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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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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天津
本帖最后由 知恩 于 2011-8-10 08:48 编辑
LL公约关于通风筒的要求是,通往干舷甲板和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处所的通风筒,有900或760的高度要求。应急发电机室即使设在主甲板上,只要没有内部门通往上建以内,因为其空间很小,从LL角度而言,其空冷排风口应该是不必满足900或760要求的,当然更不必满足4500或2300要求,因为LL公约、IACS统一要求对机舱和应发室通风筒4500和2300的要求,都只是针对进风口的,如果强制要求其空冷排风口也满足高度要求,从执行公约要求角度讲,就有点要求过度了,不太说得过去。
当然,以上只是从公正地执行公约要求而言的,其实对于设计、建造、检验、审图而言,都应该公正地执行公约。如果考虑应发的重要性,当然是布置得越高越好,但目前而言,认为还是作为建议提出较好,如果设计方、船东、建造方能接受建议,当然好,如果不接受建议,也不好强制。只能是向IMO\IACS提出建议,如果建议被接受,公约做了修正,要求应发室空冷排风口也须满足4500和2300要求,才好在设计和审图中作为强制要求。
目前公约和规范中对应发室的位置,只要求设在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没有要求必须设在更高的位置,所以从公约对应发室位置的要求到对通风筒高度的要求而言,都没有十足的理由要求应发室不能设在主甲板上。
如果公约要求应发室设在破舱稳性的最终浸水线以上,似乎更合理些。但是如果再延伸想下去,即使设在最终浸水线以上,那也是只考虑了风平浪静的情况,如果破舱时风浪大,即使刚好设在最终水线以上,如果风冷排风口的高度不是4500或2300,恐怕仍然难免应发室进水的可能呢,是不是又要满足最终水线以上要求,又要满足4500和2300要求呢,或者干脆要求应发设在越高越好的位置呢。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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