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hj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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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d Line] 应急发电机室百叶窗高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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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不要强词夺理了,到船上看看就知道了,靠近50m的拖船不适用SOLAS,简直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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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船学院
发表于 2011-3-17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回复 18# hertz


    不存在版本问题,你看的是88年议定书B修正案,126页 确实是17(3),首先楼主的应急发电机室放在主甲板上的,如果该应急发电机室,既装了12-1的门,内部也没有通往开孔,如果不计入浮力计算,那么就不必在这里考虑LL,只要风雨密,通风足够,就可以了,通风筒可以不必考虑高度要求(不装关闭装置),如果有通往下面的通道,也不考虑浮力计算,那么它就得被认为成是具有升降口功能的结构,所以通风筒需要考虑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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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回复 22# 水平

谢谢纠正。
我想关于楼主所说的舱室的LL适用性问题的讨论应该很透彻了。
我想是这样,对于该处所的门槛高度,你说的没错,该舱室既不保护向下的开口,又不计入浮力的话,门槛高确实要求不高。这一点我在前也已经说过。
但对该应发室的通风不能简单地以LL的这个结论来决定。
应发室的通风开口高度还需要考虑SOLAS中关于应急电源的要求。即在主电源失电的情况下,SOLAS要求应急电源要能向部分需要继续工作的设备供电。
这也就是应发室通风需要在恶劣海况下仍需要保证连续通风的由来。同时,CSR中也有明确的要求,对散货船是Chapter 9, Section 6, Regulation 8.1.5;但对油轮, CSR却没有重复该要求。
另外,我在前面已经提到的IACS UR M45也已经发布,印象中好像是从2012年1月1号开始强制要求满足。

顺便说一下,mikeship先生,我们在这里是在讨论问题,所有的说法都是有根据的,有规范要求来源的。如果你不同意,没关系,讨论嘛。不必激动。
对于贵司的拖轮,我并没说它一定不是SOLAS船,我前面是说如果。
另外,即使贵司的拖轮是SOLAS船,鉴于其尺寸以及船上的实际布置,或许该船已获的挂旗国的免除也说不准。
还有,请参看SOLAS Chapter I, Part A, Regulation 1 (a),SOLAS仅适用于国际航行的船舶。
因此,这里面其实有多的因素影响。应该要综合着看,不能仅盯着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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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首先,我告诉你,我说的拖轮是为意大利造的。
第二,不要拿SOLAS的要求套到LL上去,这是两侧公约,而且LL是基础,SOLAS是生命安全,不能够突破LL的要求。在恶劣海况下连续通风不需要LL和SOLAS来规定,这是应该做到的。
三,iacs URM45讲的是机舱的要求,没有提到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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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本帖最后由 hertz 于 2011-3-18 22:07 编辑

回复 24# mikeship

我已经无话可说了。你很牛。不得不承认。
但还是忍不住回一下,你读过最新的IACS UR M45吗?
如果没有,请先去找找最新的该文件看看。文件的标题已经由engine room改成了machinery space。
并且明确machinery space的定义参见SOLAS Regulation II-1/3.16。

对于您的船,估计总吨位应该是超过500总吨了,那么该船应发室有几种可能。
1、鉴于该船尺寸所限,有可能得到了挂旗国的免除。
2、该船有可能不是无限行区的船。
如果不介意的话,能否告知该船的IMO Number。

另外,我并没有将SOLAS的要求去套到LL上去,你可以去看我之前的帖子。
应发室通风是来自SOLAS,而为满足该要求,共同规范以及船级社不过是参考了LL关于4500及2300的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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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我告诉你:MACHINERY SPACE不包括应发室,应发室是控制站!
楼主提出的问题本人早有耳闻,我查了一些散货船的图纸基本上没有满足主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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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本帖最后由 hertz 于 2011-3-19 22:02 编辑

回复 26# mikeship

你讲的问题确实存在。SOLAS对将应发室的定义有交叉。
根据SOLAS II-2/Part C, Regulation 9.2.3.3.2,一个空间被定义成两个不同名称的情况确实存在。
目前对应发室的这两个定义,我认为都是对的, 但我认为在不同的规范要求时这两个定义需要区分使用。
从满足SOLAS II-1/35及IACS UR M45的要求的角度来看,应发室更应该作为其它机器处所处理。
而从防火分割的角度来看,则更应该做控制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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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应发室从来都不在机器处所的范围以内,没有一张机舱布置图上反映到应发室的。而且,SOLAS对应发室的定义就是控制站,不是机器处所!不存在两个定义,也许您们内部是这样讲的,但我不认同,除非修改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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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本帖最后由 hertz 于 2011-3-20 19:22 编辑

