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ugh777 于 2011-7-26 09:15 编辑
根据MSC.266(84)《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2008(SPS规则)的定义: 1.3.3 船员系指船上所有为船舶航行及为保养船舶、机器、系统和推进与安全航行重要装置而配备的人员或为船上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 1.3.8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每一个人: .1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2 一岁以下的儿童。 1.3.11 特殊人员系指乘客或船员或一岁以下儿童以外,与船舶的特殊用途有关的或在船上进行特殊工作而乘载于船上的所有人员。在本规则中特殊人员数量作为参数出现时,包括船上所载的乘客数量应不超过12名。 特殊人员被认为具有良好的身体,对船舶布置有相当的了解并在离港前受过安全程序及船上安全设备操作训练,包括: .1 船上从事科研、非商业考察和调研的科学家、技术人员和考察人员; .2 为开发适合海上专门职业的航海技能而参加培训和实际航海经验的人员。此类培训应符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培训计划; .3 在不从事捕捞的加工船上从事捕鱼、鲸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人员; .4 在打捞船上的打捞人员,在布缆船上的布缆人员,在地震勘测船上的地震勘测人员,在潜水支撑船上的潜水人员,在铺管船上的铺管人员以及在起重船上的起重机操作人员;和 .5 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归入此类的与.1至.4所述相类似的其他人员。 1.3.12 特种用途船舶系指因船舶功能的需要而载有12名以上特殊工作人员的机械自航船舶。
请各位高人指点:如果在船的布缆人员有一些是持有海员证的,但不是上述定义的“船员”,可不可以不把他们作为特殊人员啊?从上面1.3.8.1中的“其他人员”来看,是可不视为“特殊人员”的吧?因为通常的布缆人员是不持有海员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