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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特种用途船舶上,持海员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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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美国
本帖最后由 hugh777 于 2011-7-26 09:15 编辑

根据MSC.266(84)《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2008(SPS规则)的定义:

1.3.3 船员系指船上所有为船舶航行及为保养船舶、机器、系统和推进与安全航行重要装置而配备的人员或为船上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

1.3.8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每一个人:

.1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2 一岁以下的儿童。

1.3.11 特殊人员系指乘客或船员或一岁以下儿童以外,与船舶的特殊用途有关的或在船上进行特殊工作而乘载于船上的所有人员。在本规则中特殊人员数量作为参数出现时,包括船上所载的乘客数量应不超过12名。

特殊人员被认为具有良好的身体,对船舶布置有相当的了解并在离港前受过安全程序及船上安全设备操作训练,包括:

.1 船上从事科研、非商业考察和调研的科学家、技术人员和考察人员;

.2 为开发适合海上专门职业的航海技能而参加培训和实际航海经验的人员。此类培训应符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培训计划;

.3 在不从事捕捞的加工船上从事捕鱼、鲸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人员;

.4 在打捞船上的打捞人员,在布缆船上的布缆人员,在地震勘测船上的地震勘测人员,在潜水支撑船上的潜水人员,在铺管船上的铺管人员以及在起重船上的起重机操作人员;和

.5 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归入此类的与.1至.4所述相类似的其他人员。

1.3.12 特种用途船舶系指因船舶功能的需要而载有12名以上特殊工作人员的机械自航船舶。



请各位高人指点:如果在船的布缆人员有一些是持有海员证的,但不是上述定义的“船员”,可不可以不把他们作为特殊人员啊?从上面1.3.8.1中的“其他人员”来看,是可不视为“特殊人员”的吧?因为通常的布缆人员是不持有海员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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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1-7-28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俺做个比方吧
比方我坐您开的audi
我也有驾照
但是此时俺不是驾驶员
某一天没准车管所抽风
就把有驾照还坐别人车得定义成特种人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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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8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这个比方很好!
我现在就是遇到了这样的车管所,非要把“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其他人员”也作为“特殊人员看待,就因为他们也是布缆人员,无视他们同时也有船员证。车管所的人不明白“特殊人员”是针对没有船员证的人说的。
好郁闷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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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我回去看了下老的sps code
特种人员没有像2008这么说的具体
其定义是把船上所载人员按照solas中的船长、船员、乘客扣除之后的剩下的就是特种人员
再看看新的2008
1.3.3 船员系指船上所有为船舶航行及为保养船舶、机器、系统和推进与安全航行重要装置而配备的人员或为船上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
1.3.8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每一个人:
.1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2 一岁以下的儿童。
1.3.11 特殊人员系指乘客或船员或一岁以下儿童以外,与船舶的特殊用途有关的或在船上进行特殊工作而乘载于船上的所有人员。在本规则中特殊人员数量作为参数出现时,包括船上所载的乘客数量应不超过12名。


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其他人员就是特种人员,不管他原来跑过船没,或者是否有船员证,只不过这种定义有点怎么说呢,有点文字上的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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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8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本帖最后由 hugh777 于 2011-7-28 14:02 编辑

回复 4# BRACKET
现在的定义就是我的帖子里的,你我的一样。

不对吧?
那为什么要在“乘客”的定义中特别地撇除“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这个意思就是说:“你持有了船员证,却不是为了船舶的航行需要(即不是船员),但在从事与该船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无论
你在船上干上面,都是可以的。”

