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PC将于7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现在,7月1日已迫在眉睫,中国的船厂准备好了吗?船东又怀着怎样的心思?
据记者了解,4月13日,工信部就PSPC专门召开一次内部会议,船厂通报了各自的准备情况。会上明确了船舶的交付期是以船级社证书上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船舶的登记日期一定是在6月30日之前才符合非PSPC交船条件。
船东或顺势弃船
如果航运市场好的话,情况或许还不至于变得复杂,可是目前市场面临的是运力过剩的大环境。为了减少损失,船东万不得已时可能选择弃船,PSPC更像是给船东增加了一条弃船的“理由”,也就是说船东可以顺着PSPC台阶向下,达到弃船的目的。
据上海交通大学海科院海洋航运研究所所长赵劲松介绍,船东现在弃船非常方便,只要想方设法把交船期拖过7月1日,到时候可以船舶不符合PSPC为由而拒绝接船。
目前中国的船厂,包括中国船舶和中船重工两大船厂在内,都把交船期定在6月30日,也就是避开PSPC施行的最后一天。据工信部资料显示,6月30日之前中国必须交付的不符合PSPC的船舶约为1754万载重吨、359艘船舶,涉及30多家船厂。
船厂认为自己与船东关系好,到时一定能把船交付掉。事实上这样的想法多少显得有点天真,船东随便找一个理由就能把交船期拖过7月1日。据赵劲松介绍,这批船订单基本上是2008年、2009年市场形势最好的时候签订的,也就是说是在船舶价格最高时签订的,现在面临市场低迷,船东选择弃船并不是没有可能;且船东在7月1日之前肯定不会有弃船的明确表示,因为之前弃船就是违约,而拖过7月1日,就能名正言顺地弃船,到时候船厂只能哑巴吃黄连。
另外,即便船东真的想要这艘船,但是现在的情况也不是船东说了就能算的,说了算的是船东背后的银行。而船东的银行基本上都是欧洲的银行,在欧债危机背景下,欧洲的银行基本上都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面对这样的局面,银行有两种选择,一是与船东继续履行贷款合同,银行分5年、8年、10年逐步把本金和利息收回来;二是以PSPC为理由逼迫船东弃船,银行当下就能把本金和利息收回来。这样,事情就很明白了,船东被迫弃船的压力也不小。
船厂拆招乏术
据赵劲松介绍,对船东和船东银行可能会采取的措施,中国的船厂显然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和准备。船厂以为自己也不是“省油的灯”,对船东的刁难能“见招拆招”:
第一,认为自己可以设立单船公司来买自己造的船——船东会挑毛病,自己不会挑自己的毛病。赵劲松认为,这种办法基本上不可行,因为无法进行船舶登记,真正的买家已经在海外进行了预登记,所以船厂一是登记不了,二是被真正的船东发现的话,还可以起诉船厂“一船两卖”,进行损害索赔。
第二,面对船东实际上想要船但银行不支持的情况,船厂可能会有几个考虑:一是在6月30日之前把船合法交付,所有权就在买方,PSPC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船东,但船厂实行留置权,直到船东把船款结清。这种方法的问题在于:如果船东能在7月初将船款结清,问题还不大,还具有可操作性。如果银行根本不支持船东,船要在船厂留置几个月的话,那国外船东不会干这种傻事,别忘了提前接船是在帮船厂,所以为了实行留置权,船厂必须大幅度降价才有可能。二是把船交给船东,尾款另结。这种方法对船厂来说面临很大风险——船舶登记在买方也就是船东的名下,船舶的所有权属于船东,船东对船舶就有处置权。如果船东为了接收这艘船专门成立一家单船公司,这样的话,船厂今天交付船舶,船东明天就有可能把船舶的所有权转移到其他公司名下,留下一家有债务的单船公司给船厂,在这种情况下,船厂的尾款估计要泡汤。
