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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d Line] 关于载重线公约中风雨密门的若干讨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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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一、问题的引出
载重线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于1966年4月5日在伦敦通过,至今已经经过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2004修正案,2005修正案,2008修正案共5次修订,同时还有IACS的统一解释针对公约中个别条款做出的适时修正。最早的66版公约中的第12(1)、17(1)、26(1)条就对机舱棚上门的设置做出了规定,对于核定干舷为A型船的船舶更是要求设置双道门来进行保护,然而通过对各版本公约及统一解释的研究后发现,新版公约对于双道门内门门槛高度的要求是不明确的。例如国内某船厂建造的某型油船,按照公约的要求计算干舷如表1所示:
表1 最小干舷与基本干舷
按照A型船设计要求的最小干舷
按照B型船设计要求的最小干舷
A型船基本干舷
B型船基本干舷
实际干舷
6825mm
8501mm
3324mm
4819mm
8219mm
该船是按照A型船进行设计的,但其实际干舷是大于新版公约第28条表28.2中所列的基本干舷的。此时,按照新版公约第172)条中所述“对核定的干舷小于第28 条表28.2 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即符合第121)条要求的内门和外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230 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600 mm”,该船不符合本条要求,所以其露天机舱棚是不需要设置双道门的。但公约第172)条是针对所有船舶的,对于A型船还要考虑新版公约第262)条对于A型船的特殊要求,即对于核定干舷为A型船舶的露天机舱棚需要设置第2扇风雨密门即内门来进行保护,该船按照A型船设计,显然是需要设置该门的。但问题随之产生,公约的第262)条并没有对这第2扇风雨密门的门槛高度提出明确要求,从公约严谨性的角度来说是不合适的。


三、问题的分析

最早的66版公约中的第17(1)条对机舱棚的要求,只是说明了位置1和位置2对应的风雨密门门槛的高度,第26(1)条对A型船的特殊要求中又提出了对于A型船应设置第2扇风雨密门,但是并没有对门槛高度进行明确说明。1968年IACS出台了统一解释LL7对公约中的17(1)条做出了解释,该解释实际上是对66版公约进行的修正,要求对于核定干舷小于公约第28条表B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其露天机舱棚应设双道门,外门槛高度为600mm,内门槛高度为230mm,但是该统一解释并不针对第26(1)条。而对于核定干舷大于公约第28条表B所列基本干舷的A型船来说,它不符合UI LL7的条件,所以结果就是其露天机舱棚需要设置第2扇风雨密门,但门槛高度没有要求。

88议订书附则一中第17(1)条和第26(1)条的内容没有任何变更,但是与其对应的2002版的IACS UI LL7发生了一些变化,UI LL7的内容本身没有任何变化,但其变为对公约的第17(1)、26(1),27(9)和27(10)进行解释。由于此时UI LL7对第26(1)条也进行了解释,所以根据UI LL7的释义可以判定对于核定干舷大于公约第28条表B所列基本干舷的“A”型船舶,其露天机舱棚是不需要设置双道门进行保护的。但应该注意一点的是,公约第26(1)条因为了有了UI LL 7的解释,所以对于双道门的内门门槛高度有了明确的要求,为230mm。

03修正案对之前的公约进行了修改,并将部分统一解释的内容纳入到了公约中。修正后的公约第17(2)条中明确提出对核定的干舷小于第28 条表28.2 (此前一直被称为表B)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即符合第12(1)条要求的内门和外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230 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600 mm。同时第26条中对A型船的机舱棚上门的设置要求和以前版本比没有任何变化。此时对于核定干舷大于公约第28条表28.2所列基本干舷的“A”型船舶,其露天机舱棚按照公约第26(2)条要求是需要设置第2扇风雨密门的,但是由于UI LL7并不对这一版公约进行解释,所以公约对于这第2道风雨密门的门槛高度的要求再次出现了遗漏。虽然后来IACS在2008年7月更新了LL7的版本,但是仔细研究会发现此次修改仅仅是为了使该统一解释既能够适用于88议订书修改过的公约又可以适用于66版的公约,这显然是为了使现有船能够有更明确的依据,而对于新造船来说这次更新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这里我们还会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公约中对机舱棚的出入口门槛高度是有明确说明的,即在位置1为600mm,位置2为380mm。而UI LL7和经03修正案修订的公约中都明确写着,对核定的干舷小于第28 条表28.2 (对于66版公约和88议订书修订的公约是表B)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即符合第12(1)条要求的内门和外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230 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600 mm,其中并没有区分位置1或位置2。如果外门在位置2,门槛高度是否也应该设为600mm呢?如果按照相对严格的执行方法的话,在位置2外门槛高度也设置成600mm显然是不会有问题的,但是从公约本身的严谨性来讲,似乎这里应该有更明确的说明。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公约中对机舱棚门的风雨密门仅仅明确说明要满足12(1)条的要求,这样载重线公约中对于该门的开关方向是没有强制要求的,但是如果该门作为逃生通道的一部分则应该考虑SOLAS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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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四、相关问题的引申