1、应发室不属于机舱,不会在机舱布置图上显示。
2、SOLAS Regulation II-1/3.16 :"16. Machinery spaces are all machinery spaces of category A and all other spaces containing propelling machinery, boilers, oil fuel units, steam and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generators and major electrical machinery, oil filling stations, refrigerating, stabiliz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machinery, and similar spaces, and trunks to such spaces. "
可以看出,该处所的定义是有交叉的。该处所既可以作为机器处所也可作为控制站。
3、另外,这两个定义都出自SOLAS,而不是LL,因此不需要修改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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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珠海
应该理解为 位置1 4.5米以上、位置2 2.3米以上 可以不需要风雨密关闭,但不能满足的需要有风雨密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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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本人不同意你对SOLAS Regulation II-1/3.16的理解,应发虽然使用内燃机为动力,但是其后的控制站明确列出了应急电源为控制站,而且在固定局部灭火系统包括CO2和细水雾系统等SOLAS明确了发电机中没有应发,见SOLAS II-2 5.6.3的详细说明。所以,应发不是机器处所的一部分。另外,MARPOL vi对应发没有要求,而对发电机主机有要求,所以应发不能等同于机器处所,只是控制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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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本帖最后由 lishipao 于 2011-3-25 10:09 编辑

感谢mikeship与hertz的讨论,讲的非常透彻,受益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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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的确应该感谢这两位高手。收获不浅。
看来,不论是哪个船级社开出的COMMENT也许都很经常出现,因为对规范理解不同而产生极不相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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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7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回复 31# mikeship


1、我前面已经说过该处所的定义在SOLAS中是有交叉的,这一点你也注意到了。
2、SOLAS Regulation II-2/10.5.6的要求适用于Machinery spaces of category A above 500 m3 in volume。
见Regulation II-2/10.5.6.2。
至于co2系统,Regulation II-2/10.5的要求都限于适用于Machinery spaces of category A。而通常情况下。
我们知道应发的功率并没达到将该处所划为Machinery spaces of category A的级别。
3、没有看到关于SOLAS中关于明确发电机中没有应发的条文解释,如果你是说CO2和局部水雾灭火系统的适用的话,请参见上面的解释。
4、对于你提到的MARPOL vi的要求,兄弟知道的有限,不知是否有高手参与讨论。不过还是看了一下,发现还是有很多适用的限定的。
如MARPOL vi,Chapter III Regulation 13 – Nitrogen Oxides (NOx)就不适用应发。Regulation 13.1.2供参考。
对其它的章节我需要多加了解后才能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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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1# yhj1081


   
本帖最后由 hertz 于 2011-3-10 21:24 编辑

首先,请你确认你的应发室在B甲板上。因为1个标准甲板高度是2300mm,如果是在B甲板上,我想你的应发室上的所有开口不出意外都应在主甲板(位置1)上4500mm及A甲板(位置2)上2300mm以上,可以接受当然没问题。
如你所描述有问题,那么应该是这样理解的:
1。从Loadline的角度,由于通常应发室是freeboard deck上的独立房间,没有通向freeboard deck以下的开口,因此不用计入浮力计算,故不需要满足Loadline的要求。
2。回过头来讲,应急发电机根据SOLAS II-1, Reg。35 要求需要能在主电源失效45s后启动,并且是在任何海况下,因此还需要考虑上浪的危险,避免上浪后导致应发室设备损坏而无法工作。
因此应发室应满足2300mm及4500mm的要求。
3。另,最近IACS最近新出了一统一要求UR M45,明确要求应发室通风口要布置在不需要关闭装置的地方。


支持这种说法。
如果百叶窗存在上浪危险,或不满足破损时 应急发电机可以正常工作的条件,一般船级社不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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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很好的讨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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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谢谢大家的考论,不过遗憾的告诉大家船级社接受目前的布置,2300,4500都不考虑且没有风雨密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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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都是牛人,要好好学习
多从不同公约的不同角度考虑,是比较容易迷糊
不过感觉更应该优先考虑So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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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扬州
看来大家各抒已见啊,学习了。Load line我要再仔细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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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5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我接受目前的布置原因是我们所说的位置不是位置2,因为按LL我们的船没有SUPERSTRUCTURE,我们所说的位置也就不是位置2,这是逻辑上规范可以接受的理由。但我认为作为应急发电机室还是应该减少进水机会的,而高度直接决定进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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