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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大讨论!关于船舶“重大改装”概念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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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美国
本帖最后由 hugh777 于 2011-7-16 09:23 编辑

关于SOLAS公约中船舶重大改装概念的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所有经历过船舶改装的人员都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当着手进行某船的改装时,就会有人提醒他你这个改装是不是属于重大改装啊?最好还是去问问船级社吧!这个概念好像是如此的重大,以致于船级社还会专门出台指导性文件,洋洋洒洒地对这个概念进行重大的澄清和指导。许多人因此很惧怕这个概念,生怕引火烧身;也有一些人以为自己已经搞通重大改装这个概念,动不动就拿出来唬一下人。反正这个概念是很害人的!

什么是船舶的重大改装?这个概念实际上是对SOLAS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alterations and modifications of a major character and outfitting的简称。既然大家已经熟知了这个概念,不妨就在这个讨论中继续引用吧!

二、SOLAS引入重大改装概念的历史

回顾SOLAS的修改历史,引入重大改装概念不是近几年的事。

经查,SOLAS最早出现重大改装概念是在SOLAS1974II-11a(iii)、第II-21a(iii),但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必要的说明或定义;以后的各版综合文本均可找到这个概念。

最早比较明确说明这个概念的是SOLAS1997,在第II-1章和II-2章开始时均出现了这个概念,但却是不同的注脚。

SOLAS2001综合文本也均在相同的地方出现了相同的要求,其注脚也与SOLAS1997相同。

SOLAS2004综合文本将重大改装从第II-2章中的注脚中剔除了,而只保留在第II-1章中。好像这个重大改装概念的适用范围缩小了。


SOLAS2009综合文本中,这个概念仅出现在II-1/1.1.3.4III/19.3.2两处。前者是重新进行了重新定义,似乎仅对改变了船舶的分舱指数的船舶而言了;后者仅对经过重大改装以后的船舶应如何进行救生演习进行了规定。在原先的第II-2章开头处已不再出现重大改装的概念了。好像这个概念仅适用于第II-1章了。更重要的是:原先引用的MSC/Circ.650《关于重大改装和改建的解释》也再没有出现在整个文本中。实际上这个通函已经被MSC/Circ.609修改,也已被MSC1/Circ.1246替代,故在第II-2章中也再没有出现过重大改装的字眼。参见附件4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变化?

三、讨论的目的

本人不太了解SOLAS的整个修改过程,故抛出问题,请业内大虾各抒己见,指导一番业内众弟兄姐妹。

本人草拟了一些讨论问题,就当是抛砖引玉吧:

1. 为什么SOLAS会对这个概念作如此大的调整?其背景是什么?

2. 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在执行SOLASII-2章时注意重大改装这个概念?根据通常的理解,在第II-2章中如果没有出现重大改装这个概念了,就没有这个概念一说了。

3. SOLAS已经对重大改装这个概念进行了重大调整。有关各方(船东、船厂、设计单位、船级社、政府主管部门)是不是也应对先前建立起来的重大改装的概念进行及时的调整,对已经出台的相关文件(如:CCS的《船舶重大改装实施指南》2008)也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清理,以免误用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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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2009_1.jpg
SOLAS2009_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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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嗨!看来知道“重大改装”这个概念的人真不多,怪不得有些人可以糊弄人!我也是孤掌难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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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LLC)以及MARPOL 公约中均对船舶的重大修理、重大改装、重大改建给出了相应的定义、范围和要求。不同的船舶适应不同的公约以及相应的定义、范围和要求.如MARPOL 公约是大于400GT,SOLAS公约是大于500GT等等.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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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3楼:你说的有道理!但我现在是要讨论SOLAS的“重大改装”概念,与其他公约没有关系。而且,你所说的那些公约也是在SOLAS以后才出现这个概念的,我想也会随着SOLAS的修改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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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北清间 于 2011-7-19 13:41 编辑

国际海事组织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SLF)第50次会议于2007年
4月30日至5月4日在伦敦召开,我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现将出席会议的报告印
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十四、 SOLAS Ⅱ—1章重大改建的解释(议程 14)
新的SOLAS1.3.4款引用了MSC/Circ.650通函关于货船重大改建后需要满足的破损
稳性要求的文字。全会主席指示结合通信组报告SLF49/13,对“重大改建”如何解释
分歧较大,没有给出统一的解释。本次会议SDS工作组绝大多数国家认为没有必要对此
给出解释,理由是Ⅱ—1章第1条1.3.4款已经表述清楚,从货船分舱稳性角度,
只要影响了分舱水平的改造就是重大的改建。
另外对客船,尽管新的SOLASⅡ—1章第1条1.3.4款识只提到了货船改建,但对客船,
有必要对改建所适用的破损稳性要求给出一般性指导原则。对2009年1月1日之前建
造的客船经历重大改建,除非将货船改为客船,只需满足现有SOLASⅡ—1客船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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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北清间 于 2011-7-19 13:49 编辑