第三,船东和船厂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这艘船(如船东占80%,船厂占20%)。这在经营中会产生问题,比如造成货损、油污、人身伤害、碰撞等第三方损失时,作为股东,船厂就要承担原本没必要承担的责任。另外,如果真正的船东已将这艘船抵押,或者买了保险不交保费……这些都是麻烦。
第四,将船舶转成内贸船,因为PSPC只针对外贸船,因此实在无法时,船厂只能将船舶转成内贸船——出口退税不要了,认了。不过,转成内贸船的问题也很多,船厂要自己成立一家单船公司去经营这艘船,自己找货,若是大船的话还面临无法进江的尴尬。
因此,赵劲松认为,船厂目前能想到的办法基本上都起不到任何作用。“船东配合的话,什么都好说,船东一旦不配合,船厂事实上真的没什么办法。”赵劲松感慨道。
那么船东有可能配合吗?赵劲松认为是有可能的。“船厂和船东在PSPC的问题面前其实是有利益共同点的。”
对于PSPC的要求,日本造船界曾提出警告:如果其被强制执行,那么船厂涂装作业的工作人员数量将增长50%~100%;建造周期将延长10~20天;充分利用生产能力的船厂船舶产量每年将减少20%;单船价格将增长2%~10%或100万~500万美元。
中国骨干船厂对此也有过类似的计算:通过对压载舱总面积约为5.5万平方米的75000吨散货船部分压载舱模拟实施PSPC,发现其对造船成本的影响主要为涂料用量增加,施工周期延长,磨料费用、检验人员工作量、特涂设备费用和码头费用以及吊运费等增加,初步测算,大型骨干船厂的单船建造成本会因此上升10%~15%。
所以如果能够按照非PSPC交船的话,船东和船厂都能减少成本,船舶的租家也不会介意自己租的船是否符合PSPC,因为PSPC只是有利于环境,对船舶使用者的经营不产生影响。
在这样的考虑下,目前比较流行的解决办法是:合同倒签,也就是说把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提前到2008年7月1日之前,这样船东和船厂双方都将不受PSPC的制约。
不过倒签合同对船厂来说也有风险,船东随时都有可能“背信弃义”,去向船级社“自首”。“自首”的结局就是合同无效,船东起码可以因此把本金拿回来,而船厂则接收一艘没人要的船。
当然,船厂也可以与船东谈判。因为拖延交船,船东也是有责任的,船厂欲起诉船东也是有可能赢的。船东责任主要在于:付款晚;供应延迟;恶意行为(不过恶意很难举证);通知错误。
不过由于历史原因,对于船级社来说,它在船东与船厂间首先会选择两边都不得罪,实在要偏帮的话,船级社会选择帮船东,因为毕竟是船东花钱请的船级社。至于到伦敦仲裁的话,事实上,中国的船厂没有获胜的先例。因此,船厂不用太指望船级社和伦敦仲裁庭。
唯一救命稻草
赵劲松认为,此时此刻,船厂唯一的救命稻草是IMO为PSPC发出的1247号通函。
据赵劲松介绍,所谓的1247号通函大致意思是:原来船东和船厂约定的交船期是符合非PSPC交船条件的,也就是说是能够在6月30日及之前交船的,但是由于船东和船厂不能预见、不能控制和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导致拖延,这种情况可以例外。
不过,为了符合1247号通函的条件要颇费一番功夫,首先是造船国要出具一份报告给船旗国;然后由船旗国决定是否接受这艘船;接着由船旗国通知各港口国,征得这些港口国的同意,然后船旗国报告给IMO,IMO同意后,最后船级社才能发证。
这份通函的“救命”之处在于,没有指明用什么法律,也就是说没有排除中国法律。中国法律相对于英国法律来说,前者是承认不可抗力的。
不过赵劲松认为,这根救命稻草也不过是一根“稻草”而已,船厂千万不能过多地指望于该通函,不到最后一步不能走这一步。
一个看得见的障碍在于,1247号通函称由造船国给船旗国出具一份说明不可抗力情况的报告,并由船旗国报告给IMO;而对于中国来说,具体由哪个部门来接洽这些事情存在着不确定性:中国的船舶工业是由工信部主管,但是与IMO对接的是交通运输部。因此,到时候可能会出现谁都不愿负责的情况。
记者从船舶经纪人处得知,目前,某船级社透露了自己的通融办法:船舶若在7月1日前下水(不一定交付),就能获颁非PSPC的证书。不过记者认为,既然该船级社并没有高调发布该通融办法,那船厂也不能就此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