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BRACKET 于 2011-8-13 22: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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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遇到过和本贴楼主一样的问题。
先抛开海船/平台的总吨和国际航行来讲SOLAS仅应用 ...
hugh777 发表于 2011-8-13 21:33
我也遇到过和本贴楼主一样的问题。
先抛开海船/平台的总吨和国际航行来讲SOLAS仅应用于国际航行海船
水面式平台(分带动力的船式平台和无推进的驳船平台)
船式平台在92安全规则里
很多法定检验都是要求参照船走
而此船式平台有居住平台的功能时候
当它用作居住功能的时候,居住模块下的人员是不隋航的
我理解您说的
但是如果它还兼具其它功能
比如打捞功能或其它工程船的功能
我认为是不是应该按照它的此项功能下的定员(含船长、船员、乘客、特殊人员 )去按照SPS考虑? (答:是的!)
我觉得这种‘四不像’的东西在实现类似工程船的功能的时候定员-----(含船长、船员、乘客、特殊人员 )-----是全程隋航的
从这个角度上讲,它就是个工程船 (答:公约中没有工程船的定义,只有特种用途船。这种船也是特种用途船。)(新的SPS2008 CODE 关于特输人员的定义就像您先前发的帖子中提到的,是给出了几种工程船并在其基础上定义的船上的与其工程功能相关‘的施工人员’,老的sps我粗翻了下说的没新的详细,但是新的sps虽然详细列了下,但是是不可以用‘包括但不限于’来理解其所详列的几种具体的定义?特殊人员被认为具有良好的身体,对船舶布置有相当的了解并在离港前受过安全程序及船上安全设备操作训练,包括: .1 船上从事科研、非商业考察和调研的科学家、技术人员和考察人员; .2 为开发适合海上专门职业的航海技能而参加培训和实际航海经验的人员。此类培训应符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培训计划; .3 在不从事捕捞的加工船上从事捕鱼、鲸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人员; .4 在打捞船上的打捞人员,在布缆船上的布缆人员,在地震勘测船上的地震勘测人员,在潜水支撑船上的潜水人员,在铺管船上的铺管人员以及在起重船上的起重机操作人员;和 .5 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归入此类的与.1至.4所述相类似的其他人员。 )
所以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包括稳性、救生、消防、无线电===
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这是中国的法规,不是SOLAS)(咱天朝在海上人命安全方面基本是拿来主义,吧sOLAS整个纳入到自己的体系里来了,我没仔细翻过,您直达具体细节啥地方有区别,提醒下小弟我,3q)(SOLAS)或者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 92平台安全规则之间,区别巨大!
因为假设考虑它具有船功能的时候(此时大于500GT,且为国际航行)
它就向SPS上靠了,一靠就引出来solas
我认为应该取高要求 (答:不要以为按照特种用途船就是提高了安全要求,实际上,客船的安全要求并不是最高的。粗略地判断:客船的防火要求是介于货船的IC法和液货船的要求之间的。)(严重同意您的观点,比如救生,就是和A/R 指数相关,客船的救生确实大大不如货船,是基于其破舱残存能力指标要求高考虑的吧,嘿嘿,借用铁道部官员的名言‘反正俺就这么理解的’)
这反映出了法定检验有点跟不上形势发展了!
而且sps现在是强制的吗?是不是推荐的啊? (答:是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处理方法了。)(看来我记得没错,十分感谢您的答复)
船级社也搞不清{:2_30:}
这简直是叫人一个脑袋两个大
要是摊上写入级申请,尤其是赶上个根本不同你讲理的船级社,真疯了!
另外更有问题的是,平台的主管机关有两个:一个船旗国一个沿岸国
船的主管机关就一个船旗国(外加PSC港口国控制)
您说向我在上面描述的那种玩意,如果真的国际航行到别的国家或地区
您说它是被执行PSC还是要符合沿岸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总不能干拖过去就按照平台来,自航过去就按船来吧?
或者去当工程船用就执行psc去当生活平台用就要符合沿岸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另外虽说其具有自航能力了,但是凡这种非主流的东西,航速也不咋地
按说一般具有自航能力就不需要适拖证书了
但是这种非主流航速都好不到哪里去
短程航行还行,远程还得被干拖 (答:也有把船舶性质类似于特种用途非机械自航船当作特种用途船舶处理的。蓝疆号好像就是这样处理的。它仅有两个小型作业推进器。)
真是。。。。。。。
最后请教您个问题。solas对起居、服务、和控制站处所(货船)的 IC IIC IIIC 法而液货船要求IC
小弟我没接触过化学品和气体运输船 请问您IGC IBC 中对此领域有何附加的要求没?
另外我昨晚差了好久也没见 平台安全规则里 有提 IC IIC IIIC
那么平台是怎么处理的呢?
比如类似液货的钻井 储油等平台 或者类似非液货船的货船的居住平台?
有强制用水喷淋灭火系统的要求吗?
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