MSC.1/Circ.1246 (29 October 2007)

INTERPRETATION OF ALTERATIONS AND MODIFICATIONS OF A MAJOR CHARACTER

1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at its sixty-third session (16-25 May 1994), noted that
the Sub-Committee on Stability and Load Lines and on Fishing Vessels Safety (SLF), in
considering a definition of the term “modification of a major character” in the context of
chapter II-1 of the 1974 SOLAS Convention, had decided that it should be sufficient to
relate themodification, whatever its nature and extent, to its effect on the level of subdivision of the ship.
The Committee, therefore, agreed to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of alterations and
modifications of a major character proposed by the SLF Sub-Committee:

“Where an existing cargo ship is subject to any modification which affects the level of
subdivision of that ship, it should be demonstrated that the A/R ratio calculated for the
ship after such modifications is not less than the A/R ratio calculated for the ship before
the modification. However, in those cases where the ship’s A/R ratio before modification
is equal to or greater than unity, it is only necessary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ship after
such modification has an ‘A’ value which is not less than ‘R’, calculated for the modified ship.”

2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at its eighty-third session (3-12 October 2007),
considered a definition of the term “existing cargo ship” in the context of the above
interpretation and, following a proposal by the SLF Sub-Committee at its fiftieth session,
agreed that, in thecontext of this circular, an existing cargo ship means:
.1 a cargo ship constructed before 1 February 1992, regardless of length; and
.2 a cargo ship constructed before 1 July 1998, below or equal to 100 m in length.

3 Notwithstanding the above, a cargo ship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n existing cargo ship
if it was:
.1 constructed between 1 February 1992 and 30 June 1998, and lengthened from
below to above 100 m; and
.2 constructed on or after 1 July 1998.

4 Member Governments are invited to take account of the above interpretation when
applying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apter II-1 of the 1974 SOLAS Convention.

5  This circular supersedes MSC/Circ.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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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本帖最后由 北清间 于 2011-7-19 13:55 编辑

十三、修订 MSC/Cire.650通函(议程 13)
由于时间限制,上届会议没有来得及详细讨论SDS通信组报告(SLF 49/13),留待本次会议继续
讨论。
挪威(SLF48建立的会间通信组期间的建议(因未获得显著支持而未纳入提交给SLF49次会议的通信组报告)
重新提起,对“现有船”及“改造”进行定义,提交本次会议讨论。挪威建议在现有MSC/Circ.650通函Paragraph
50/13)将2005年1未尾插入下列文字:“在本通函中,现有货船系指:
1.建造于1992年2月1日之前的所有尺度的船舶,以及
2.建造于1998年7月1日之前的100m以下的船舶。
尽管有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船舶不应视为现有货船:
1.建造于1992年2月1日和1998年7月1日(注:工作组将“7月1日”改为“6月30日”)之间并将船长
从100m以下加长到100m以上;
2.199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无论改造的本质和程度如何,下列改变可视为改造:
1.改变了船舶的主尺度(L、B、D);
2.改变了船舶内部水密完整性;
3.增大了最大许用吃水(编者注:“最大许用吃水”含义应该是指概率破损稳性规则中定义的最深分舱吃水);
4.或以上的任意组合。
全会上韩国和德国反对挪威关于“改造”的定义,理由一是这些内容不够全面,且议程14正在讨论基于新SOLAS解释,
应纳入议程14一并综合考虑;二是增大最大许用吃水由于没有改变内部水密分割,不应视作改造。
在工作组中,挪威关于“改造”的建议尽管获得我国的支持,但由于韩国、德国的强烈反对而没有达成一致,
工作组决定不纳入“改造”的定义。保留了挪威关于“现有船”的建议,修改MSC/Circ.650通函后提交MSC 83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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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回复 7# 北清间

谢谢你提供的背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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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5楼的兄弟,有这种报告的可就那么几家单位。虽说出于学术讨论目的,但万一被领导知道好像不太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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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回复 9# zyh1984102

这个报告是2007年的,网上有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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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回复 10# hugh777
见笑,小弟ou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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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看看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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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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