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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完工的最终阶段是交船。交船是一项程序性工作,即通过一些移交手续,船厂把船舶交给船东使用。因此,交船是船舶建造合同的总结,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必须维护双方的正当权力。
一、不完善项目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特别是在船舶试验和住舱完工与检验的后期阶段,船东和验船部门应该对不合格或不满意的合同项目编制清单,及时向船厂提出;船厂应当对提出的不完善项目及时进行处理,以便使问题减至最小程度。不完善项目改正后,验船部门和船东应及时检查,如果已合乎要求,就应签字认可。
二、备件清单
为了便于船东认可,通常规定船厂准备一份完整的备件清单。备件清单不仅包括备件和工具,而且还包括交船时船上所有的便携式和可移动的设备。由于清单内容庞大,为了在交船前使清单编制完成,通常在交船前三个月就开始编制。
一般要求备件放置在船上带锁的特制箱柜里,箱柜位于设备附近的方便处。不便安全存放的便携式和散放船具,应该推迟到交船前安置。交船前,所有的油舱应作测量,各种油、脂等桶器应共同盘点。
三、交船日期
在计划交船日期前一周,船东代表和船厂应该联合对船舶进行检查,查明遗留的未完成工作和不完善项目的状况。根据实际条件,在正常的情况下可达成一个确定的交船日期。但如果船东不急需用船,那么每一个不完善项目都可能成为其拒绝接船的正当理由。对于此类事件,大多数合同条款中会作如下叙述:当船舶完工或基本完工,且所需的试验都已通过时船厂至少应在五天之前向船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交船。“基本完工”可具体解释为:除少数不影响船舶营运使用的项目之外,其余都已完工。
四、交船文件
典型的建造合同应当包括这样的条款,即所交的船舶应该符合指定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各章节中指定的各种法规;并且还进一步要求船厂必须获得各种必要的证书和文件用以证明建造过程实属认可。交船文件的种类和签发单位,各国都有规定。在交船的时候船东总希望能无条件、无例外地获得所有文件。实际上,由于主管部门的行政手续等多种原因,不太有可能在交船的同时递交一套完整的证书。为此,在接到正式的文件之前,习惯上由临时发信来取代。在这种情况下,船厂必须向船东提供适当的文件以证明不会影响船舶的运营与保险。
五、交船前会议
交船前两天应该召开由船厂、船东和验船机关代表参加的工作会议,为最终交船创造条件。典型的会议议事日程通常如下:
(1)审议验船机关认为未解决的不完善项目,并证明这些项目或备件单上的缺项不妨碍船舶投入运营。
(2)审议文件清单,提出交船时不能获得证书的项目,并证明这不妨碍船舶运营和保险等级。验船机关的代表在这点上可回避。
(3)讨论所有尚存的不完善项目,提出一致的处理意见。对交船与完工证书的内容进行审议并取得一致意见之后,便可以确定交船日期,举行交船仪式。
六、 交船仪式
交船仪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船厂向船东提交规定的各种证书和文件,经核对之后,双方在文件提交凭据上签字,证明可供使用的文件都已提交。
(2)船东签收随船图纸。
(3)船东签收随船说明书。
(4)船长签收船舶钥匙和保险柜密码。
(5)船厂和船东在交船与完工证书及其异议附件上签字。附件的定稿复本应事先提交船厂,以便有时间确认厂方对所有列入的不完善项目能承担的责任。
交船仪式结束后,船舶就归船东使用或处理。作为船舶的建造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但是作为船舶的建造合同还没有终止。
七、保证期
保证期就是合同船舶在交船以后船厂承担质量保证义务的一定时间。保证期的长短由建造合同规定,如交船后六个月。现在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对整条船舶规定一年保证期。
在保证期内,船厂对交船与完工证书附件中有异议的项目承担改正责任,并且对船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故障也承担修理责任。合同可以规定船舶返回承造厂修理;也可以请就近的船厂修理,但承造厂应派代表到场。在保证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航运间隙,通常应安排一次保证期检验、解决建造合同中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并就检验单上所有项目的责任问题达成协议。协议以保证期检验报告为文件初稿。双方代表签字以后,保证期检验报告便成了记载合同中保证条款所规定的厂方未尽义务的正式文件。若无申诉或诉讼,船厂一旦尽到了这些义务并使船东满意,船舶建造合同便告完成。
来源:武船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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