对于机舱棚上的门我们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仍然以国内某船厂建造的某型油船为例,该船艉部布置如图2、图3所示,编号1的门是直通机舱的一扇A60防火门,按照机舱棚设置双道门的概念有些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这扇门没有设置成风雨密门?其实这里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机舱棚露天的概念,在位置1和位置2的机舱开口应有适当的构架和用足够强度的钢质舱棚有效地围闭,显然1号门所在的位置并不是位置1或者位置2,而是属于甲板室保护的非露天区域,而且整个机舱棚是在甲板室的保护下的,这样公约对于露天机舱棚上门的要求显然是不适用于该门的,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甲板室的外门(编号2)按照要求必须是风雨密的。同理应急逃生通道的门(编号4)也就不必要是风雨密的了。既然甲板室不是机舱棚,那么编号3的门也就不是公约中要求的设置双道门时的内门,因此也就不需要是风雨密的了。


以下内容 没有上传图片
编号5的门是该船冷库的门,冷库内没有设置通向走廊的门而且也没有向下的开口,也就是说没有直接向下进水的可能。但是它布置了一条楼梯通向位于上一层甲板(A DECK)的厨房,而厨房位于甲板室内与通向机舱的梯道是连通的,所以该门是保护位于上一层甲板(A DECK)的向下开口,门槛高度应该按照位置2来定义,即该门的门槛高度至少应该380mm。显然公约中对此类型门缺乏明确的说明。

还有一种疑问就是该船烟囱上的门(编号8)是否也应该设置第2扇风雨密门,答案是不需要的,因为按照机舱棚的概念,烟囱所处的位置已经高于位置2,所以虽然烟囱和下面的机舱棚直接相通,它也不是机舱棚,当然也就不必要按照机舱棚的要求来设第2扇风雨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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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老大,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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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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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分析的比较透彻,一看就是审图验船师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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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编号5的门是该船冷库的门,冷库内没有设置通向走廊的门而且也没有向下的开口,也就是说没有直接向下进水的可能。但是它布置了一条楼梯通向位于上一层甲板(A DECK)的厨房,而厨房位于甲板室内与通向机舱的梯道是连通的,所以该门是保护位于上一层甲板(A DECK)的向下开口,门槛高度应该按照位置2来定义,即该门的门槛高度至少应该380mm。显然公约中对此类型门缺乏明确的说明。"
该门保护上一层甲板的向下开口,水从哪里来?莫非从冷库内冒出来?冷库门的门槛是不可能为380mm的!没图不知是否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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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看看还是不是很明白,楼主能把图片附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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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本帖最后由 BRACKET 于 2012-8-11 23:24 编辑

研究得真透彻,一位老大曾经提过,更大的问题是本应核定A类干舷的船舶为了逃避ICLL的破舱或是由于自身设计的原因,结果是按照不低于B类干舷船舶的要求堪划的干舷,这样的话执行26还有某有意义?一直困惑中。除了第一张,其余图片看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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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本帖最后由 hugh777 于 2012-8-12 16:26 编辑

点评:关于载重线公约中风雨密门的若干讨论
(以下点评是针对原文有下划线的部分)

一、问题的引出
载重线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于1966年4月5日在伦敦通过,至今已经经过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2004修正案,2005修正案,2008修正案共5次修订,同时还有IACS的统一解释针对公约中个别条款做出的适时修正。
(此处省略了图)
(点评1:之前还有1930公约,还有1971、1975、1979修正案等等呢!)
最早的66版公约中的121(点评2:这个不能算是对机舱棚的规定,这仅仅是对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门的规定)171(点评3:这个是对机舱开口的规定,而露天的机舱棚适用于第17(2)条,而不是第17(1)条。)、261)条点评4:这是对A型船舶机舱棚的规定。)就对机舱棚上门的设置做出了规定,对于核定干舷为A型船的船舶更是要求设置双道门来进行保护,然而通过对各版本公约及统一解释的研究后发现,新版公约对于双道门内门门槛高度的要求是不明确的。例如国内某船厂建造的某型油船,按照公约的要求计算干舷如表1所示:
表1 最小干舷与基本干舷
按照A型船设计要求的最小干舷
按照B型船设计要求的最小干舷
A型船基本干舷
B型船基本干舷
实际干舷
6825mm
8501mm
3324mm
4819mm
8219mm


