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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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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SOALS II-1/43.3
应急电源可以是1 台发电机,或者是1 组蓄电池,它们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当应急电源为发电机,它应是:
.1 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
.2 除非按本条3.1.3 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否则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自动起动,如应急发电机是自动起动的,则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且本条4 所指的那些设备应自动接通应急发电机;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的第二套独立的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全部耗尽;和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既能向本条4 所指的设备供电,又能在45 s 之内尽快地安全和实际可行地自动起动并能对规定的负载供电,否则应设有本条4 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
3.2 当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时,它应能:
.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充电,在整个供电期间蓄电池的电压变化在其额定电压的±12% 之内;
.2 如主电源发生故障时,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和
.3 立即至少对本条4 所指的那些设备供电。
3.3 本条3.1.2 中的下列规定不适用于1994 年10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组的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全部耗尽。
3.4 1998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如果电源对恢复推进是必需的,其功率应能在全船失电后30 min 内,使之连同其他机器(如适合)一起从瘫船状态恢复至船舶的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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