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约及法规要求
1)SOLAS 74第V章第12条(S74/CV/R12)
2)SOLAS 74的1981修正案第V章第12条(S74-1/CV/R12)
3) SOLAS 74的1988修正案第V章第19条(S74-5/CV/R12)
4) SOLAS 74的2000修正案第V章第19条(S74-24/CV/R19)
最早SOLAS 74要求,16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设一台主管机关认可型式的雷达和便于标绘雷达读数的设备。81修正案提高到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配备;同时提出船舶配备ARPA(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并进行追溯(油船10000总吨,非油船15000总吨及以上)。1988修正案主要明确雷达装置应能在9GHZ频率上工作。2000修正案进一步提高船舶配备要求,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要求配备雷达设备,对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配备有自动跟踪仪( ATA),3000总吨开始需有第二套雷达设备,10000总吨及以上配备A RPA。
2、设备性能标准(A.222(07),A.278(08),A.477(12),A.820(19),A.823(19),MSC.64(67),MSC.192(79));
3、检查要点:
1)设备文件等资料的检查
设备型式认可书;设备操作手册;设备在船舶安全设备证书标示;操作程序张贴,包括设备的局限性(主要为雷达的盲区图);设备使用/维护记录(雷达日记)等。
2)设备检查
(1)显示器检查(显示器直径、显示图像是否正常)
1984年9月1日前安装的雷达设备显示器有效显示直径至少为180mm;
1984年9月1日以后安装的雷达设备显示器有效显示直径:500-1600总吨至少为180mm;1600-10000总吨,至少为250mm;10000总吨级以上至少为340mm,但对要求装备的第二套雷达设备其有效显示直径至少为250mm。
(2)操作检查(启动、扫描情况、设备精度等)
雷达设备应在冷启动后4分钟之内进入全面操作状态。应具有准备状态在15秒内能使设备进入操作状态。天线扫描应是全方位顺时针、持续和自动扫描;对1999年1月1日前安装的雷达设备天线转动率应不低于12转每分钟,对1999年1月1日后安装的雷达设备天线转动率应不低于20转每分钟。
船艏向应由连续的直线显示出,其最大误差不大于正负1度;同时可由一装置来关闭航向指示器,且该装置不能留在航向线关闭位置。
为确保雷达方位稳定显示,应使用航向传送装置或其他装置,将船舶航向信息输入到雷达设备中,航向准确度应在0.5度以内;但航向信号输入故障,不会导致雷达显示故障。检查时可检查雷达显示船艏向和主罗经之间的误差。
雷达设备距离测量精度。1999年1月1日前安装的雷达设备,其固定的距离圈和可变距离标记应能使目标距离得到测量,其误差不超过使用的量程最大值的1.5%或70米(取较大值);1999年1月1日后安装的雷达设备其误差不超过使用的量程最大值的1%或30米(取较大值)。检查时,可从海图上选择一物标,量取与船舶距离,再与雷达设备量取数据进行比对,对固定距离圈则可与可变距离标记进行比较确定误差。
3)ARPA功能(显示、捕捉目标等)
显示的方法应确保自动跟踪数据在船舶桥楼正常光线条件下无论是白天或黑夜能为一个以上的观测员清楚看见。可以提供滤光镜,为显示屏遮光,但其程度不应妨碍观测员适当的观视能力。同时应提供调节亮度的装置。
自动跟踪、处理、同时显示并不断根系至少20个目标信息。
4)其他要求
雷达设备性能监测要求:设备应有措施随时确定系统性能相当于安装时设定的标准明显降低的情况。对1984年9月1日以后安装的雷达设备,还需提供途径以检查设备在没有目标的情况下正确校准。在检查时,可要求船员进行性能测试或自测,并对照雷达说明书确认雷达工作性能是否有明显降低的情况。
来自 China P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