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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近日收到南京海事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作为原告将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船务)、连云港港口下属东方分公司分列被告一、被告二,提起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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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5 日,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森公司)与中源船务签订《租船协议》,约定由中源船务承运,将亚森公司的 8000 方胶合板/密度板自连云港运至埃及达米埃塔(DAMIETTA)港。根据亚森公司和原告的预约保险协议,上述运输货物由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承保货物运输远洋一切险,6 月 19 日, 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签发 13 张保单,保险金额总计 2,586,312.4 美元。2019 年 6 月 17 日,中源船务航次承租的“ARIES CONFIDENCE”轮(“白羊座”轮)靠泊连云港 62#泊位,开始装货。装货由亚森公司委托东方分公司承担;货物绑扎由中源船务委托连云港双信包装厂承担。6 月 21 日 20:05 时左右,“白羊座”轮发生火灾,导致亚森公司于 2#、3#货舱内的货物受损。6 月 29 日,船方签发共同海损声明。
就亚森公司本次“白羊座”轮事故货损,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委托上海意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查勘、定损、理算。2020 年 4 月 9 日,公估人出具《公估报告》,理算金额为1,395,224.51 美元。2020 年 1 月20 日,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向亚森公司预付保险金 80 万美元,6 月 28 日,支付剩余保险金595,224.51 美元,共计 1,395,224.51 美元。由此,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认为,中源船务和东方分公司对火灾事故发生皆存在过错,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十三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诉请中源船务和东方分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 1,395,224.51 美元及利息、公估费损失 35,769 元、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258,111.51 美元、本案诉讼费。
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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