该船是按照A型船进行设计的,但其实际干舷是大于新版公约第28条表28.2中所列的基本干舷的。(点评5:该船可按照A型或B型船舶发证。)此时,按照新版公约第17(2)条中所述“对核定的干舷小于第28 条表28.2 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即符合第121)条要求的内门和外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230 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600 mm”,该船不符合本条要求,所以其露天机舱棚是不需要设置双道门的。点评6:理解正确!Reg.17(2)中的“对核定的干舷小于第28 条表28.2 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意指“所核定的干舷不能满足对B型船舶的基本干舷要求,也就是用干舷值来限定,而不是以前的用“A型船舶”来限定了。这样修改的目的是:如果该船是能够满足对B型船舶的基本干舷要求,而且实际干舷值足以满足B型船舶的要求,该船就可以用B型干舷,而不必用A型干舷了。那就不必执行该条要求。而如果不这样修改条文,无论你的干舷有多富裕,只要你是用A型船舶发证(证书上注明是A型船舶),就必须设置双道门。所以,新版公约就更合理了。但公约第17(2)条是针对所有船舶的,对于A型船还要考虑新版公约第26(2)条对于A型船的特殊要求,即对于核定干舷为A型船舶的露天机舱棚需要设置第2扇风雨密门即内门来进行保护,该船按照A型船设计,显然是需要设置该门的。(点评7:理解错误!如上所述:即便是该船按照A型船舶发证,因为其“核定的干舷大于表28.2所列的基本干舷”了,就相当于是B型船舶了,就不必执行第17(2)的双道门的要求了。第26(2)条要求的前提条件是:船舶核定的干舷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而只能按照A型船舶发证。那设置双道门就是必须的了。)但问题随之产生,公约的第26(2)条并没有对这第2扇风雨密门的门槛高度提出明确要求,从公约严谨性的角度来说是不合适的。(点评8:理解错误!载重线公约是所有公约中最严谨的,不能因为自己理解不到位就说公约不严谨!公约对风雨密门的门槛高度要求已经在第11、18条明确了,不必再在此处重复。这样的门无非就是“上层建筑端壁上的门”、“甲板室门”或“升降口的门”了。如果船舶确实只能按照A型船舶发证,第17(2)条就把双道门的门槛高度规定了。第17(2)条是前提,第26(2)条是随之而来的。)

三、问题的分析
最早的66版公约中的第17(1)条对机舱棚的要求,只是说明了位置1和位置2对应的风雨密门门槛的高度点评9:理解错误!66年公约第17(1)条的要求是针对全露天的机舱棚而言的,并且已经明确了机舱开口“应有适当的构架和足够强度的钢质舱棚有效地围闭”,而且还要求“如果舱棚没有其他建筑物防护,其强度要作特殊考虑”。所以,不仅仅是对位置1和位置2的要求。),261)条对A型船的特殊要求中又提出了对于A型船应设置第2扇风雨密门,但是并没有对门槛高度进行明确说明(点评10:见点评8。)。1968IACS出台了统一解释LL7对公约中的171)条做出了解释,该解释实际上是对66版公约进行的修正点评11:这样的提法是很不专业的!IACS无权修正公约!它也不可以以这样的方式修正公约。这仅仅是统一解释。),要求对于核定干舷小于公约第28条表B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其露天机舱棚点评12:作者在此处漏了“如果没有被其他结构保护”几个字。)应设双道门,外门槛高度为600mm,内门槛高度为230mm,但是该统一解释并不针对第26(1)条(点评13:理解错误!该解释在1968年第一版时确实是只针对第17(1)条,但在其2002年6月的修正中,就已在标题中写明了“适用于第26(1), 第27(9) 条和第27(10)条”了。而且IACS还要求各成员船级社必须在2003年1月1日起纳入此要求。其实,IACS只是对此条文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因为第一道门公约已经规定了,IACS是没必要再作出规定的,关键是对第二道门的门槛高度进行了规定。IACS也只是解释了位置1的门加第二道门时的门槛要多高,而且还同样适用于B型船舶的。对于以前解释还没有出台时的船舶,只要有第二道门了,不管门槛高度是多少,都认为是合格的。)。而对于核定干舷大于公约第28条表B所列基本干舷的A型船来说,它不符合UI LL7的条件,所以结果就是其露天机舱棚需要设置第2扇风雨密门,但门槛高度没有要求。(点评14:这是作者没能完全理解公约造成的。业务不精害死人哪!IACS已明确了条件,如果船舶不受此限制,就不必执行。)

