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18|生效日期:2021-07-01
为进一步做好供方管理服务,提升供方服务的质量,为船东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供方服务机构选择,在根据IACS URZ17(Rev.15)以及内外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CCS对《供方资格认可指南》2020进行了修订,编制了《供方认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指南》2021。
《供方认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指南》2021在《供方资格认可指南》2020基础上,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全文中“远洋渔业船舶”修订为“远洋渔船”;
2、新增“从事船舶超声波渗漏检测服务”和“船舶及海上移动平台水密电缆贯穿密封系统检查”两个类别的供方认可要求;
3、修订申请方在各种审核中有关申请以及提交资料的要求,并修订了申请途径;
4、进一步明确对中国境内境外供方不同的通则要求;
4、测厚供方的等级A、B级涵盖的内容明确入级和非入级的概念;
5、水下检验的供方,将水下目视检测剥离出水下无损检测,成为与水下无损检测并列的项目,并修订人员资质要求和检测工具要求;
6、消防类别的供方,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培训要求,增加七氟丙烷检修检测特殊设备,增加中国境内供方配备文件的特殊要求,增加了有关泡沫液化验、充装空气的要求,修订消防检修检测配备文件的附录;
7、增加了远洋渔船用Y型救生筏的行业标准,细化筏用二氧化碳气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抛投试验要求;
8、无线电检测、VDR检测以及无线电岸基维修的供方,修订了检测依据和人员培训要求,删除和调整文件配备要求;
9、增加远洋渔船救生艇系统检修的依据,调整完善已认可供方实操培训要求,附录二新增部分船旗国主管机关关于MSC.402(96)决议的特殊要求,新增附录六利比里亚海事主管机关授权要求;
10、进一步明确B级无损检测供方从事非入级相关的无损检测工作,明确A级供方专职III级人员要求,明确A,B级供方不同的无损检测报告要求;
11、对船上噪声、水下辐射噪声与船上振动测量的供方,其分支机构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将相关内容统一指向第1章总则部分;对船上噪声测量设备的标准号进行了修改,与钢规保持一致;按实际情况修改了距离测量设备的简介;梳理了验船师验证的要求,重新编写了验证签署要求;
12、新增第十七章,从事船舶超声波渗漏检测服务的供方,规定其适用范围、人员、设备、文件资料、报告要求和实操要求;
13、新增第十八章,从事船舶及海上移动平台水密电缆贯穿密封系统检查的供方,规定其适用范围、人员、设备、文件资料等要求。
本指南于2021年7月1日生效,生效后替代《供方认可及人员资格管理指南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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