如果按照你的观点,这个部分的定义就很多余,规则是不会这么不用心写的。

回顾“特种用途船舶规则”的作用,就是要寻找一个介于“货船”和“客船”之间的解决方案,为船上有
许多工作人员的船舶提供一个安全标准。

另外,还可以从对“特殊人员”的培训来分析。特殊人员的培训与船员的培训不是同一等级的。所以,
很明显的是要把“持有船员证的人”和“特殊人员”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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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顺便请教下,海工里的生活支持平台该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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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以小弟的愚见,虽然有船员证但因为不是1.3.3中规定实际操作船舶的所以才不能算船员啊。我猜本意就是考虑到特殊人员虽然有可能有船员证,但对乘坐的特种用途船并不一定有“船员”熟悉。所以地位介于“船员”和”乘客“,因此才要特别区分。
小弟略微知道一点规则制定的流程。实际上是各个国家组成的小组你一句我一句商量着来,写出的文稿。只要大家通过了就行。因此,我猜对于有船员证的特殊人员,也有可能是他们压根就没考虑到这个问题。毕竟,规则的制定者通常是不会用规则的。有时候可能想得不那么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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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本帖最后由 hugh777 于 2011-8-5 16:45 编辑

回复 7# zyh1984102

以小弟的愚见,虽然有船员证但因为不是1.3.3中规定实际操作船舶的所以才不能算船员啊。我猜本意就是考虑到特殊人员虽然有可能有船员证,但对乘坐的特种用途船并不一定有“船员”熟悉。所以地位介于“船员”和”乘客“,因此才要特别区分。
小弟略微知道一点规则制定的流程。实际上是各个国家组成的小组你一句我一句商量着来,写出的文稿。只要大家通过了就行。因此,我猜对于有船员证的特殊人员,也有可能是他们压根就没考虑到这个问题。毕竟,规则的制定者通常是不会用规则的。有时候可能想得不那么细。


这个“船员”的定义在最早的特种用途船舶的规则中就是这样的了。最近的文本没有对此进行修改。

请特别注意“乘客”的定义。

特殊用途船舶上的“特殊人员”是可以没有船员证的。

规则的制定过程不是你想象的那样的,他们都是很认真的,而且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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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根据规范解释,我认为持有船员证的不算特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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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根据规范解释,我认为持有船员证的不算特殊人员
feiqiang 发表于 2011-8-13 16:43


我严重不同意您的观点!
我觉得就是有海员证
他在船上出现事情的时候
应变部署表中给他指派的任务与船员想当吗?
另外假设船上有十个持海员证书的特殊人员
说的难听点
真正船员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疫病等)
十个持海员证书的特殊人员里随便哪个都能替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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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回复 9# feiqiang

我也同意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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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本帖最后由 hugh777 于 2011-8-13 21:58 编辑

回复 10# BRACKET

我严重不同意您的观点!
我觉得就是有海员证
他在船上出现事情的时候
应变部署表中给他指派的任务与船员想当吗? (公约没有规定船上所有的船员必须人人参与应急部署啊!)
另外假设船上有十个持海员证书的特殊人员
说的难听点
真正船员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疫病等)
十个持海员证书的特殊人员里随便哪个都能替代吗?
(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吗!如果没有这十个持有海员证的人,原船不是照样过吗?少个把船员在短期是没有问题的。而且船上会及时安排这个船员下船,并及时补充船员的。)

你的帖子好像都是在写诗诶!至少问题格式是这样的!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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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回复 12# hugh777


   抽烟抽的厉害,笔记本键盘全是烟灰,打字就不太好用,别介意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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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规范每个人理解不同,各个船级社也理解不同,但是根据SPS CODE字面解释,特殊人员应该是专门为本船的特殊功能而配备的,是经过专门培训的,是拥有和本船特殊用途相关的技能,我们一般认为他们是没有海员证书的,船员是另外一种培训模式。我们一般不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持有海员证的船员能具有临时被指派承担本船的特殊任务,否则特殊人员的解释就失去意义了,而且在实际操作当中也不会让没有经过培训的船员担任特殊任务,就算实际中存在这种现象,我想这也仅仅是临时的,非正规的,应急的,但是不应该在规范的解释之内,因为规范是人定的,船级社只管审图,并不会管你实际如何使用,所以我还是认为持有海员证书的不算特殊人员。我们在送审设计当中也是这样执行的,大家可以多参考一下不同船级社的解释,多问几家做过SPS CODE 船舶的船厂。这些都是我个人见解,不一定正确。我可不希望搞得像打擂台一样,那就失去讨论的意义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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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回复 14# feiqiang

“我们一般不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持有海员证的船员能具有临时被指派承担本船的特殊任务,否则特殊人员的解释就失去意义了,而且在实际操作当中也不会让没有经过培训的船员担任特殊任务,就算实际中存在这种现象,我想这也仅仅是临时的,非正规的,应急的,但是不应该在规范的解释之内,...”

