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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浦东法院发布,2019年8月,在某船舶公司工作的刘女士在船舱内工作时因高温中暑,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死亡,此前公司曾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40万元,刘女士去世后,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遭到拒绝,故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家属认为,刘女士属于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则辩称,刘女士是因中暑死亡,医学上属于疾病而非意外,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刘女士的死亡系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支付保险金40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中暑身亡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吗?
本案主审法官冯楠表示,我国《保险法》仅明确了意外伤害险制度,但对何为“意外伤害”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一般会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被保险人的过往身体状况、导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等,确定是否符合“意外伤害”情形。若确实符合,且保险合同中未对中暑致死作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理赔义务。
虽然有保险公司担责,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免除,更不能以此无底线地要求员工从事危险作业,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劳动有价,生命无价,烈日酷暑下,该躲的要躲;户外露天作业,该停的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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