88议订书附则一中第17(1)条和第26(1)条的内容没有任何变更,但是与其对应的2002版的IACS UI LL7发生了一些变化,UI LL7的内容本身没有任何变化,但其变为对公约的第17(1)、26(1),27(9)和27(10)进行解释。由于此时UI LL7对第26(1)条也进行了解释,所以根据UI LL7的释义可以判定对于核定干舷大于公约第28条表B所列基本干舷的“A”型船舶,其露天机舱棚是不需要设置双道门进行保护的。(点评15:这就理解对了!)但应该注意一点的是,公约第261)条因为了有了UI LL 7的解释,所以对于双道门的内门门槛高度有了明确的要求,为230mm(点评16:理解错误!第17(2)条是前提,第26(2)条是随之而来的。88议定书修正的公约已经明确了,不存在IACS解释了才清楚。)

03修正案对之前的公约进行了修改,并将部分统一解释的内容纳入到了公约中。修正后的公约第17(2)条中明确提出对核定的干舷小于第28 条表28.2 (此前一直被称为表B)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即符合第12(1)条要求的内门和外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230 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600 mm。同时第26条中对A型船的机舱棚上门的设置要求和以前版本比没有任何变化。此时对于核定干舷大于公约第28条表28.2所列基本干舷的“A”型船舶,其露天机舱棚按照公约第26(2)条要求是需要设置第2扇风雨密门的,但是由于UI LL7并不对这一版公约进行解释,所以公约对于这第2道风雨密门的门槛高度的要求再次出现了遗漏。(点评17:理解错误!公约没有遗漏!IACS也没必要再解释了!)虽然后来IACS在2008年7月更新了LL7的版本,但是仔细研究会发现此次修改仅仅是为了使该统一解释既能够适用于88议订书修改过的公约又可以适用于66版的公约,这显然是为了使现有船能够有更明确的依据,而对于新造船来说这次更新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点评18:理解错误!IACS已没有再进一步解释的必要了!而作者是还没能理解透。)

这里我们还会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公约中对机舱棚的出入口门槛高度是有明确说明的,即在位置1为600mm,位置2为380mm。而UI LL7和经03修正案修订的公约中都明确写着,对核定的干舷小于第28 条表28.2 (对于66版公约和88议订书修订的公约是表B)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即符合第12(1)条要求的内门和外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230 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600 mm,其中并没有区分位置1或位置2。如果外门在位置2,门槛高度是否也应该设为600mm呢?如果按照相对严格的执行方法的话,在位置2外门槛高度也设置成600mm显然是不会有问题的,但是从公约本身的严谨性来讲,似乎这里应该有更明确的说明。(点评19:理解错误!第17(1)条不是已经规定了位置2的门槛高度了吗!而IACS UI LL7中已经写明了是“对应那个门槛高度是600mm的门,其第二道门的门槛高度应是230mm”,没说“对应那个门槛高度是380mm的门”啊!。所以,对于位置2的露天机舱棚,只要一道门,其门槛高度是380mm。)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公约中对机舱棚门的风雨密门仅仅明确说明要满足12(1)条的要求,这样载重线公约中对于该门的开关方向是没有强制要求的,但是如果该门作为逃生通道的一部分则应该考虑SOLAS的相应要求。

四、相关问题的引申

对于机舱棚上的门我们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仍然以国内某船厂建造的某型油船为例,该船艉部布置如图2、图3所示,编号1的门是直通机舱的一扇A60防火门,按照机舱棚设置双道门的概念有些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这扇门没有设置成风雨密门?其实这里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机舱棚露天的概念,在位置1和位置2的机舱开口应有适当的构架和用足够强度的钢质舱棚有效地围闭,显然1号门所在的位置并不是位置1或者位置2,而是属于甲板室保护的非露天区域,而且整个机舱棚是在甲板室的保护下的,这样公约对于露天机舱棚上门的要求显然是不适用于该门的,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甲板室的外门(编号2)按照要求必须是风雨密的。(点评20:理解正确!)同理应急逃生通道的门(编号4)也就不必要是风雨密的了。既然甲板室不是机舱棚,那么编号3的门也就不是公约中要求的设置双道门时的内门,因此也就不需要是风雨密的了。

