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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了上海“8·20”“隆庆1”轮与“宁高鹏688”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20日凌晨3点38分30秒,锦州荣正船务有限公司所有油船“隆庆1”轮与陈治国个体所有内河干货船“宁高鹏688”轮在长江口灯船东南约1.5海里处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隆庆1”轮4号货舱(右)船体破损、舱内货物(含异辛烷成分的烷烃类混合物)泄漏并发生爆炸、燃烧,火势迅速蔓延至全船,船上14名船员1人获救、12人死亡(9人烧死、3人溺亡)、1人失踪;“宁高鹏688”轮船首和前货舱破损进水,船舶沉没,船上3名船员2人获救、1人失踪,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经过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两艘在航机动船在能见度良好的定线制水域内发生的互有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隆庆1”轮承担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宁高鹏688”轮承担碰撞事故的次要责任。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隆庆1”轮
“隆庆1”轮承运不符合本船适装要求的货物。“隆庆1”轮船舶类型为油船(双底单壳,闪点≤60℃),事故航次所载货物为含异辛烷成分的烷烃类混合物,属于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及危险化学品,应使用II型散装液态化学品运输船舶(双底双壳)运输。“隆庆1”轮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以及《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第A2章关于船型的规定。
2.“宁高鹏688”轮
(1)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宁高鹏688”轮适航证书限定航区为内河A级航区,船舶营业运输证已于2019年12月9日由南京市航运管理处注销,事故发生时该轮不具备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资质,其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2)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宁高鹏688”轮超出内河A级航区从事海上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总则的规定。
(3)未配备足够且适任的船员
事故发生时,船上共有3名船员(1人持有内河一类大副证书,1人持有内河二类轮机员证书,1名普通船员),配备的船员数量和标准都不符合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配员要求,其行为违反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四条以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4)使用显示虚假船名的AIS设备
“宁高鹏688”轮事故发生前,在海上航行时使用的是显示虚假船名和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识别码的AIS设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隆庆1”轮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段正值大副与二副航行值班交接,且2人均在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5 款的规定,免予追究“隆庆1”轮值班驾驶人员的责任。
2.“宁高鹏688”轮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陈治国为航行值班的大副兼船舶实际经营人,建议上海海事局对其在本起事故调查中查获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陈治国运输销售涉嫌非法盗取的海砂和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建议上海海事局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陈旺元,“宁高鹏688”轮轮机员,参与运输销售涉嫌非法盗取的海砂。鉴于陈旺元在事故中失踪,免予追究其责任。
4.陈祥平,“宁高鹏688”轮水手,参与运输销售涉嫌非法盗取的海砂,建议上海海事局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5.舟山金浩船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在不具备国内沿海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条件下,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合同, 并谎报货物品名进行海上运输,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舟山金浩船务有限公司责任人金磊涉嫌危险品肇事罪,建议上海海事局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6.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违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虚假申报危险货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宁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责任人胡日祯涉嫌危险品肇事罪,建议上海海事局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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