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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院法官在处理我公司的涉外纠纷中,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熟练掌握、灵活运用国内法律和国际惯例,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过人的司法智慧,为我公司挽回了一起因外国客户弃船导致的巨额损失……”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志相收到南通九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写来的感谢信,信中洋洋洒洒3000多字满怀深情地诉说着对南通中院能动司法帮助他们妥善化解一涉及公司生存危机的感动。
2007年,南通九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荷兰某公司签订了六艘《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约定只要九舜公司建造的船舶取得法国船级社的证书,该公司就必须无条件的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条款。为确保合同履行,双方约定荷兰某公司预先支付30%,共计500万人民币的货款,九舜公司同时向荷兰某公司的银行认可的两家中方银行提供等额担保以换取这两家银行同意向这家外国银行开立保函金额等同于30%预付款的反担保函。
今年上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船运行情大跌,荷兰某公司意图放弃这建造的六艘船舶,并以各种细小情节为由,拒绝签订船舶交接协议,此外还意图通过荷兰某银行向中方银行索要九舜公司支付交纳的500万保证金。因九舜公司之前已将所有流动资金全部压在这几艘已经建造好的船舶上,如果荷兰某公司阴谋得逞,九舜公司将面临巨额造船款不能取得和保证金被侵吞的双重巨额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南通中院在受理该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后,深感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承办法官连夜审核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以最快的速度签订诉前保全裁定书,并立即派法官前往上海两家中方银行对保证金进行保全。迫使荷兰某公司又重新坐回谈判桌前,经过两个多月的僵持、较量和艰难的交涉后,荷兰公司最终和九舜公司就六条船的履行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荷兰某公司撤回合同上对南通九舜公司500万元的索赔,最终提走已建造好的4艘船舶,并支付全部货款,一场由于金融风暴引发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出处: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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