以下内容 没有上传图片
编号5的门是该船冷库的门,冷库内没有设置通向走廊的门而且也没有向下的开口,也就是说没有直接向下进水的可能。但是它布置了一条楼梯通向位于上一层甲板(A DECK)的厨房,而厨房位于甲板室内与通向机舱的梯道是连通的,所以该门是保护位于上一层甲板(A DECK)的向下开口,门槛高度应该按照位置2来定义,即该门的门槛高度至少应该380mm。显然公约中对此类型门缺乏明确的说明。(点评21:概念错误!公约对这样的门没有门槛高度的要求。)

还有一种疑问就是该船烟囱上的门(编号8)是否也应该设置第2扇风雨密门,答案是不需要的,因为按照机舱棚的概念,烟囱所处的位置已经高于位置2,所以虽然烟囱和下面的机舱棚直接相通,它也不是机舱棚,当然也就不必要按照机舱棚的要求来设第2扇风雨密门。(点评22:理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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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we + 1 死了不少脑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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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本帖最后由 hugh777 于 2012-8-16 00:40 编辑

ILLC 1966 修改历史

ILLC 1966 Convention and its Amendments.pdf (67.4 KB, 下载次数: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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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大家多交流交流 图片弄丢了 哪天再画一个吧 只回答一个问题 其余的以后再慢慢聊吧

“即便是该船按照A型船舶发证,因为其“核定的干舷大于表28.2所列的基本干舷”了,就相当于是B型船舶了”

干舷修正后实际最小干舷可能大于或小于表列基本干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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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zhongyin_2 发表于 2012-8-20 12:56
大家多交流交流 图片弄丢了 哪天再画一个吧 只回答一个问题 其余的以后再慢慢聊吧

“即便是该船按照A ...

不能考虑其他任何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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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没图不好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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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hugh777 发表于 2012-8-20 14:43
不能考虑其他任何修正的!


粗略看完各楼的论述,看来我得把ICLL 88议定书 2003修正案附件 及适用于88议定书的UILL仔细对照研究一下。

我想到了一些东西,向老大请教下


Q1,UILL7并未强调是对reg27(3)适用,那么reg27(3)中提到的应该是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经各步骤修正后的结果吧?
Q2a,老大提到的"不能考虑其它任何修正”结合UILL7理解即实际堪划的干舷不小于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未经除可能的最后一步的甲板线修正外的其它任何修正)?Q2b,还是不小于 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未经除可能的甲板线修正外的其它任何修正)  与   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未经除可能的最后一步的甲板线修正外的其它任何修正)经各步骤修正后的最终干舷  的    大者?
Q3,如果Q1与Q2a正确,是否可能出现 要求符合ICLL破舱计算的A型船舶却对 reg17(1)、 reg26(1)进行的免除执行?
Q4,对于reg27(9)、 reg27(10)的B-60\B-100船舶,其实际堪划干舷应不小于    :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 减去 不大于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与基于ICLL船长的A类表列干舷的差值的60%\100%  之后      进行所适用的修正 ,得到的最终结果。这个结果有可能 不小于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基于ICLL船长的B类基本干舷值)?
如若出现此类情况,则现出现要求符合ICLL破舱计算的B-60\B-100型船舶却对 reg17(1)、 reg26(1)进行的免除执行?
Q5,对于非B-60\B-100船舶的B型船舶,其最小干舷为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经除可能其它任何修正之后的结果,如对该船所适用的干舷修正结合该船的实际设计(设计全是有利于减小最小干舷的,如sheer多余、具有标准高度沿整个ICLL船长连续的封闭上层建筑),最终导致该船所应堪划的最小干舷(实际堪划的)比 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基于ICLL船长的B类基本干舷值) 小,  reg17(1)、 reg26(1)如适用,则应执行?

3Q,文字表达能力太差,老大多担待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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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去我主页看看吧 哪天我把图片传上去 http://www.ship.sh/space.php

出差上海什么时候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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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即便是该船按照A型船舶发证,因为其“核定的干舷大于表28.2所列的基本干舷”了,就相当于是B型船舶了” 这句话要不你再想想,这句话知道哪错了你就能理解这篇全文了,可以拿一个比较可靠的干舷计算书来研究一下修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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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本帖最后由 hugh777 于 2012-8-28 13:12 编辑
BRACKET 发表于 2012-8-21 00:09
粗略看完各楼的论述,看来我得把ICLL 88议定书 2003修正案附件 及适用于88议定书的UILL仔细对照研究一下 ...


