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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旗船(Ship of Flag of Convenience),就是在船舶登记开放,或者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从而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方便旗船的发展
船舶必须取得某国(地区)的国籍,悬挂该国(地区)的旗帜才可以航行和营运。这也就是所谓的“船舶登记”。
由于开放登记国对船员的雇佣不加限制,对船舶的经营管理不予干涉,加之税收低、船舶最低配员低等因素,在成本上十分有利于船舶所有人,因此方便旗船发展非常迅速,至今约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1/3。包括马士基(MAERSK)、中远(COSCO)等世界级航运公司也有为数不少的运力属于方便旗船。 方便旗船弊端
但是,方便旗船也暴露出许多弊端,如船舶技术条件相对较差,安全无保障、海事发生频繁,船员工资不高,社会福利方面没有保证,船东身份不易确定,海运欺诈常有发生等。因此,从1974年起,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先后召开一系列的专门会议,讨论方便旗船给世界航运,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航运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最终决定通过建立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真正联系”,在合理时期内逐步取消方便旗船。为实现这一目的,联合国贸发会于1986年2月在日内瓦通过了《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该公约的核心是通过在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事务等方面建立真正联系,使船旗国对其所属船舶确实施行有效的管辖和控制。 方便旗船的发展
但事实上,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方便旗船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多。拿咱们中国举例,中国船东,尤其是中小型民、私营船东,几乎全部都更加青睐方便旗而不是五星红旗。尽管中国海事局出台了许多使“国轮挂国旗”的举措,但效果似乎不佳。
纵观当今国际航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企图消灭方便船的想法是行不通的。相反,我们应该加强对方便旗船的管理,由重视对国籍(船旗)的管理转向重视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管理,变打压为合作,变竞争为协同,互相取长补短,才会真正规范和发展“和谐”的世界海运和船舶管理市场。 方便国家
经国际运输业工人联合会(ITF)认定,方便旗国家有如下几个:
1. 安提瓜和巴布达
2. 巴哈马
3. 百慕大
4. 开曼群岛
5. 塞浦路斯
6. 直布罗陀
7. 洪都拉斯
8. 黎巴嫩
9. 利比里亚
10. 马耳他
11. 马绍尔群岛
12. 荷属安第列斯
13. 巴拿马
14. 圣.文森特
15. 斯里兰卡
16. 瓦努阿图
其中,巴拿马、圣.文森特是应用率比较高的方便旗国家;马绍尔群岛是声誉比较高的方便旗国家(马绍尔旗相当于美国国旗,后面的日志会有详细介绍)。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不在此列;甚至其国土都不临海洋,却也开辟方便旗船登记业务以换取外汇收入,比如蒙古。
第二船籍
方便旗船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国际经济、政治、各国航运立法等因素的综合性产物,其存在和发展有其积极的一面。但这些方便船籍国由于缺乏经济和技术实力,无法对方便旗船进行有效管辖与管制,给世界航运经济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导致了国际航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海运欺诈频频发生;由于方便船籍国普遍缺乏有效的船舶安全立法,不参加相关的国际公约,同时主观上更没有愿望去履行公约义务,因此,方便旗船的海事发生率大大高于正常登记船舶。 针对这种情况,目前,出现了“第二船籍制度”,就是在不改变原有船籍登记制度的前提下,面向本国船东,新设与方便旗制度类似的船籍登记制度。它是国际航运界应对方便旗船籍制度冲击的产物。 特殊情况
补充:
一般地,船舶都拥有自己的“国籍”,但也有些地方,海运业很发达,却不是独立的国家,比如中国台湾。在台湾注册登记的商船至今仍然悬挂着“青天白日满地红”旗。
一艘商船必须且只能悬挂登记国(地区)旗帜才能航行,但也有例外,比如我国的香港和澳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和澳门注册登记的商船需悬同时挂五星红旗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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