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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issiopo 于 2012-7-13 08:35 编辑
:IACS 共同观点:非PSPC 新造船如何满足PSPC 标准
对于已处于新船建造阶段(合拢前或合拢后)的非PSPC 船舶(注:原先
未按PSPC 要求施工或进行检查的船舶),当其:
1.一次表面处理(PSP);
2.二次表面处理(SSP);
3.涂装施工;或
4.检查程序
不完全满足PSPC 要求,且随后又提出申请要求符合PSPC 标准,该申请应提
交给船旗国。被认可组织可向船旗国提供意见,即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颁发PSPC 标准符合证书:
5.具有符合海安会第215 (82)号决议第3.2 节要求的三方协议,内容包括相关压
载舱清单、经型式认可的新涂层系统描述、关于表面处理及涂装的涂层技术规格
书,和对适任涂层检查员的任命;和
6.合拢前或合拢后,所有涂层应完全去除并达到IMO PSPC 表1 第2 节的标准,
特别是达到和一次表面处理后同样的Sa2.5 清洁度标准,粗糙度介于30-75 μm
之间;和
7.从满足第6 点规定的状态后,通过整舱涂装或其它方式以完全满足IMO PSPC
的其他条件;和
8. 按照海安会第215 (82)号决议第3.4.2 条准备和发布涂层技术文件(CTF)。
船旗国应指示被认可组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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