Q1UI LL7并未强调是对reg273)适用,那么reg273)中提到的应该是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经各步骤修正后的结果吧?
答复:是的!Reg.27(3)中提及的“核定的干舷小于“B”型船舶的“A”型船舶”是经过各项修正的。所以用“核定的”来限定。


Q2a,老大提到的"不能考虑其它任何修正结合UI LL7理解即实际堪划的干舷不小于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未经除可能的最后一步的甲板线修正外的其它任何修正)?
答复:是的!Reg.17(2)中的“核定干舷小于根据第28条表28.2所列干舷的船舶”就是这个意思。另外,你提到的“除….甲板线修正外”是很好的提醒!“甲板线修正”最好理解为“甲板线勘划位置的修正”,这不是实实在在的因为富裕的浮力而进行的修正。


Q2b,还是不小于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未经除可能的甲板线修正外的其它任何修正)与 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未经除可能的最后一步的甲板线修正外的其它任何修正)经各步骤修正后的最终干舷的大者?
答复:不要进行任何修正!请见UI LL72008.07版的注脚“2 “Based on Table B” means without any redu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 27(8) or (9) of the 1966 ICLL or Regulation 27(9) or (10) of the 1988 Protocol.”后来的解释删除了这个注脚。因为这是一个多余的解释。

Q3,如果Q1Q2a正确,是否可能出现“要求符合ICLL破舱计算的A型船舶却对 reg171)、 reg261)进行的免除执行”?
答复:“如果Q1Q2a正确”,那就是说“船舶只能作为A型船舶”,就必须执行Reg.17(2)了;同样,Reg.26(1)也必须执行。而你提到的Reg.17(1)是一个对A型和B型船舶均适用的要求,就是通常用尾楼或甲板室保护的机舱棚了。

Q4,对于reg279)、 reg2710)的B-60/B-100船舶,其实际堪划干舷应不小于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减去不大于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与基于ICLL船长的A类表列干舷的差值的60%/100%  之后进行所适用的修正 ,得到的最终结果。这个结果有可能不小于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基于ICLL船长的B类基本干舷值)
如若出现此类情况,则现出现要求符合ICLL破舱计算的B-60/-100型船舶却对 reg171)、 reg261)进行的免除执行?
答复: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在实际运用时,设计人员常常会遗漏这样的考虑。确实的,如果核定的B-60干舷小于B类表列干舷,Reg.17(2)同样适用于B-60船舶,照样必须设置双道门。这是一个判断!各位可以关心一下,对于47500DWT左右的散货船,如果采用独立的机舱棚,在干舷甲板上的开口一般都是有双道门的。对于更大一些的(如:55000DWT散货船)就可能不必执行Reg172)和Reg261)。

Reg172)、 Reg261)适用于B-100那是必然的,因为它就相当于A型船舶了。

另外,“免除”一词仅适用于执行ILLC Art.6时才适用。你所述的意思就是“不必执行”。

Q5,对于非B-60/B-100船舶的B型船舶,其最小干舷为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经除可能其它任何修正之后的结果,如对该船所适用的干舷修正结合该船的实际设计(设计全是有利于减小最小干舷的,如sheer多余、具有标准高度沿整个ICLL船长连续的封闭上层建筑),最终导致该船所应堪划的最小干舷(实际堪划的)比 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基于ICLL船长的B类基本干舷值) 小,  reg171)、 reg261)如适用,则应执行?
答复:是的!照样执行Reg172)(不是你说的Reg172));但Reg261)不必执行,因为该要求仅适用于A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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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zhongyin_2 发表于 2012-8-22 13:40
去我主页看看吧 哪天我把图片传上去 http://www.ship.sh/space.php

出差上海什么时候回来

钟音:你的网页链接最好是用这个,要不然别人看不到。

http://www.ship.sh/space.php?uid=7787&do=blog&id=1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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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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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hugh777 发表于 2012-8-28 13:08
Q1,UI LL7并未强调是对reg27(3)适用,那么reg27(3)中提到的应该是基于ICLL船长的B类表列干舷经各步 ...

小弟收到,呵呵,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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