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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规范] CCS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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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发布时间:2018-06-13|生效日期:2018-07-01

<span]为满足客户发展和应用的需求,我社在《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2017及《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江海直达船舶的航行水域环境条件及船型特点,纳入了设计载荷和结构强度、系固、机电设备、商品汽车滚装船及65m以下船舶相关技术要求,编制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2018)。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2018)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通用部分:适用范围从大于或等于65m小于150m拓展到大于或等于20m小于150m,船型从散货船、集装箱船拓展到散货船、集装箱船、商品汽车滚装船。
船体部分:调整了运动与加速度、舷外水动压力的相关要求;调整了扭转强度的衡准;修订了外板、甲板、船底纵骨、船底肋骨、舷侧纵骨、舷侧肋骨的计算公式;新增了单层底章节;修订了甲板计算压头,重新编写了甲板骨架章节;修订了上层建筑及甲板室计算压头;修订了舱口盖计算压头,重新编写了舱口和舱口盖的技术要求;新增了集装箱船设置横向箱形支撑结构替代横向甲板条时的技术要求;以改进的内河集装箱船系固布置方案为基础,重新编写了集装箱船系固要求;补充了以货物压头为设计载荷的散货船内底板、内底纵骨等技术要求;修订了集装箱船和散货船直接计算中计算工况、边界条件等内容;新增了商品汽车滚装船结构补充规定。
轮机部分:新增了船用低硫油的技术要求;新增了65m以下船舶舱底水泵数量要求;新增了适用于商品汽车滚装船的干舷甲板上封闭的货物处所排水要求;增加了使用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处所排水的附加要求;修订了应急发电机室通风、滑油循环舱及其管系等方面的相关技术要求;明确了柴油机燃油系统关于高压燃油管的相关要求;调整了对尾轴管及其轴承、轴套的相关要求;在轴系振动与校中部分增加了轴系的布置、轴系扭振、纵振、回旋振动以及轴系校中及其计算资料提交批准等原则要求。
电气部分:删除了船舶应急发电机兼作停泊发电机的要求,增加了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技术要求;调整了照明及其他设备供电的部分要求,删除正常照明线路不应兼作应急照明线路的要求。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2018)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规范生效后将替代《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2017)。
附件为该规范的参考内容,最终版本以我社正式出版物为准。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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