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4# menglianglum
这是IBC规则第二章的内容:
2.8 破损标准 2.8.1
船舶应能在2.7 所述的假定浸水情况下经受2.5 所述的破损。其假定浸水的范围根据船型符合下列标准: .1 1 型船舶,应假定在其长度范围内的任何部位经受破损; .2 船长超过150 m的2 型船舶,应假定在其长度范围内的任何部位经受破损; .3 船长为150m或以下的2 型船舶,应假定在其长度范围内除尾机型机舱边界舱壁之外的任何部位经受破损; .4 船长超过225m的3 型船舶,应假定在其长度范围内的任何部位经受破损; .5 船长为125m或以上但不超过225m的3 型船舶,应假定在其长度范围内除尾机型机舱边界舱壁之外的任何部位经受破损; .6 船长小于125m的3 型船舶, 应假定在其长度范围内除尾机型机舱之外的任何部位经受破损,但对机舱浸水后的船舶残存能力应满足主管机关规定。
当然还有液货舱的布置,1型船的液舱距舷侧外板要大于B/5,但由于都有760mm的要求,所以觉得区别不是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