一样,正常工时标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1天、公共节假日休息。
9、海员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该怎么计算?
《公约》标准A2.3/5和A2.3/6对于海员最长工作时间或最短休息时间提出了限制要求:
最长工作时间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最短休息时间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作为例外,《公约》A2.3/14规定,当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时,船长可要求海员在任何时间工作,直到情况恢复正常。事后,船长应尽快安排海员获得足够时间的休息。
10、《公约》对船上工作安排表有哪些要求?
为规范船上的作息时间,《公约》要求对于船上工作安排表应包括如下内容:
每一岗位在海上和在港口的工作时间;
国家法律法规或适用的集体协议所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
对于船上工作安排表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以船上的一种或多种工作语言和英文制订;
在船上海员容易到达之处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
11、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完善海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制度,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的要求;值班和培训安排的规定;海员超时工作要求安排足够的休息时间或加班报酬的规定;对18岁以下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等;
以船上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制工作安排表的格式和海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的格式;
把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海员就业协议、工作安排表格式、海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格式等文件资料。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海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要求的证据: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海员就业协议;
工作安排表;
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和海员签字认可的海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
12、《公约》对海员带薪年休假有哪些要求?
《公约》规则2.4和标准A2.4规定了海员带薪年休假的要求:
海员享受带薪年休假,最低带薪年休假应以每工作一个月有2.5日为基础加以计算;
应准许海员上岸休息以利海员的健康和福利;
禁止达成放弃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
13、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海员休假的权利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完善海员带薪休假的制度,包括休假期核算的规定;休假期间海员报酬的规定;受雇期短于1年的海员休假的规定;公共和传统节假日、患病或受伤缺勤、休假回家往返时间等不算作年休假期等;
保持海员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海员工资帐册、海员发薪记录等。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海员休假权利要求的证据:
海员就业协议;
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船员服务簿;
船上发薪记录。
14、《公约》对海员获得遣返有哪些规定?
《公约》规则2.5和标准A2.5规定了海员遣返有关要求:
海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取费用;
船东对于海员遣返提供经济担保;
海员至少在下列情况下享有遣返权:(a)海员在国外时,海员就业协议到期;(b)当海员的就业协议由船东提出终止或由海员出于合理理由提出终止时;(c)当海员无法继续按就业协议履行职责,或在特定情况下不能要求其履行职责时;
ILO成员国应为停*在其港口船舶上的海员,提供遣返的便利。
15、还有哪些情况可使海员获得遣返?
除了海员就业协议到期以外,发生如下情况海员可获得遣返:
海员因患病或受伤无法履行在船上所承担的职责时;
在船舶失事时;
在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等,船东不能继续聘用海员时;
船舶驶往战乱区域,而海员不同意前往时;
根据仲裁裁定或集体协议而终止或中断船东聘用海员等情况。
16、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海员遣返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完善海员遣返的制度,包括海员获得遣返前,在船上最长的服务期的规定;遣返目的地、遣返旅行费用规定;向海员遣返提供经济担保;对于年龄在18岁以下海员遣返规定等;
保持海员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海员遣返经济担保的资料、国家适用的有关遣返的规定等。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海员遣返要求的证据:
海员就业协议;
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船东为海员遣返提供经济担保的复印件;
船旗国关于海员遣返的规定。
17、对于船舶灭失或沉没时给予海员赔偿,《公约》有哪些规定?
《公约》规则2.6中规定,海员有权就由于船舶灭失或沉没所造成的伤害、损失,或者失业得到充分的赔偿; ILO成员国应制订规章,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船东应就船舶灭失或沉没所造成的海员失业的情况,向原船上每个海员支付赔偿;海员亦可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注海员的权益,ILO在成立初期就制定了《1920年(海难)失业赔偿公约》(第8号公约),当船舶遇难遭受损失时,船东应支付海员失业赔偿金,赔偿金的总额以二个月的海员工资为限。这些规定被纳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
18、《公约》对于船舶配员有哪些规定?
《公约》规则2.7和标准A2.7对船舶配员提出以下的要求:
主管当局在确定、批准和修改船舶配员水平时,应考虑减少海员过度的超时工作,以确保其能够得到充分休息、减少疲劳,并考虑国际海事组织的文件中关于配员的原则;
主管当局在确定船舶配员水平时,应考虑《公约》中有关食品和膳食服务的所有要求;
各船舶均应根据主管当局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从数量和资格角度配备充足的海员,确保各种营运情况中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以及保安。
19、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配员水平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完善船舶配员的制度,根据船舶航行的性质和条件,确保船上海员数量和资质达到满足要求的配员水平,海员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以有利于船舶的营运安全、效率及保安;
把有关配员水平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保持船员清单、船员资质及适任证书的信息、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等。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配员水平要求的证据: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船员清单;
船员适任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工作安排表。
20、《公约》对海员职业发展方面有哪些要求?
《公约》规则2.8和标准A2.8涉及海员就业机会、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等有关规定,要求ILO各成员国制定国家政策,促进海员就业,向海运业提供稳定和胜任的劳动力,为在船上负责船舶航行安全操作的海员提供职业指导、教育和培训,包括继续教育培训,鼓励海员谋求职业的发展。
《公约》导则B2.8对海员职业发展有进一步的解释,通过提供海员在船上和岸上继续培训和教育的机会,促进其技能开发和发展自身的能力,从而使海员获得并保持体面工作,改善个人就业前景,以适应海运业技术和劳动市场状况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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