这是你的理解或者是经验吧?

不排除有这样的公司,为了提高特殊人员的海上自救能力,他们的特殊人员是持有船员证的,而且就是干他们的特殊工作的。

这样的做法不是临时的,也不是非正规的、应急的。

我想:这没有不可归入规范解释范围之内的!不排除有这样的公司,他们的特殊用途船舶是按照货船设计,但在从事特种用途船舶的职能,他们的特殊人员都是有船员证的。尽管这样的设计可能在经济上并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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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5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回复 14# feiqiang

不要把“有反对意见的陈述”就是“象打擂台”。既然是请教,也应容求教方反问,或者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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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盘锦
本帖最后由 BRACKET 于 2011-8-15 02:32 编辑

回复 16# hugh777

问了个同学,给我截了张图
那就说持证的非正常定员的人员参不参与航行和与航行相关的设备的维护保养
甚至不为常规船员服务的厨子都应算作特殊人员,但是可以钻空子,
配三个厨子,其中船员定员24人就一个为他们服务
剩下两个为特殊人员服务
但是不知道厨师要不要船员证书
纯属个人意见哈!
所以老的是按特殊人员(含不超过12人的乘客)这一参数来划分50、200
新的堵住口子,按船上总人数60.240来搞了
其本意我估计就是IMO这帮人精,怕设计的时候你加大船员的定员(远大于最小定员safe manning,船员好像没有那个要求说不得大于多少的),然后运营的时候,实际上船员按照最小定员去搞,另外的部分特殊人员持船员证书上船,顶着船员的名头干的是特殊人员的活,这样看如果按老的sps code 就有降低要求的操作空间,因为这么算起来,特殊人员数量少了啊,按老的sps code 可能的话控制在50人一下,嘿嘿。
所以新的sps code的矛盾转移了不在是特殊人员够不够50,200了,而是超不超12,因为不超12完全按照货船走,超了12有多少不重要,IMO把包袱又踢给了船东船舶运营人,你想用
上边的方法转空子,好,我不和你讲特殊人员数了,我和你讲总人数,毕竟特种船上实际的特种人员数量要和你当初设计功能想适应,活就那么多,真正干活的人少不了,用顶替的方法不好使了
不知道我想的是不是对的
您怎么看呢?
sps code.jpg
spscode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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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5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威海
本帖最后由 hugh777 于 2011-8-15 08:20 编辑

回复 17# BRACKET

但是不知道厨师要不要船员证书 (一般货船上的各级厨师均需要船员证,连服务员也要。)

公约只有最少人数要求,没有最大人数限制,配备过多的船员会提高船东的成本,公约不会管。
减少特殊人员数量实际上对船舶建造成本不利,因为安全设备的配备对货船的要求高于客船,特殊人员多了可按照客船走,可降低建造成本。这从另一方面也证明持有船员证对船舶安全有利,按照货船走是不明智之举。
公约不会管你干活的人是不是持有海员证,这是船舶功能问题。公约只管在船的人员是不是受过专业训练。没有受过训练的就是乘客,受过一些训练的但又不如船员的就是特殊人员。

我查了一下你提供的东东,第一个可能是《验船师手册》之类的文件里提取的,另一个可能是一个关于稳性的PPT里的。

我也已经看到了IACS有关的解释,但没有针对特殊人员持有船员证的情况。

谢谢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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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18: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没有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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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18: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1楼是你翻译过来的?还是中文看得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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