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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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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根据IMO MODU CODE 要求危险区域划分如下:
6.2 危险区域分类23
6.2.1 就机电设备而言,危险区域按第6.2.2 至6.2.4 段分类。本节未包含的危险区
域(例如但不限于:试井设备区、直升机燃料存储区、乙炔气瓶存储区、电池间、油漆
间、可燃气体或蒸气透气和分流管线出口)应按第6.1 段分类。
6.2.2 0 类危险区域
装有未脱气的活性钻井泥浆、闭杯闪点低于60℃的油类或可燃气体和蒸气以及产
出的油类和气体的封闭舱柜和管道的内部空间,其内部连续或长时间存在油类/气体/
空气的混合物。
6.2.3 1 类危险区域
.1 内部设有泥浆循环系统任何部分的围蔽处所,这些部分位于油气井与
最终除气排出口之间,并有开口通向围蔽处所。
.2 位于钻台以下并含有一个可能的释放源(例如钻具接头的顶部)的围
蔽处所或半围蔽区域。
.3 位于钻台以下的可能释放源(例如钻具接头的顶部)1.5 m 半径之内的
露天区域。
.4 位于钻台之上但没有以密实地板与第6.2.3.2 段所述处所隔开的围蔽
处所。
.5 在露天或半围蔽的部位(第6.2.3.2 段所规定的区域除外),距通向作为
第6.2.3.1 段中所述泥浆系统一部分的设备的任何开口、1 类区域处所
的任何通风出口的限界、或1 类区域处所任何出入口的限界1.5 m 以内的区域。
.6 在本来可以划为2 类危险区域的位置设置的气体不易散开的坑池、排
泄导管或类似的结构物。
6.2.4 2 类危险区域
.1 设有从最终除气排出口至泥浆泵与泥浆池的吸入接头之间的泥浆循
环系统的敞露部分的围蔽处所。
.2 在钻井架限界以内钻台以上3 m 高度内的露天部位。
.3 从下方邻接于钻台并邻接井架限界或任何易于积聚气体的围蔽处所
的半围蔽处所。
.4 在第6.2.3.3 段所规定的1 类区域以外1.5 m 半径之内的钻台以下露天
部位。
.5 第6.2.3.5 段所规定的1 类区域和第6.2.3.2 段所规定的半围蔽处所以
外1.5 m 的区域。
.6 距2 类区域处所任何通风出口或进口的限界1.5 m 以内的露天区域。
.7 半围蔽井架在其钻台以上的围蔽高度范围内或钻台以上3 m 高度范
围内的区域,以高者为准。
.8 1类区域和非危险区之间的气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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