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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指南] CCS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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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发布时间:2016-08-23|生效日期:2020-11-01

<span]相对于2014版指南,《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16)主要修订内容为:
       1) 新增“免除”、“固定的”和“松散安装的设备”定义;
       2) 新增松散安装的设备、含铅酸或其它有害物质的固定安装电池、含潜在超阈值的有害物质的类似材料或项目如何在有害物质清单列出的说明;
       3) 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在有害物质清单中免除列出的有害物质范围;
       4) 新增了石棉、多氯联苯和多氯化联萘的阈值,修订了多溴化联(二)苯的阈值;
       5) 更新了潜在含有害物质的常规消耗品表,进一步细化分类和增加实例;
       6) 新增附件13“放射源实例”;
       7) 删除了附件9中有害物质外观/取样检查专业机构认可申请书格式(采用通用认可格式申请即可);
       8) 根据欧盟(EU) No 757/2010法规、(EU)2016/293法规修订的(EC)850/2004法规,新增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衍生物、溴化阻燃剂(HBCDD)的阈值。
       附件为该指南的参考内容,最终版本以我社正式出版物为准。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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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4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CCS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变更通告 2020年第1次

发布时间:2020-01-01|生效日期:2020-01-01


根据业界反馈,我社对《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中授予“绿色护照附加标志”的取样要求及附加标志的形式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20年第1次变更通告。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1. 修改了GPR和GPR(EU)授予条件,删除100个点的强制取样检测要求,与香港公约及其导则或欧盟1257/2013号法规对有害物质清单(IHM)的验证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2. 考虑到部分船东有抽样检测需求,对采取额外100个点取样检测(对于能提供我社认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可计入总数)作为IHM进一步验证手段的船舶,授予GPR+或GPR(EU)+附加标志,以体现与GPR或GPR(EU)授予条件的差别。
3. 新增现有船GPR+或GPR(EU)+附加标志授予的补充要求,供船东自愿选择。
4. 根据欧盟发布的“Guidance on inspections of ships by the port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 (EU) 1257/2013 on ship recycling ”,修订本指南附件2附录3符合欧盟1257/2013号法规的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格式。附录3《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格式Form SHK(EU)被Form SHIM(EU)替换。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20年第1次变更通告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为规范变更通告的参考内容,最终版本以我社正式出版物为准。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变更通告(2020年第1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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