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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发布,近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单位广西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韦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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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间,被告单位广西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南阳南洋船厂的玻璃钢船体工程项目后,将其中的玻璃钢船体厂房外门地梁工程发包给邱某负责施工。后因被告单位拖欠工人2015年至2017年间的工资,邱某、温某等六人于2018年7月到北海市铁山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调查,被告单位共拖欠邱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同年8月,被告单位与邱某等人协商签订还款承诺书,承诺12月份付清,但被告单位在承诺时间内仅支付了1万元,剩余12万余元未支付。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单位足额支付邱某等人的工资。被告单位仅支付了5万元给邱某等人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6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韦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的亲属已代其支付剩余工资7万多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广西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韦某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被告人韦启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邱某等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案件宣判后,被告单位广西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韦某主动缴纳了上述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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