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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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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8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
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具有江苏特色的、有关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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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长江江苏段沿江拥有亿吨级大港8个,年进出港船舶超过300万艘次,年船舶货运量超过20亿吨,约占长江全线货运总量的70%、全国水上货运总量的15%,其中散装液体危险货物7000万吨,居全国首位。船舶体量大,带来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量大,污染问题不容小觑。

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小鹏介绍,近年来,长江沿江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进程加快,洗舱站、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码头和船舶岸电设施等新兴绿色环保项目,在船舶污染防治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建设、使用、监管等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在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尚未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和污染风险较大,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污染风险管控与长江大保护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另一方面,江苏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创新实施的“一零两全四免费”治理机制、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江苏模式”等做法行之有效,为其上升为制度规范奠定了基础。

“这项立法的出发点,就是在《长江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的难点、特点,补充细化有关规定,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江苏特色的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规范。”吕小鹏表示。

举例而言,《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中,明确要求“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费”,为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又如,《条例》将“一零两全四免费”治理机制、船舶污染防治“江苏模式”等先进经验通过法规进行了固化,为日后相关机制的优化完善提供了法律遵循。

此外,《条例》明确了“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明确了“禁止内河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妥善解决了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船舶的污染物接收问题以及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无法可依的问题。

“此举瞄准了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治理突出问题,可操作性强,一旦实施,对提高船舶防污染执法效率意义重大。”吕小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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