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C2006 整合了现有ILO公约,将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生效后与SOLAS、MARPOL、STCW一起,成为国际海事法规的四大支柱。 MLC2006 为海事劳工公约简称。 (PMA 通函#227 ,声明PANAMA 正式签署加入MLC2006。) DMLC 为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简称,分为 PART I 和PART II 两部分,PART I 为船旗国编制,内容包括列出应检查项目、提示船旗国要求、提示不同船型的特殊要求、记录实质等效的做法,及清楚指出所准予的任何豁免。PART I 将作为MLC证书的必要附件。 PART II 为船东准备,类似于SSP,所列的条目要与PART I 中的要求一一对应,要求列出在每次检查之间,能确保持续符合船旗国要求的做法,及能持续改善现有状况的做法。 船东准备的PART II,须经船级社 (RO) 批准。 巴拿马海事局已给出 PART I 样本,因有部分国内法律在完善中,样本目前仍为草稿(DRAFT)形式。见通函#254。 IBS目前已得到巴拿马海事局的授权,作为RO可以审批PART II ,及签发相关证书。 MLC 为海事劳工证书简称,预计将于2013年8月20日公约生效前开始签发。 Interim MLC 为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简称,只对新船、换船旗,及换管理公司的船签发。 (针对尚未签发PART I 和PART II 的船舶签发,有效期6个月。不适用于现有船。) DOC of MLC 为海事劳工符合证明证书简称,用于公约生效前,散货船和客船必须申请,其他船舶自愿申请;由船级社签发,对于散货船和客船,DOC有效期为一年,不能超过MLC公约生效满一年,即2014年8月20日;其他船舶自愿申请的DOC,有效期不能超过2013年8月20日。目前巴拿马海事局已给出DOC证书样本,IBS也确定了自己的证书样本。 巴拿马海事局关于MLC2006的通函,见 #227、#248、#251、#253、#254、#255、#256、#261、#262、#263、#264,截至目前,总结出以下大致的工作程序及要点,简单介绍如下: 2)在通函#248 中,介绍了具体实施方式: 对于散货船和客船:
a)船旗国先发布 DMLC PART I ,见通函#254,船东可自行申请,PART I 中有船舶信息,申请PART I 免费。 附PART I :/uploadfile/201301/16/926355797.pdf
b)船东根据PART I,对应制作 PART II 。(PART II类似SSP,须提交IBS审批。)
c)在MLC生效日2013年8月20日前,按照PART I ,准备好PART II草稿,并对应做好船旗国的要求后,申请船级社检验,签发符合证明 (DOC OF MLC),有效期一年。 在满足“ PART I +PART II审批+船级社检验合格”要求后,换成MLC证书。 最迟2014年8月20日前,DOC将都被MLC代替。(待确认。。。)
对于散货船和客船之外的船,自行申请PART I,准备并提交PART II 批准,在MLC公约生效前,可自行选择是否申请DOC,如参照散货船的方式申请DOC,DOC的到期时间为2013年8月20日,而不是一年,必须在MLC公约生效日前,及时满足“ PART I +PART II审批+船级社检验合格”,得到MLC证书。 (待确认。。。)
3)在通函#256中,PMA给了 DOC证书样本。附 DOC
11275883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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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公约尚未生效,对公约的理解和实际实施方案等,都有待持续跟踪。
以上表述,错误和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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