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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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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本帖最后由 BRACKET 于 2013-3-11 13:20 编辑
但是COLLREG里的附则的附录1中的对水平光弧要求是在所要求的范围之外1-3度有效切断。
1-3度我感觉不能理解成0-3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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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Ⅰ,section 10(a)(i)- vertical sectors
The vertical sectors of electric lights, as fitted, with the exception of lights on sailing vessels,should ensure that at least the required intensity is maintained at all angles from 5° above to 5° below the horizontal when measured at even keel. MSC.1 /cRIC.1427 Annex, page 1
新的通函中强调了水平上下5度保证最小要求发光强度,里面特意提到了at all angles,这个at all angles ,按照上述应理解成对水平光弧所要求的范围内的任意角度。
所以我觉得这时候问题就出来了
比如sidellight 要求水平光弧范围112.5度,但是在此要求的范围之外1-3度有效切断。那么多出来的那一度呢?
执行不执行“水平上下5度保证最小要求发光强度”
如果执行,从俯视图考虑,势必自sidelight 安装位置,从确定其要求水平光弧范围112.5度的起始计量线(aft-forward center line)有朝着sidelight 安装位置所在一舷(假设PS)的另外一侧(starboard)有一个小的sector(1度)
这个范围内水平上下5度最小要求发光强度的垂向光弧,如果sidelight的安装位置比较低,可能被甲板边线或者起货装置甚至艏楼或者露天的BULWARK遮挡,要是这样的话,保证上下5度垂向光弧的最小发光强度还有何意义呢?是,灯及其遮光板的设计,假设我的想法是正确的,灯及其遮光板的设计可能能达到上述要求,ok 没问题,但是光线到其它船的值班驾驶员眼中还是需要不被遮挡的啊,否则片面的保正灯及其遮光板的设计符合光弧的要求又有何意义呢?
另外,灯的安装位置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如果不紧贴最大船宽呢?貌似也会出现上述的问题
言语不周,请多包涵,水平有限,请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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